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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铝型材行业企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06: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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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铝型材行业企业

佛山市铝型材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指引(第一版)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2015年1编制目的铝型材的生产流程主要包括熔铸、挤压和上色三个过程。其中,上色主要包括:氧化、电泳涂装、氟炭喷涂、粉末喷涂、木纹转印等过程。在全部生产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起重伤害、坍塌、淹溺、车辆伤害、职业病危害等。因此搞好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编制本指引的目的。2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使用铝棒通过热熔、挤压、从而得到不同截面形状的铝材料的铝型材加工企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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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佛山市铝型材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指引(第一版)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2015年1编制目的铝型材的生产流程主要包括熔铸、挤压和上色三个过程。其中,上色主要包括:氧化、电泳涂装、氟炭喷涂、粉末喷涂、木纹转印等过程。在全部生产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起重伤害、坍塌、淹溺、车辆伤害、职业病危害等。因此搞好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编制本指引的目的。2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使用铝棒通过热熔、挤压、从而得到不同截面形状的铝材料的铝型材加工企业。3
佛山市铝型材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指引

(第一版)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2015年

1编制目的

铝型材的生产流程主要包括熔铸、挤压和上色三个过程。其中,上色主要包括:氧化、电泳涂装、氟炭喷涂、粉末喷涂、木纹转印等过程。在全部生产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起重伤害、坍塌、淹溺、车辆伤害、职业病危害等。因此搞好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编制本指引的目的。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使用铝棒通过热熔、挤压、从而得到不同截面形状的铝材料的铝型材加工企业。

3适用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1法律法规

3.1.1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3号[2013]);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8号[1994]);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号[2008]);

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2011]);

3.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2011]);

3.1.6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52号);

3.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13]);

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2013]);

3.1.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49号[2009]);

4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

4.1.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4.1.2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4.1.3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4.1.4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液体》(GB20581-2006)

4.1.5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

4.1.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41-1986);

4.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1.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4.1.9    《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GB50140-2005);

4.1.1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4.1.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4.1.12《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4.1.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4.1.1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4.1.1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4.1.16《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1-2009

4.1.17《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2009

4.1.18《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 -2009

4.1.19《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2009

4.1.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2009.1.24日)

4.1.2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0月1日实施)

4.1.2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1.2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

4.1.2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12号

4.1.2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

4.1.26《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1.27《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第1部分:原则》(GBT16856.1-2008);

4.1.28《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

4.1.29《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 23821-2009);

4.1.30《人类工效学 公共场所和工作区域的险情信号 险情听觉信号》(GB/T1251.1-2008);

4.1.3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4.1.3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4.1.3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4.1.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4.1.3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4.1.3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09);

4.1.37《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2008);

4.1.38《安全色》(GB23-2008);

4.1.39《安全帽》(GB2811-2007);

4.1.40《有毒作业分级》GB/T12331-90

4.1.4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

4.1.4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4.1.43《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

4.1.44《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

4.1.4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 Z2.1-2007(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4.1.4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6861-2009

4.1.4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4.1.4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

4.1.49《登高防坠落保护装置》(DB44/457-2007);

4.1.50《通用门式起重机》(GB/T14406-2011);

4.1.51《门座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DLT5249-2010);

4.1.5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4.1.5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4.1.5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4.1.55《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

5安全标准化管理

根据《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佛山、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11〕10号文件精神,本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目标、监测与考核、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评估。

6安全生产目标

6.1目标

6.1.1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6.1.2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6.2监测与考核

6.2.1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6.2.2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6.2.3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7组织机构和职责

7.1组织机构和人员

7.1.1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7.1.2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7.1.3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7.1.4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开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7.2职责 

7.2.1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7.2.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7.2.3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7.2.4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7.2.5  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7.2.6  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7.2.7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安全投入

8.1安全生产费用

8.1.1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

8.1.2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8.1.3  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8.2相关保险

