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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网上征求意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0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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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网上征求意见

温州市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规范对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建筑物用途的处置行为,加快中心城区功能由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商贸型向商务型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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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州市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规范对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建筑物用途的处置行为,加快中心城区功能由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商贸型向商务型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

温州市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网上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规范对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建筑物用途的处置行为,加快中心城区功能由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商贸型向商务型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温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范围为东至规划中的中兴大道、西至翠微大道,北至瓯江、南至瓯海大道,总面积约72平方公里,下同)已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工业、交通、仓储等土地使用权,符合温州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经审批可以通过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从事除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住宅项目以外的商业、旅游、娱乐、办公、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以下简称从事“三产”经营活动)。下属情况除外:

  (一)近期已列入由市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

  (二)已列入市批准的企业改制或土地收储方案的;

  (三)新建项目用地审批时已明确规定应当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

  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要求改变土地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审批。

  二、对改变土地用途,利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建筑物或对原建筑物进行拆建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包括相邻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联合体,下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就申请地块改变用途先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规划实施要求、控制性详规、用地规模和地块外部基础设施配套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意见书和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属拆建项目的附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根据地价评估综合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并拟订方案报市审批。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拆建项目按有关基建程序另行申报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时,对原地块内需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及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价收储,在重签或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时予以明确。

  三、对于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三产”项目经营活动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近期规划实施的要求,在征求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土地收益金后,给予办理临时改变用途规划许可手续。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期限为3至5年,具体由市规划部门根据“三产”项目的投资周期确定。临时使用期满,需要申请延期的,须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申请。

  凡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市工商、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凭临时改变用途规划许可手续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证照。原建筑物未经批准已改变使用功能,工商部门已注册登记的,本实施意见颁布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临时改变用途规划许可手续。规定期限未办理的,由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决定书,并函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接到规划部门的公函后,不予工商年检。

  临时改变用途规划许可手续,不作为办理变更房屋产权和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凡经审核同意临时改变用途的建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原建筑物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予以拆迁补偿安置。已收缴的土地收益金按剩余年期退还,有关规费不予退回。上述规定在办理临时改变用途规划许可手续时,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规划部门以双方签订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四、对于已取得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土地使用权,由于新一轮城市规划功能的调整,而无法继续按原项目审批建设的,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可根据新一轮规划功能(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住宅项目除外)补缴土地出让金额后给予审批建设。若规划条件不充许单独建设的,原已批用地可由土地储备中心作价收储,或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新建不超过二层用于“三产”经营活动的临时建筑,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年限收缴土地收益金。

  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和土地收益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六、对集体土地征收后按返还在中心城区内的村级“二产”安置用地,因城市改建需要,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允许村级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改变土地用途从事除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住宅项目外的“三产”经营项目。

  七、温州市区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要求通过改变土地用途或不改变土地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由各区提出意见报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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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规范对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建筑物用途的处置行为,加快中心城区功能由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商贸型向商务型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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