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评价报告
根据****有限公司天然气中压管线项目设计图纸,部分管线需与**公路穿越,地点为***驻地西部,****交汇处,穿路采取水平定向钻方式。在本公司派相关人员与企业交流并对项目拟施工场地进行了调研,然后参考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对项目进行了风险分析,风险分析的结果是该项目“可行”。评价组相关人员与企业项目负责人沟通,收集、整理相关的评价资料;确定评价重点,并调研评价项目周边现场情况,作为本安全评价报告的依据。
本设立安全评价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简述建设项目技术方案概况,包括工艺、规模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和辅助工程等。
(2)对建设项目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3)对建设项目中的危险、有害程度大的工艺单元重点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价;
(4)对建设项目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5)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作出设立评价结论。
沟槽挖土
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沟槽深度、现场情况,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开挖断面和现况管线等构筑物的迁移与保护措施、使用机具和安全技术措施。
1.2 施工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将妨碍施工的现状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进行迁移或保护,在施工范围内可不迁移者应详探、标识,并采取保护措施,保持安全。
1.3 测量钉桩应在确认地下管线位置,且不影响管线安全后方可进行。详探管线等地下构筑物时,必须采取措施使构筑物处于安全状态,并记录。
1.4 当沟槽邻近有房屋、管道、电杆等建(构)筑物时,应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验算,确认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经验算需加固时,应按本规程第3.4.5条的规定确定加固方案并实施。加固结构强度达到方案规定后方可开挖土方。施工时,尚应遵守相应管理单位的规定。
1.5 在变压器等供电设施附近开挖土方,应遵守供电管理单位的规定,严禁擅自行动。
1.6 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注意标示管线的警示物,严禁损坏管线,并应约请管理单位派人至现场监护。在距各类管道1 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宜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1.7 沟槽开挖中,遇有新发现的管道、电缆或其他构筑物应加以保护,并及时与有关管理单位联系会同处理。
1.8 开挖中遇与现况管线交叉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对现况管线进行技术处理;设计未做规定时,应根据实勘资料制定加固和保护措施,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施工加固宜采用单梁、复合梁吊架或支架方式。加固结构应根据加固管线的种类、断面、荷载、槽宽等情况通过计算确定。
2 交叉加固措施应征得管理单位的同意,重要管线加固应请管理单位现场监护。
3 采用吊梁加固时,梁应水平,两端支垫应牢固,悬吊应垂直;采用支架、支墩加固时,支架、支墩应坚固,基础应坚实。
4 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维护加固设施,保持管线正常运行。
5 作业中,严禁在加固管线上行走和置物。
6 回填土之前,应在被悬吊管道下方采用支墩或其他措施将管道支牢。
7 吊架拆除前,应请管理单位派人赴现场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办理验收手续。
8 吊架拆除后,管线下的空间应回填夯实,无法满足回填密实度要求时,应采用砌体或混凝土等措施填塞密实。
1.9 沟槽开挖应根据机械性能、土质、槽壁支护等状况,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开挖不得扰动天然地基。
1.10 槽深5m以内、坡顶无荷载且地下水位低于槽底50cm以上时,不设置支护的沟槽边坡应遵守表1.1的规定。
表1.1沟槽边坡值
| 序 号 | 土质种类 | 槽壁、坑壁坡度 | |
| 深度<3m | 深度3~5m | ||
| l | 砂土 | 1:0.75 | l:1.00 |
| 2 | 亚砂土 | l:0.50 | 1:0.67 |
| 3 | 亚粘土 | 1:0.33 | 1:0.50 |
| 4 | 粘 土 | 1:0.25 | 1:0.33 |
| 5 | 干黄土 | l:0.20 | 1:0.25 |
表1.2直槽开挖最大深度
| 序 号 | 土壤(围岩)类别 | 开挖深度(m) |
| 1 | 湿软亚砂、亚粘土 | ≤0.80 |
| 2 | 亚砂、亚粘土 | ≤1.25 |
| 3 | 粘土 | ≤1.50 |
| 4 | 坚实的粘土或干黄土 | ≤2.00 |
1.13 土方开挖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开挖中,所涉及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位置、种类、现状、重要性和损坏后的危害性与作业中的保护措施。
2 沟槽断面的尺寸、边坡和分次开挖深度。
3 施工方法和程序。
4 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5 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之间的相互配合关系。
1.14 开挖过程中发现槽壁有较大块体影响沟槽稳定时,应清除或加固。有突出的石块、砖瓦块等应及时清除。挖土中断和作业后,其开挖面应设稳定坡度。
