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纷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调解效率,努力将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创建平安XX打下坚实基础,根据《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工作在乡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努力与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起诉。
第五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水平和文化水平。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七条 民间矛盾纠纷分为:一般民间纠纷、重大纠纷、特大纠纷。
一般民间纠纷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小,涉及人数少,调解难度小的纠纷。
重大纠纷指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涉及人数较多,在群众中、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调解难度较大,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纠纷。
特大纠纷指酝酿时间长,积怨程度较深,涉及人数众多,在群众中、集会上有重大影响,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经多次(三次以上)调解未成功的纠纷。
第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两级调解组织原则上调处本辖区内的纠纷,积极支持鼓励联合调处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与村(居)民小组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纠纷,并定期逐级排查、上报难以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两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十条 奖励对象
村民委员会、村(居)小组的人民调解员。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奖励实行一件一奖;
(二)一般纠纷调处成功一件,奖励10-30元;
(三)重大纠纷调处成功一件,奖励50-100元;
(四)特大纠纷调处成功一件,奖励100-200元。
第十二条 审核认定的条件
(一)村民委员会、村(居)小组调解纠纷必须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按照统一格式认真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回访笔录》等文书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两级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时必须有2人以上人民调解员参与并填写统一格式的《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否则不予奖励;
(三)村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两级调解组织上报的纠纷件数必须是调解达成协议、息诉息访,并已履行结束的纠纷,未履行的,不予奖励;
(四)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与村(居)民小组之间联合调处的纠纷,调处一件,双方各按相应纠纷性质一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村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两级调解组织必须全力协助乡、村两级调解组织到本辖区内开展各种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 审核认定的程序
(一)村(居)民调解小组调解的纠纷必须报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乡镇(区、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报乡调委会审查;由乡调委会审查合格后统一上报乡综治维稳办审核认定。
(二)乡综治维稳办每半年审核一次。各村调解委员会分别于每年的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纠纷件数(附考核表及调解卷宗)报综治维移办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兑现办法
乡综治维稳办审核认定结束后,由乡财政所按调解纠纷件数和奖励标准下拨奖励款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兑现给人民调解员,并及时将奖励数额造册上报乡综治维稳办。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对把关不严,发生空报、虚报调解纠纷件数,多领奖金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追回奖金、追究相关责任;
(三)所有奖励资金必须全额兑现到本办法所指向的受益人,专款专用,违反财经纪律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调解人员不调处或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乡领导小组视其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村委会要加大对各级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力度,让人民调解员掌握必需的调解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调解委员会。
第十 本办法由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