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物权法》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 项目 | ||||
| 共用部位 | 承重结构部位 | |||
| 户外墙面 | ||||
| 门厅 | ||||
| 楼梯间 | ||||
| 走廊通道 | ||||
| 屋面 | ||||
| 儿童游乐园 | ||||
| 共用设施设备 | 电梯 | |||
| 照明 | ||||
| 消防设施 | ||||
| 绿地 | ||||
| 道路 | ||||
| 路灯 | ||||
| 沟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