1.15 挖土中遇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变化,应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边坡或采取支护措施,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16 挖土过程中遇有爆炸、文物、古物或其他可疑、不明物时,严禁敲击和擅自处理,并应立即报告上级。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经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1.17 使用单斗挖掘机挖时,配合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范围外作业,且位于安全处,需在其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制动且得到机械指挥人员的指令后,方可进行。
1.18 推土机作业,机前严禁有人。推土机在直槽内作业沟槽深不得超过2m。作业中,刀片不得推撞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弧石或大土块。
1.20 人工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现场附近有管线等构筑物时,挖土前应掌握其位置,并在开挖中采取保护措施,保持管线等构筑物处于安全状态。
2 沟槽深大于2.5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高度不得大于2.0m,层间应留平台。平台宽度,对不设支护的槽与直槽间不得小于80cm;设置井点时不得小于1.5m;其他情况不得小于50cm。
3 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横向不得小于2m;纵向不得小于3m。
4 严禁掏洞取土、搜底扩槽和在沟槽内休息。
1.21 挖土范围内有现况道路结构需挖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旧道路结构情况和现场环境,确定挖除方法和选择适用的机具。
2 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3 作业人员应避离运转中的机具。
4 使用电气设备时,电气接线与拆卸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5 使用液压振动锤时,严禁将锤对向人、设备和设施。
6 使用风钻时,严禁将钻头对向人、设备和设施。
7 挖除中,应采取措施保持作业区道路内各现状管线及其检查井等构筑物的完好。
8 挖除后应及时清碴出场。
1.22 已形成的沟槽,经雨(雪)水,地下水等冲刷或浸泡后,必须经安全和技术人员检查认证后,确定安全,方可重新进入施工;如经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必须重新采取加固措施,达到安全要求后,可重新进入施工。
堆运与回填土
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土方存放、运弃、回填的方式,选择机具,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2 在电力架空线路和变压器等供电设施下方,不得堆土。
2.3 沟槽边堆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沿沟槽边1 m范围内不得堆土。
2 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m。
3 堆土严禁遮压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且应保持其维护道路的畅通。
4 堆土应采取防扬尘措施。
2.4 靠建(构)筑物,、围墙堆土,必须保证墙体安全。靠墙堆土高度应根据其结构承载能力确定。严禁靠危房、危墙堆土。
2.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土方调配方案、运输车辆和环境状况,确定运输路线。运输道路及其沿线的桥涵、便桥、地下管线等构筑物应有足够的承载力;穿越桥涵的净空应符合运输安全要求;遇电力架空线路时,其净高应符合有关规定。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安全。
2.6 装土和运输等施工机械距沟槽边的距离,应根据土质、槽深、机械质量、支护结构和地面荷载等状况进行核算确定,且其净距不得小于1.5m。车轮应挡掩牢固。
2.7 土方宜采用封闭式车辆运输,装土后应清除车辆外露面的遗土、杂物。运输中应按规定路线行驶。
2.8 存土场应在场地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存土结束后应恢复原地貌。
2.9 弃土场应划定范围,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并应避开建(构)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
2.10 管道具备填土条件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施工中采取排降水措施时,应在土方回填至地下水位以上50cm,方可停止降水。
2.11 沟槽回填土应自下而上分层对称进行,每层压实度应符合技术规定。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等机械压实。
2.12 有支护的沟槽,回填土必须和支护结构的拆除相配合,不得碰撞损坏支护结构。
2.13 管沟、井(室)回填土应在墙体和盖板完成,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进行。
2.14 管沟、井(室)回填土时,应于管沟、井墙两侧对称进行,高差不得大于30cm。
2.15 回填土过程中,严禁在槽壁掏洞取土。
2.16 向沟槽内送(卸)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送(卸)土应设专人指挥,送(卸)土下方禁止有人,槽内作业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地带。
2 手推车向沟槽内卸土时,应挡掩牢固,且稳倾、稳倒,严禁撒把。
3 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向沟槽内卸土时,车轮与沟槽边缘的距离应依车辆荷载、土质、槽深和槽壁支护情况确定,且不得小于1.5m,车轮必须挡掩牢固。
