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学校设立“科研综合奖励金”,用于对科研业绩的奖励。考虑到课题、经费、科研成果等已在业绩分配中计入,因此,本奖励金只用于奖励突出成果。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论文和获奖成果(详见附件)。
第三条 科研业绩奖励按年度实施,由科学技术处、医学科学处和社会科学处受理申报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 获奖者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中山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科研论文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2.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主题词: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0月13日印发 |
附件1
科研论文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 奖 励 范 围 | 奖励金数额 | 备注 |
| 发表在nature、science上的论文 | 5万元 | 理、医 |
| 产生重要学术或社会影响的论文 | 2万元 | 文 |
2.论文的奖励金奖给完成论文的所有作者。由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领取。
3.“产生重要学术或社会影响的论文”由专家评审组认定,认定原则由文科学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附件2
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 奖 励 范 围 | 奖励金数额 | 备注 |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1:1配套 | 文、理、医 |
|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 ||
| 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 ||
|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 ||
| 国家自然科学类二等奖 | ||
| 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 ||
| 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 ||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 | ||
|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 |
2.若同一成果同时获得上述两个以上的奖励,奖励最高的奖项,不重复计算。
3.未列入本表的各种文科全国最高专项奖(如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哪些应予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委员会确认,奖励额度1:1配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