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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实施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告方案环发【2002】144号---113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08:18:03
文档

城市实施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告方案环发【2002】144号---11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2]144号关于印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00]36号),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自2000年12月开始内部试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方法、评价方法和公布方式,现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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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2]144号关于印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00]36号),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自2000年12月开始内部试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方法、评价方法和公布方式,现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44号

关于印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00]36号),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自2000年12月开始内部试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方法、评价方法和公布方式,现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印发给你们。请47个环保重点城市自2002年11月执行,其他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的城市参照执行。

 附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结果先实行内部试报,适时再向社会公布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 环保 规划 监测 通知

抄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

 

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

  1、水质月报发布范围

  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所有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含地下水,不包括备用水源)水质状况。

  2、采样点位的布设

  (1)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2)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

  (3)地下水: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布设1点。

  (4)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3、评价标准

  地表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的Ⅲ类标准(见表1);地下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Ⅲ类标准(见表2)。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Ⅲ类标准限值

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号项目标准值
1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pH值(无量纲)

6~9

3溶解氧≥5

4高锰酸盐指数≤6

5化学需氧量≤20

6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

7氨氮(NH3-N)

≤1.0

8总磷(以P计)

≤0.2(湖、库≤0.05)

9总氮(湖、库,以N计)

≤1.0

10≤1.0

11≤1.0

12氟化物(以F-计) 

≤1.0

13≤0.01

14≤0.05

15≤0.0001

16≤0.005

17铬(六价)≤0.05

18≤0.05

19氰化物≤0.2

20挥发酚≤0.005

21石油类≤0.05

2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

23硫化物≤0.2

24粪大肠菌群(个/L)

≤10000

25硫酸盐(以250
 
计)
26氯化物(以Cl-计)

250
27盐(以N计)

10
280.3
290.1
 
 

表2 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限值(部分项目)

单位:mg/L

序号项目标准值
1pH值(无量纲)

6.5~8.5

2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3硫酸盐≤250

4氯化物(以Cl-计)

≤250

5≤0.3

6≤0.1

7≤1.0

8≤1.0

9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0.002

1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

11高锰酸盐指数≤3.0

12盐(以N计)

≤20

13亚盐(以N计)

≤0.02

14氨氮(NH3-N)

≤0.2

15氟化物(以F-计)

≤1.0

16氰化物≤0.05

17≤0.001

18≤0.05

19≤0.01

20≤0.01

21铬(六价)≤0.05

22≤0.05

23总大肠菌群(个/L)

≤3.0

   
 

   4、采样时间

  每月上旬采样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报送总站。

  5、监测项目和频次

  新颁布的地表水标准中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其中CODCr适用于污染较重水体的评价,不纳入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故总监测和评价项目2;地下水标准中规定的监测项目为23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见表3。

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备注
必测项目水温、pH值、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每月监测一次

(10项)

 
  
 
 
选测项目硫酸盐、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盐氮、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和硫化物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并报告

(1)

必测项目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和总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一次

()

 
  
 
 
选测项目挥发酚、盐氮、亚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每年1月、7月各1月、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下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并报告

(15项)

 

   6、采样和分析方法

  采样方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执行。

  分析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执行。

  7、评价方法

  评价以Ⅲ类水质标准为依据,给出超标水源地和主要污染物名称。

  8、发布方式

采取内部发布方式,报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重点城市、环保局。待时机成熟时再正式对外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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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实施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告方案环发【2002】144号---11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2]144号关于印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00]36号),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自2000年12月开始内部试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方法、评价方法和公布方式,现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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