4 推土机向沟槽内送土时,推铲与沟槽边缘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5 机械在沟槽边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槽边缘道路和沟槽边坡的稳定,确认安全。
2.17 使用夯实机具时,应按规定配备操作工。操作工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且人员应相对稳定。电动夯实机具必须由电工接线和拆卸,作业中应随时检查机具、缆线,确认绝缘良好,并应遵守有关规定。
2.18 用起重机向沟槽内吊装机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根据被吊机具的外形、质量选择适宜的起重机。
2 吊装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指挥人员应与起重机操作工和配合作业人员协调配合。
3 起重机与沟槽边的距离应依起重机及其吊物质量、土质、槽深、边坡支护情况而定,且不得小于1.5m。
4 起重机应支设于坚实的地基上,设置应稳固。
5 作业前,沟槽上下均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6 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检查起重机吊索具、场地、作业空间等状况,确认安全。
7 起吊前应正确选择吊点位置和穿挂索具,经试吊,确认合格。严禁超载吊装。
8 吊运前,作业人员必须避离机臂回转范围,位于安全位置。
9 起吊重物的作业人员挂牢吊钩后,应迅速离开,且位于安全处;吊装应缓慢,并用控制绳保持被吊机具的平稳;当被吊机具距槽底30~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吊物落地,确认稳固后,方可摘钩。
10 吊装作业宜远离架空线路。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设专人监护,确保起重机臂杆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沟槽支护
3.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地面荷载、施工设备和沟槽周边环境等状况,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支护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各施工阶段荷载的要求。
3.2 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能满足施工机具作业要求。
3.3 沟槽支护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应熟悉支护结构施工设计图纸,掌握支护方法、设计要求和安全措施。
3.4 先开挖后支护的沟槽,支护应紧跟挖土。先支护后开挖的沟槽,应在支护结构达到施工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
3.5 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距沟槽边缘距离,应根据工程地质、沟槽深度、地面荷载等确定,且不得小于1.5m。
3.6 现场支护材料应分类码放整齐,不得乱堆放。支护时,应随支设随搬运,不得集中堆放;拆除支护结构应与土方回填密切配合,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3.7 施工中,施工机具不得碰撞支护结构。严禁利用支护结构支搭作业平台,挂装起重设施等。
3.8 施工过程中,对支护结构应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确认合格。
3.9 拆除支护结构应与土方回填密切配合,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3.10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其间距不宜大于50m。严禁攀登支护结构。
3.11 用起重机向沟槽内吊运支护材料和吊装钢筋骨架、混凝土、导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时必须设信号工指挥。起吊前,指挥人员应检查吊点、吊索具和周围环境状况,确认安全。
2 吊运时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3 起吊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斜吊。严禁超载吊运。
4 作业时,机臂回转范围内严禁有人。
5 支护材料距槽底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操作。吊物落稳后,方可摘钩。
3.12使用人工方法向沟槽内运送支护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系放时,应根据被系放材料的质量确定绳索材质和直径,且绳索应坚固。使用前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2 使用溜槽溜放时,溜槽必须牢固,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合格。
3 运送时应缓慢,上下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协调一致。
4 运送材料过程中,槽内作业人员应位于安全地带,被运送物下方严禁有人。
5 严禁向沟槽内投掷和倾卸支护材料。
3.13 支护结构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入沟槽作业。
水平定向钻作业
4.1 操作员、导向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钻机。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有关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工作。实习人员必须由正式操作员随机带教,严禁操作。
4.2 应收集施工现场资料,制订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交通、水源、电源、施工运输道路、施工场地等资料的收集。
