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校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学校民主建设,加强学校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务公开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依照本细则向社会和本校教职工、学生公开。
第三条:校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校务公开必须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家长利益的有关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实施方案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教师、干部聘任,职称评定、晋级晋职、选先评优、业务考核等事项;
(三)学校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
(四)大宗物质采购事项和学校基建招投标情况;
(五)招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七)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优秀生、家庭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校务公开分对外和对内公开。
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一)、(二)、(三)、(四)、(六)款。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第(五)、(七)款以及社会关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公开办法
第七条:(一)墙报公开;
(二)校务公开栏、校长信箱;
(三)校内广播;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会、学生座谈会
(五)其他有效形式。
第:校务公开的一般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提交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本细则要求,及时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及时对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开;
(三)每(项)次公开后,校务公开工作小组要及时收集教职工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学校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
(四)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开。
第九条:学校应根据校务公开的内容确定公开的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校务公开工作应坚持学校行政主持,工会协调和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的政、工等代表组成,校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校务公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为校务公开的办事机构,校长任组长,工会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办法
(一)组织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学校自查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校内监督,采取向师生员工通报校务公开情况,建立各种评议制度,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开展民主评议等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