8.2.1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8.2.2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8.2.3   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9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9.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9.1.1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9.1.2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汇总。

9.1.3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9.1.4   应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9.1.5   应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9.2规章制度

9.2.1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9.2.2   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9.2.3   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9.3操作规程

9.3.1   应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3.2   应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9.3.3   编制的安全规程应完善、适用,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9.4评估

9.4.1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9.5修订

9.5.1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9.6文件和档案管理

9.6.1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9.6.2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9.6.3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9.7  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熔铸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挤压安全操作规程、时效安全操作规程、锯切安全操作规程、喷涂安全操作规程

10 教育培训

10.1教育培训管理

10.1.1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10.1.2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10.1.3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10.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10.2.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0.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10.3.1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10.3.2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10.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10.3.4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0.4特种作业(含煤气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10.4.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0.4.2   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10.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10.6安全文化建设

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11 生产设备设施

11.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11.1.1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11.1.2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1.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1.4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11.1.5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

11.1.6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设有安全通道。

11.1.7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11.1.8厂区内的建构筑物,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11.1.9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11.1.10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除尘收集的粉尘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

11.1.11供上料系统原、燃料装备及运输的扬尘点,设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

11.1.12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不应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

11.1.13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11.1.14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与消防通道。

11.1.15平面布置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11.1.16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规定。

11.1.17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不应位于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或靠近铁道;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11.1.18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1.1.19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11.1.20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1.1.21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11.1.22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11.1.23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应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1.1.24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

11.1.25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1.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11.2.1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11.2.2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11.2.3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11.2.4检修、清理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清理完毕及时恢复。

11.2.5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11.2.6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遵守下列规定:

(1)检修作业区域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

(2)检修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时,应架设防护网;

(3)检修期间,相关的铁道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有关道岔锁闭并设置路挡。

11.2.7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11.2.8设备检修、清理工作,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安全确认制度、挂牌制、监护制、锁具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的安全交底。

11.2.9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当管道下方有高温物质运输经过的,必须有隔热措施。

11.2.10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设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

11.2.11各机组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11.2.12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水、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标明各种阀门处于开或闭的状态;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的末端应挂牌标明介质名称。

11.2.13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

11.2.14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

11.2.15起重机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要求。吊运重罐,起吊时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11.2.16起重吊物不应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不应有人,也不应用起重设备载人。

11.2.17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11.2.18吊车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2.19滑线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11.2.20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11.2.21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11.2.22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

11.2.2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11.2.24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1.3 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

11.3.1应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11.3.2应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11.3.3应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12 作业安全

12.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12.1.1应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其他危险作业。

12.1.2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

12.1.3作业现场应环境整洁;物品、物料、工具、防护器具等应定点存放。

12.1.4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2.1.5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12.1.6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应建立交制度并做好交记录。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2)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作业文件的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作业活动,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4)生产作业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12.1.7应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6)在存在职业危害环境和场所中,未使用或正确佩戴劳动防护及品。

12.1.8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要求:

(1)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3)企业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粘贴安全标签,在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附近,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4)企业使用的化学品必须按规定储存,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

(5)应按相关要求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12.1.9岗位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程和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安全的关键指标,如压力、温度、流量、液(料)位等。

12.1.10表面高温设备(干燥设备等)应设置相应的外部保温层或防护隔离设施,防止造成人员烫伤事故。

12.1.11高噪声的设备应设置警告标识,附近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12.1.12空气压缩机及储气罐内的高压气体,应设置警告标识,避免当容器、管道缺陷或人员操作失误时有可能引发物理爆炸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12.2 作业行为管理

12.2.1建立“三违”行为检查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12.2.2应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执行工作票制。

12.2.3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12.2.4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2.2.5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12.2.6不应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应按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

12.2.7对现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并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

12.3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12.3.1应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12.3.2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和《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12.3.3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12.3.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12.3.5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

12.3.6设备检修、清理应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现场应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标识或围栏,用料及设备、工器具有序堆放,夜间照明要良好;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12.3.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12.3.8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12.3.9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3.10使用酸、碱的场所,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