2 各类地上设施(铁路、房屋等)的位置、用途、产权单位等的查询。
3 与其他部门(通信、电力电缆、供水、排水等)核对地下管线,并用探测仪或局部开挖的方法确定定向钻施工地段的其他管线的种类、结构、位置走向和埋深。
4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定向钻路由的详细勘察报告,明确定向钻施工路由位置的地下土层分布、地下水位及土壤、水分的酸碱度等资料。
4.3 定向钻施工穿越铁路等重要设施处,必须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当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净距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时,应报设计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取得相关单位的同意。
4.4 应确保机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所有安全装置均应安装到位,且能正常发挥作用。工作前必须对设备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制动系统、照明、液压系统、钻杆、钻头、电击保护系统、地锚等,严禁违章使用故障机件。设备安装完毕以后,必须整体试运行。
4.5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穿越用电设施、地下电缆时,应穿绝缘鞋。
4.6 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和使用过程中,其周边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待拖管道如铺设在道路或有人员出入的地方,全线必须以硬质围栏打围;管道拖动时,严禁靠近和跨越,并在沿途每50米安排一名施工人员监护。
4.7 施工便道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施工场地应能满足施工作业的要求
4.8 设备使用过程中,地锚必须安装牢固,并保证其稳定性。其前(钻杆入地点)后左右3米范围内严禁闲杂人员出入。任何人严禁接近、穿越运行中的钻杆或其他机械部位。
4.9 穿越管段两端地面,应根据地基土层的稳定性和密实性,采取防塌陷措施。
4.10 钻导向孔和扩孔时,发现扭矩、阻力突然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以免损坏地下设施。
4.11 钻导向孔和扩孔的过程中,密切关注被穿越地段的地面道路和建构筑物,若发生沉降、开裂、晃动等异常情况,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12 在作业期间,操作员需与其他工作人员紧密配合,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
4.13 燃气钢管敷设的曲率半径应满足管道强度要求,钢管不得小于外径的 1500倍,PE管不得小于外径的75倍。
4.14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备驾驶室。
4.15 施工完毕,各机械部位应回位,并放置稳妥,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切断电源,熄灭发动机,工作人员方可离开。
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搜集填写施工资料。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编制竣工资料,尽快办理验收手续。
4.16 交验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派专人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完好。
4.17 对施工范围内的地段应进行巡视,发现检查井井盖错位、损坏或丢失,土方沉陷等必须及时恢复。
4.18 工程设施需修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修理前应编制修理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 妨碍交通时,作业前应向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3 维修中,各分项工程应及时快速进行,并应遵守本规程相关章、节条文的安全技术规定;
4 维修现场应划定作业区,根据现场情况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疏导交通。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
4.19 需进入检查井(室)、管沟修理时,必须先打开拟进和相邻井的井盖或盖板进行通风,经检测井、沟内的空气中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值,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作业时井口必须设专人监护,且严禁离岗。
4.20 维修工程应集中进行,快速完成,尽量减少井、孔等蔽口部位的外露时间。
结论
根据评价结果,得出如下评价结论:
(1)施工的技术方案能够满足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要求;
(2)施工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间距符合安全要求;
(3)施工的技术方案能够满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要求。
在下一阶段设计、建设施工和经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本次设立评价报告补充的对策措施,切实针对项目中危险有害因素对设计方案和生产设施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程、规范,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做好风险控制,防止事故发生。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