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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利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06: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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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利管理办法

医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医院,申请被批准后,医院为专利权人;医院完成的由国家、地方或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医院享有持有权;个人发明遵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医院的任务或者是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医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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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医院,申请被批准后,医院为专利权人;医院完成的由国家、地方或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医院享有持有权;个人发明遵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医院的任务或者是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医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
医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医院,申请被批准后,医院为专利权人;医院完成的由国家、地方或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医院享有持有权;个人发明遵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医院的任务或者是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医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医院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由医院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医院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协议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医院或者医院与其他完成单位、个人共同拥有,申请被批准后,医院或者医院与共同申请的单位、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四条 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署名的权利。 

第五条 医院法律事务机构应对专利的使用、许可、转让、引进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第六条 医院法律事务机构承担对专利保护涉及的法律诉讼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的申请管理

第七条 专利申请由医务处统一管理,所有的专利申请及专利相关事项由医院统一指定代理机构办理,各科室不得擅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否则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责任人及相应科室自己承担。 

第 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负责人对发明创造内容具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及时提供申请专利的相关技术方案材料、补充技术内容,撰写和修改技术交底书,协助代理人完成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的文献检索、审核、修改和确认的义务。 

第十条 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先行垫付,获得批准后费用由医院统一报销。 

第三章 专利的奖励及转让

第十一条 专利权授予后,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奖励每项 2000 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每项 1000 元。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在院长办公会的授权下,由医务处会同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共同办理,禁止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他人员擅自转让; 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由与专利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专利转让或实施后,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泄漏或其他损失的,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从中获利的,追缴所得,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专利法及专利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医院科研及论文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发表高质量的科技论文,规范医院科研及论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以医院为申请单位、课题负责人为本院在职职工的科研项目,经医院科技委批准开展的院内科研项目,以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为本院在职职工的科技论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成功申报并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科技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火炬计划国家级课题、星火计划国家级课题等)的, 奖励课题负责人 20000 元/项; 

成功申报并通过结题验收的市级科技项目的,奖励课题负责人 10000 元/项; 

成功申报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集团公司卫生科研项目及区级科技项目(包括: 区科委科技项目、其他区部门科技项目、区卫生系统科研项目)的,奖励课题负责人 3000 元/项。 

第四条 凡经医院科技委批准开展的院内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可以申报院内科研成果奖,评奖办法及流程参照新技术新业务奖执行。 

第五条 发表 SCI 收录期刊论文,全额报销论文版面费,每篇论文奖励第一作者 3000 元,并按当年 SCI 影响因子分值,奖励第一作者 1000 元/1 分(不足 1 分部分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六条 发表国家级期刊论文,全额报销论文版面费。发表省部级期刊论文, 报销论文版面费的 80%。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院内科研成果奖评奖标准: 

一等奖: 开展的科研项目具有国家级、市级先进性,并有相应的论文在国家级杂志上公开发表。 

二等奖:开展的科研项目在区具有先进性,有相应的论文在省部级杂志上公开发表。 

三等奖:开展的科研项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有相应的论文在市级杂志上公开发表或省部级年会上交流。 

鼓励奖:未达到上述评奖标准,但经评委认定开展的科研项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应予鼓励的。 

1. 收录的、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 号)的期刊论文视同国家级期刊; 

2. 国家级期刊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目录中的期刊,均以最新版为依据; 

3. 在国家新闻总署网站“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不到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在不具备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

(ISSN 号)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 

4. 增刊、特刊、专刊及网络版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各类会议(集团公司组织的医学会议除外)论文汇编中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 

5. 综述、个案报道、译文、论文摘要不予认可。 

第九条 卫生(药、技、护师)系列职称人员论文发表期刊级别及有效性的界定参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即: 

1. 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全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1000-1500 字; 

2. 期刊必须标有 CN(国内统一刊号)期刊号。增刊、特刊、专刊及电子网络版(列入核心期刊的电子网络版除外)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 

3.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不到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 

4. 在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的刊物中发表的文章不予认可; 

5. 综述、个案报道(指 3 例及以下报道)和译文不予认可。 

第十条 其他职称系列人员论文级别标准参照职称评定入围标准执行。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科研项目的,以结题报告通过审批、结题证书或文件下发为准,由医务处在年底统一申请奖励。 

第十二条 院内科研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符合上述参评资格、拟参加评奖的项目,必须在第一季度(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填写《医院院内科研项目总结评奖表》(附件 1)报医务处,由医务处进行形式审查后报院科技委参加当年评奖。 

第十三条 论文当年发表的,论文作者携带发表论文的期刊、版面费及相关证明到医务处核实、登记;论文排版到次年发表的,论文作者携带论文录用通知、版面费及相关证明到医务处核实、登记。每年年底由医务处统一对发表论文情况进行核实及奖励。 

第十四条 论文版面费报销流程见附件 2,拟申请报销的版面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版面费付款单位必须为医院名称; 

2. 一篇论文只能报销一张,开支项目必须为版面费,写为其他内容的, 不予报销; 

3. 上的财务章必须是杂志社或杂志主办单位财务专用章,不是杂志社财务专用章的,不予报销; 

4. 时限及真伪等,依据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杂志社声明作假或其他情况的虚假论文,一经查实,追回所有发放的奖金及报销的版面费,并加处等额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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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医院,申请被批准后,医院为专利权人;医院完成的由国家、地方或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医院享有持有权;个人发明遵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医院的任务或者是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医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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