12.3.11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标志;跨越道路管线应设置限高标志。

12.4 相关方管理

12.4.1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12.4.2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12.4.3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2.4.4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12.5 变更 

12.5.1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12.5.2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12.5.3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

13.1 安全检查

13.1.1日常安全检查

13.1.1.1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以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等,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亲自参加,深人生产现场,发动广大从业人员,由下而上.由点到面,不留死角、冷角,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

13.1.2 安全检查应当有系统地找出本企业中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剖析,列出各环节、各层次不安全因素的突出问题、主要问题,确定检查的项目、检查的对策,注明检查时间、要求、检查者、直接负责人和其责任。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做到全面、系统、突出重点,应当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两个方面,具体主要查思想意识、查责任考核、查组织落实、查培训教育、查管理措施、查隐患整改、查事故处理等。

13.1.3安全检查应当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重点,以各种形式、各种方法开展。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定点安全检查,以车间、部门、工种等为企业的安全检查;

——定岗安全检查,以从业人员为主的班前、班中岗位自我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以日查、夜查、周查、月查等为固定形式的检查;

——经常性安全检查,以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进行的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天气变化,按事故易发多发的规律或时段对潜在的危险性.突出重点的检查,内容包括冬季防寒保暖、防坠落防跌滑、防火灾防爆炸、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防霉雨、防触电、防雷电等;

——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以重大节日前后容易发生事故为重点的针对性检查,如元旦、春节、劳动、国庆等;

——综合性安全检查,由本企业或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为内容的全面综合安全检查,必要时还可进行系统的安全性评价;

——各部门安全检查,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开展生产、技术、管理等环节的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由本企业行政会同工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特长的职工代表进行检查,其内容包括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对不安全状态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对违章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教育及处理意见,促进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合法权利的维护等。

13.2 专项安全检查

13.2.1 企业应当针对存在的某个具体的危险因素较大的问题或普遍性事故隐患进行单项的定性安全检查。应当通过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检查,发现潜在的问题,研究整改对策,进行技术改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2.2 专项安全检查应当突出本行业、本企业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发多发事故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危险源、作业环境和专项重点问题,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开展。

13.2.3专项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

——安全用电专项检查;

——生产专用机械设备的安全专项检查;

——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专项检查;

——施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专项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整改专项检查;

——其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3.3 隐患排查

13.3.1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13.3.2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13.3.3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13.3.4  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13.4 排查范围与方法

13.4.1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13.4.2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13.5 隐患治理

13.5.1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3.5.2应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13.5.3应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13.6 预测预警

13.6.1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14  危险源监控

14.1 辨识与评估

14.1.1应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14.1.2应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14.2 登记建档与备案

14.2.1应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14.2.2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指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14.2.3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14.3 监控与管理

14.3.1应对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14.3.2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14.3.3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15  职业健康

15.1 职业健康管理

15.1.1应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15.1.2应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5.1.3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15.1.4应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15.1.5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15.1.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15.1.7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5.1.8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5.1.9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15.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15.2.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5.2.2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5.2.3应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5.3 职业危害申报

15.3.1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15.3.2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15.4 职业危害的防治

15.4.1工业毒物危害的防治

当工业毒物逸散到空气中(或与人体接触)并超过容许浓度时,就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作用。所以,防毒的出发点是减少有毒物质来源,降低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以及减少毒物与人体的接触机会。

一般防毒技术措施的基本原则是:①减少有毒、含毒物料的使用数量;②净化空气以减少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含量;③减少担任人员在有毒环境中的暴露次数和时间;加强个体防护。

防毒技术措施:①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或高毒物质。②采用安全的工艺路线。③采用较安全的工艺条件。④以机械化、自动化代替手工操作。⑤以密闭、隔离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⑥以连续化代替间歇式操作。⑦采用新的生产技术。

