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矿山企业及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二、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最高,D级为最低。等级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
(一)A级企业的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分);
(二)B级企业的分值为75至90分(含75分);
(三)C级企业的分值为60至75分(含60分);
(四)D级企业的分值为60分以下。
三、评分标准
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综合得分由基本分和动态分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基本分以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依据。
已评定为二级(省级)以上标准化企业基本分为95分,三级(市级)标准化企业基本分为85分,县级标准化企业基本分为75分。
未开展标准化创建的企业,应先按有关规定申请标准化考评。结果达到相应等级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基本分。
(二)动态分。动态分按照违法违规、公示承诺和事故事件情况进行评分(见附件)。
四、初次评定
初次评定根据企业标准化等级状况,通过网络方式直接生成企业信用等级。
五、信用等级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分和基本分均设置了相应的有效期限。
1、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实时调整。
2、标准化达标企业有效期满未申请复评的,直接降为D级;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六、附则
1、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附件
宁波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 项目 | 评分标准 | 加扣分 | 有效期限(月) | 得分 | ||
| 基本分 | 已评定为二级(省级)以上标准化的企业 | 95 | 标准化(规范化)有效期内 | |||
| 已评定为三级(市级)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的企业 | 85 | |||||
| 已评定为县级标准化(规范化)的企业 | 75 | |||||
| 动态分 | 违法 违规 | 1 | 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建设的 | -40 | 12 | |
| 2 | 无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 1、无证;2、超期(试);3、超范围 | -40 | 12 | |||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 -15 | 3 | |||
| 4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10 | 3 | |||
| 5 |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停产停业整顿的 | -40分/次 | 6 | |||
| 6 |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罚款的 | -15分/次 | 6 | |||
| 7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书的 | -5分/人 | 3 | |||
| 8 | 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 | -5分/次 | 3 | |||
| 9 | 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的 | -10分/项 | 3 | |||
| 10 |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备案的 | -5 | 3 | |||
| 11 | 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 -5 | 3 | |||
| 12 | 标准化达标企业未按规定每年进行自评的 | -15 | 3 | |||
| 公示 承诺 | 1 | 未实施安全生产公示的 | -15 | 3 | ||
| 2 | 未作出安全生产承诺的 | -15 | 3 | |||
| 事故 事件 | 1 | 发生生产安全重伤责任事故的 | -3分/人次 | 12 | ||
| 2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 -15分/人 | 12 | |||
| 3 | 发生影响较大的泄漏、爆炸、火灾等非伤亡事件的 | -15 | 6 | |||
| 综合得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