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是指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水利工程、航道港口工程、环保工程等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竣工以及后期服务的过程中,针对工程造价方面的问题进行的一系列有关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它是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为施工方、业主和建筑管理单位提供决策的依据和参考,推动工程造价监管和管理不断完善的一个必要手段。因此,制定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鉴定对象
1. 建筑工程:指各种住宅、别墅、商业楼宇、工业厂房、体育馆、医院、学校、宾馆等建筑工程项目。
2. 市政工程:指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园、城市广场、排水、供水、排污等市政工程项目。
3. 铁路电气化工程:指完成铁路电气化改造、增设变电站、新建铁路接触网等工程项目。
4. 水利工程:指水库、大型水利枢纽、水渠、水利泵站、灌区、防洪工程等水利工程项目。
5. 航道港口工程:指河港城市港口、海上和内河航道、码头平台等港口工程项目。
6. 环保工程:指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垃圾处理、环境治理等环保工程项目。
二、鉴定标准
1. 统一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应当实现统一标准,确立一个公信力较高的标准体系,并拥有的制定程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可比性标准:鉴定时,应当采用确定性测量或者可重复的方法进行,数据和资料应当完整,可比性强。
3. 透明度标准:鉴定结果应当透明公开,明确鉴定过程和方法,并向鉴定对象解释标准和鉴定结果。
4. 数据的可控性标准:鉴定过程中,应当控制数据的来源并确定数据准确性,否则数据具有低可控性。
5. 参考标准:应当采用国家相关部委的公告标准,建筑行业的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的财务会计系统的会计原则来进行鉴定。
三、鉴定程序
1. 登记鉴定申请:业主或者委托方需要首先向鉴定机关登记鉴定申请,说明鉴定的目的和对象。
2. 现场勘测和样本收集:鉴定机关需要安排专业人员对鉴定对象现场勘察,同时搜集实物和情况资料。
3.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关需要采用标准和良好的鉴定方法和技术来进行鉴定,同时应当遵循透明的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 鉴定报告:完成鉴定后,鉴定机关应当向鉴定对象提供鉴定报告,该报告应当说明鉴定过程、鉴定发现的问题和鉴定结果以及提供商业建议。
四、鉴定结论
1. 具有法律效力:鉴定结论是对鉴定结果的最权威性总结和评估,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 无需经过审判:经过鉴定后,如果鉴定机关认为被鉴定对象已经符合了规范和标准,那么鉴定结果就具有审判性和法律意义,不需要通过司法途径再次确认。
5. 与其他方面的结论协调:在鉴定中,鉴定结论需要与其他方面的鉴定结论相协调,如物业、财务、税收等方面,增强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六、鉴定合法性
1. 鉴定申请方:鉴定技术人员需证明其合法性,受理鉴定申请方的合法性与资格需经行认证通过。
2. 检查程序的合法性: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关需要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可能涉及违法行为。
3. 鉴定专用技术的合法性:鉴定机关应该从技术角度审议鉴定专用技术的合法性和应用规范,不使用复杂和不可靠的技术。
总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人员、资料、财务等多个方面,鉴定机构需要建立公正、公平、透明的鉴定机制,加强专业性、信息技术能力和合法性,规范化地开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提高工程安全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