防毒管理措施:①加强生产管理,加强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做到人人重视预防毒害;②制定防毒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③加强分析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控制空气中毒物的浓度;④严格按计划检修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减少毒物危害;⑤在生产现场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督促生产者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15.4.2生产性粉尘危害的防治

革新工艺设备、改革工艺流程,将产尘作业变为无尘作业,把手工作业变成机械化、自动化操作,使工人尽量脱离尘源工作。用不析出粉尘的物料代替析尘物料,改干式作业为湿式作业,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使含尘物料增湿以减少粉尘的扩散。

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含尘物料输送距离的中转环节,以减少粉尘扩散危害的范围,含尘物料下料过程中应尽量降低落差,实现密闭给料以控制粉尘扩散。

密闭尘源。在防止粉尘危害中,密闭尘源可使粉尘毒害得到控制,防止其污染更大的范围。但应从生产实际需要出发,以不能影响工作操作、设备维护和检修为前提。

改变粉料状态。为了降低粉尘的扩散,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可将粉料输送改为浆液输送;粉态成品改成膏状或颗粒成品等。

在进行工艺改革,采取湿式作业、密闭尘源的同时,通风措施也应不断加强。合理布局、设备的密闭和通风净化等作为控制尘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已经引起人们普遍重视。

15.4.3噪声危害的防治

消除或降低声源噪声。①选择低噪声设备和改进加工工艺;②提高机械设备的加工精度和安装技术;③对于高压、高速辐射的噪声,要降低压差和流速,或改变气流喷嘴开关。

声音传播途径的控制(隔离噪声)。①合理布局。把噪声强的车间和作业场所与职工生活区分开;工厂内部的强噪声设备与一般生产设备分开;有可能把同类型的噪声源集中在一个机房内,以缩小污染面并便于集中处理。②利用和设置天然屏障。利用天然地形阻断或屏蔽一部分噪声的传播,种植有一定密度的树丛和草坪,也能导致噪声的衰减。③吸声。利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来吸收声能,从而达到降低噪声的效果,一般可用玻璃纤维、聚氨酯泡沫塑料、微孔吸声砖、软质纤维板、矿渣棉等吸声材料。④隔离。用屏蔽物将声音挡住,把声源封闭在一个有限人空间中,使其与周围环境隔绝,如隔声间,隔声罩等。隔声结构一般采用密实、质重的材料如砖墙、钢板、混凝土、木板等。⑤消声。消声就是运用消声器来消减声能的过程。通过吸声材料或声波反射或声波反射与干涉,都能达到消声的目的,把消声器安装在气流通道上使气体动力噪声的声能衰减,大幅度降低各种风机、空压机、内燃机等进排气的噪声级。⑥隔振。在机构设备下面安装减振垫层,变机器与其他机构的刚性连接为弹性连接,以减弱振动的传递。⑦阻尼减振。阻尼材料能使部分声振动的能量转变为热能而消散掉,因而在金属板材上涂上阻尼材料,便可起到抑制板材的振动(即减振)以及减少声辐射的作用。⑧利用声源指向性控制噪声。对环境污染面大的高声强声源,要合理选择和布置传播方向,对车间内的小口径高速排气管道,应引至室外,让高速气流向上空排放。

个体防护。许多场合下,采用个人防护是最有效最经济的降低噪声危害的方法。个人防护用品用耳塞、耳罩、耳棉、隔声帽等。

15.4.4高温危害的防治

组织措施。①加强领导是做好防治高温危害的保障。企业领导要对防治高温危害高度重视,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指导,并协助职能部门的工作。②加强宣传教育。教育职工遵守高温作业安全规程和卫生保健制度。③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高温下作业应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可采取实行小换班、增加工作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等方法。休息地点应远离热源,应备有清凉饮料、风扇、洗澡设备等。有条件的可在休息室安装空调器或采取其他的降温措施。

