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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局专用章最新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06: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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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局专用章最新规定

2017专用章新规定2017国家税务总局专用章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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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专用章新规定2017国家税务总局专用章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
 2017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局专用章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管理需要,确定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 的印制

  第六条 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 全国统一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名称、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使用情况是指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 税务机关在发售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第二十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12月20日《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专用章式样

  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专用章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专用章”字样字高、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字宽。

  二、专用章启用时间

  国税专用章自2016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地税专用章自2016年2月1号起启用。旧式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6年9月30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专用章的,可继续使用。

  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字宽,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专用章”文字字高,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字体为仿宋体);

  六、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字宽,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1、哪些联次需要盖章?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比较特殊,除需要在联上加盖印章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813号)规定,需要在注册登记联上加盖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479号)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有不需要盖章的吗?

  有部分是不需要加盖专用章的,比如:目前在上海范围试点税控收款机卷式,该类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为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该类开具时不加盖专用章。

  再如: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鉴于营改增试点尚处于过渡期内,且汽车客票调整改革方案正在拟定之中,因此在汽车客票调整改革到位之前,暂不加盖专用章。

  3、财政票据需要加盖专用章吗?

  专用章是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用以开具的专用印章,外的其他票据不能加盖专用章,财政票据可以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4、代开需要加盖专用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xx〕1024号)的规定,代开普通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xx〕153号)的规定,代开的专用,收款方应在代开专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注:本条是基于原管理办法下对于加盖印章的要求,新办法下应是加盖专用章〕。

   5、所有上的印章都是统一规格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明确规定了专用章式的样式和规格,一般上加盖的章都必须是规定规格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我们常见的出租车专用等套印专用章的,由于规格小,不适合加盖7号公告规定规格的专用章,可以套印样式相同但是规格缩小的专用章,具体的规格可以参考各地的规定。

  6、盖章不清楚或盖错怎么办?

  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开票人在盖章时没有盖清楚,然后在旁边重新加盖一次印章;甚至有的单位属于一班人马两套牌子运营的,开票人直接盖错章,然后加盖正确的印章。这两种都是不可取的,如果出现盖章不清楚或盖错的情形,建议当即作废,并重新开具,加盖清晰或者正确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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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局专用章最新规定

2017专用章新规定2017国家税务总局专用章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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