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实际股东):
证件号码:
乙方(名义股东):
证件号码:
鉴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已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甲方实际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在征得目标公司同意的前提下(附件1《股东会决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
1.1 双方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在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乙双方按照比例分享股权收益(附件2《收益分成列表》)。
二、双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拥有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监督权等实际股东所应有的权利。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2.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目标公司的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2.3甲方有权随时解除股权代持关系,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恢复股东身份。
三、甲方声明与承诺
3.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相关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2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3.3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应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3.4 甲方承诺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在代持甲方股份期间,基于甲方股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登记机关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费用,因公司基于股份分红而产生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5 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份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的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事务,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声明与承诺
4.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4.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4.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不得对代持股份进行处分。
4.4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的真实意愿。
4.5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六、其他
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办理公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就公司实际出资人 (身份证号码: )与名义股东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书》,决议如下:
一、同意实际出资人 通过股份代持协议,将应记载于其名下的 万股份交予名义股东 代为持有(持股占比为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如实际出资人 重新收回代持股份、更名为实名股东的,公司股东会无异议,各股东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名义股东 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需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股份代持协议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决议无其他内容。
公司股东签字盖章:
附件2:
收益分成列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股份数额 | 存续期间 | 分成比例甲/乙 | 费用分担甲/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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