技术措施。①改革工艺过程。合理设计或改革生产工艺过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尽量实现机构化、自动化、仪表控制,消除高温和热辐射对人的危害。工艺流程设计时应尽可能将热源置于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将热源布置于天窗下面;采用穿堂风的通风厂房,应将热源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使室外空气进入车间时,先通过操作者工作点,后经过热源。②隔热。以水隔热效果最好,能最大限度地吸收辐射热。利用石板、玻璃纤维等热导率小的材料包敷热源也有较好的效果。③通风。利用自然通风或机构通风的方法,交换车间内外的空气。

保健措施。①供给含盐饮料。向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足量合乎卫生要求的含盐饮料,以补充人体所需的水分和盐分。②发放个人防护用品。高温作业的工作服应结实、耐势、宽大、便于操作,应按不同作业需要,及时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隔热面罩、隔热靴等。③医疗预防。对高温作业人员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病、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6 应急救援

16.1 应急机构和队伍

16.1.1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6.1.2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6.1.3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6.1.4应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16.2 应急预案

16.2.1应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16.2.2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6.2.3应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16.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6.3.1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16.3.2应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6.4 应急演练

16.4.1应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16.4.2应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16.5 事故救援

16.5.1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16.5.2应急结束后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17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7.1 事故报告

17.1.1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7.1.2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17.2 事故调查和处理

17.2.1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17.2.2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41)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17.3 事故回顾

17.3.1应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18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8.1 绩效评定

18.1.1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8.1.2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18.1.3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18.1.4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18.2 持续改进

18.2.1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18.2.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19 生产工艺

19.1 熔铸

19.1.1熔铸是铝材生产的首道工序

主要过程为:

(1)配料:根据需要生产的具体合金牌号,计算出各种合金成分的添加量,合理搭配各种原材料。

(2)熔炼:将配好的原材料按工艺要求加入熔炼炉内熔化,并通过除气、除渣精炼手段将熔体内的杂渣、气体有效除去。

(3)铸造:熔炼好的铝液在一定的铸造工艺条件下,通过深井铸造系统,冷却铸造成各种规格的圆铸棒。

19.2 挤压

挤压是型材成形的手段。先根据型材产品断面设计、制造出模具,利用挤压机将加热好的圆铸棒从模具中挤出成形。常用的牌号6063合金,在挤压时还用一个风冷淬火过程及其后的人工时效过程,以完成热处理强化。不同牌号的可热处理强化合金,其热处理制度不同。

19.3 上色(此处先主要讲氧化的过程)

氧化:挤压好的铝合金型材,其表面耐蚀性不强,须通过阳极氧化进行表面处理以增加铝材的抗蚀性、耐磨性及外表的美观度。

其主要过程为:

(1)表面预处理: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对型材表面进行清洗,裸露出纯净的基体,以利于获得完整、致密的人工氧化膜。还可以通过机械手段获得镜面或无光(亚光)表面。

(2)阳极氧化:经表面预处理的型材,在一定的工艺条件下,基体表面发生阳极氧化,生成一层致密、多孔、强吸附力的AL203膜层。

(3)封孔:将阳极氧化后生成的多孔氧化膜的膜孔孔隙封闭,使氧化膜防污染、抗蚀和耐磨性能增强。氧化膜是无色透明的,利用封孔前氧化膜的强吸附性,在膜孔内吸附沉积一些金属盐,可使型材外表显现本色(银白色)以外的许多颜色,如:黑色、古铜色、金黄色及不锈钢色等。

文档

佛山市铝型材行业企业

佛山市铝型材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指引(第一版)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2015年1编制目的铝型材的生产流程主要包括熔铸、挤压和上色三个过程。其中,上色主要包括:氧化、电泳涂装、氟炭喷涂、粉末喷涂、木纹转印等过程。在全部生产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起重伤害、坍塌、淹溺、车辆伤害、职业病危害等。因此搞好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编制本指引的目的。2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使用铝棒通过热熔、挤压、从而得到不同截面形状的铝材料的铝型材加工企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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