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课目:基坑支护安全检查标准
目的:
时间:
内容: 一、施工方案
二、临边防护
三、坑壁支护
四、排水措施
五、坑边荷载
六、上下通道
七、基坑开挖
八、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一、施工方案
1、基坑开挖前,要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以及周边环境确定支护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监测要求等。
2、施工方案的编制(特别是深基坑工程)必须针对施工工艺结合作业条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坍塌的因素、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防止周边建筑、道路等产生不均匀沉降,设计制定具体措施。如:
(1)工程场地狭窄,邻近建筑物多,大面积基坑开挖,如何使这些建筑物不发生裂缝或沉降;
(2)除降低地下水位外,基坑内还需要考虑暴雨带来的积水;
(3)大面积基坑要考虑配备两路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可以及时采取另一路电源,防止停止降水而发生事故。
二、临边防护
1、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2m时,应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2、基坑周边搭设的防护栏杆,从选材、搭设方式及牢固程度都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坑壁支护
1、支护结构可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施工作业设备和施工季节等条件,选用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逆作拱墙、土钉墙、原状土放坡或采用上述型式的组合支护方式。
2、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
3、原状土放坡(临时性挖土)
①一般基坑深度小于3m时,可采用一次性放坡。当深度达到4~5m时,可采用分级放坡。
②临时性挖土的边坡值规定。
4、其它支护方法。
四、排水措施
1、一般规定
①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②地下水控制方法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型式单独或组合使用。
③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较大时,宜采用基坑内降水。
④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2、集水明排的方法
排水沟和集水井可按下列规定布置:
①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在拟建建筑基础边净距0.4m以外,排水沟边缘离开边坡坡脚不应小于0.3m;在基坑四周或每隔30-40m应设一个集水井;
②排水沟底面应比挖土面低0.3-0.4m,集水井底面应比沟底面低0.5m以上。
五、坑边荷载
1、坑边堆置土方和材料(包括挖土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边过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1.2m,弃土堆置高度不超过1.5m.
2、大中型施工机具距坑槽边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支护情况、土质情况经计算确定。规范规定“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土方开挖如有超载和不可避免的边坡堆载,包括挖土机平台位置等,应在施工方案中进行设计计算确定。
六、上下通道
1、基坑施工作业人员上下必须设置专用通道。
2、人员专用通道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其攀登设施可视条件采用梯子或专门搭设,应符合高处作业规范中攀登作业的要求。
七、基坑开挖
1、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
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4、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
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6、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7、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8、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
八、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一)基本规定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4、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3)监测目的和依据。
(4)监测内容及项目。
(5)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6)监测方法及精度。
(7)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8)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9)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10)监测人员的配备。
(11)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
(12)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5、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2)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6、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各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7、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做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二)监测方法
1、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包括:
(1)支护结构。
(2)地下水状况。
(3)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
(4)周围建筑。
(5)周围管线及设施。
(6)周围重要的道路。
(7)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3、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
4、巡视检查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有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5、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支护结构:
①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②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
③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④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⑤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⑥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2)施工工况:
①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②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③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④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基坑周边环境:
①周边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②周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③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④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变化情况。
(4)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6、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7、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等的巡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 ,并与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8、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他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