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分值 | 海关处理方式 | 记分原因、条件 |
记1分 | 1、海关退回责令改正(根据海关要求退单) | 电子数据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 |
| 2、在海关签印放行前经海关同意修改(放行改单) | 1、由于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要求修改 2、未对国家贸易管制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 | |
| 3、(未签章) | 未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单位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使用印章不规范 | |
| 4、 | 未在纸质报关单极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有其他人代签名盖章 | |
| 记2分 | 1、在海关签印放行前经海关同意撤销(放行前删单) | 1、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申请撤销 2、未对国家贸易管制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 |
| 2、海关退回报关单 | 报关员不顾海关要求,拒不解释、说明、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 | |
| 记5分 | 1、海关撤销报关单(放行后删单,改单) | 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
| 2、海关放行后同意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 1、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因出口更换舱单除外) 2、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 | |
| 3、(直接记分) | 1、海关签印放行后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 2、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下差值(申报差额在100万以下) 3、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 | |
| 记10分 | 1、 | 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
| 2、 | 1、海关在签印放行后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 2、报关单币值或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数量与实际不符,且差额在4位数以上的(申报差额100万以上) 3、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 |
| 记20分 | 1、 | 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
| 记30分 | 1、 | 因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
| 保税仓库 | 出口监管仓库 | ||
| 含意 | 海关批准设立,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 海关批准设立,存放已办结出口手续、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增值服务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 |
| 分类 | 公用型、自用型、专用型 | 出口配送型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 | |
| 存放货物范围 |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维修零部件 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禁止:国家禁止类和类进境货物、其他规定的 |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海关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5.出口配送型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此货物免税、免证) 禁止: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其他规定的 | |
| 设立 | 条件 | 1.工商注册登记、具法人资格 2.300万¥ 3.向海关缴纳税款能力 4.经营特殊商品存储,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少1000万美元 6.具有专门的存储保税货物的场所并达以下要求 | 1.工商注册登记、具法人资格 2.300万¥ 3.向海关缴纳税款能力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仓储经营权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达并以下要求 |
| 要求 | ○布局要求,安全隔离、监管设施,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管理制度,会计制度,符合各项法律、行规及有关规定 ○最低:1公用型仓库、寄售维修仓库2000平米 2液体危险品仓库5000立方米
| ○安全隔离、监管、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管理制度、会计制度;产权证或然年以上租赁合同;消防;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低:1出口配送型5000平米 2国内结转型1000平米 | |
| 申请 | 企业(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充)→初审意见→直属海关(20个工作日内审查)→出具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30日内报总署备案 | 企业(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充)→初审意见→直属海关(20个工作日内审查)→出具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向海关申请验收合格→直属海关注册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运营有效期3年 | |
| 保税仓库 | 出口监管仓库 | ||||||
| 报关程序 | 进库 | 与进境地同一地点:免证,收货人或代理人办进口报关手续,现场放行→保税仓库 | 进仓 | 1.发货人或代理人→主管海关→出口报关手续(交税、交证) 2.提交必需单证及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3.入仓即退税/实际离境后退税 4.可办集中报关 | |||
| 与进境在不同地点:收货人或代理人
| 1.→转关 →直接在口崖地海关办理异地传输报关手续 | ||||||
| 出库︻逐一集中皆可︼ | 进口报关 | 2.用于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企业或代理人→加工贸易进口报关程序 3.用于特定减免税地区、企业、用途→此企业或代理人→特定减免税进口报关程序 4.进入国内市场或其他方便→收货人或代理人→一般进口货物办进口报关 | 出仓 | 出口报关 | 1.仓库经营企业、代理人→必备单证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主管海关 2.出境口岸不在仓库主管海关:可在口岸地办理也可以在主管海关办理 3.实际离境退税的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 ||
| 进口报关 | 1.用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或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报关程序办理 2.用于特定地区、企业、用途的→享受企业或代理人→特定减免税报关程序办 3.进国内市场或其他方面→收货或其代理人→一般进口货物办理 | ||||||
| 出口报关 | 转口或退运到境外→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或代理人→一般出口货物报关程序办出口报关(但免税、免证) | ||||||
| 结转 | 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仓库、专用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办理结转报关 | ||||||
| 集中报关 | 出库批量少、频繁的,经批准可办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 ||||||
| 更换 | 质量原因要更换的,被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先入仓;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相同 | ||||||
| 监管报关要点 | 1.储存货物期限1+1年 2.属海关监管货物未批准和办有关手续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3.损毁或灭失的,仓库要交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4.可简单加工(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 5.每月5日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 | 1.储存货物期限 6+6个月 2.未经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损毁、灭失的,仓库要交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4.可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增值服务 5.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记录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编制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年度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6.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不设分库 | |||||
| 保税物流园区 | 保税区 | |
| 含义 | 批准、在保税区或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设立,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 批准、境内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
| 功能 | 保税物流: 1.存储进出口货物、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流通性简单加工、增值服务 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装配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 保税物流 保税加工: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 |
| 禁止 | 1.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商业性消费设施 2.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业务 3.法律,法规禁止的货物不得进出园区 |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保税区 |
| 监管 | ◇卡口、围网、视频监控及其他设施 ◇24小时监管制 ◇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与计算机联网监管制度 ◇园区企业规范财务管理 ◇编制月度的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与会计报告,定期送主管海关 ◇危险化工、易燃易爆品要有相关部门行政许可 ◇园区企业不得将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其他处置 ◇通过管道的货物:应配备计量检测与其他设施 ◇园区内货物可自由流转。转让、转移时品名、数量、金额向海关电子数据备案,并在之后办理报核 ◇园区与其他口岸、特殊监管区、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进出,由海关备案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 园区与境内其他地方的货物往来,可以由非监管车承运,但要查验,检查 ◇下列货物进出园区,园区企业可派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 1.1万USD及以下的 2.因品质复运出区退换的 3.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 4.企业要求出口退税的 5.其他经核准的 | □隔离设施 □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注册 □区内企业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 □海关对进出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场所有检查、查验权 □展示商品要接受监管 □进出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办理备案登记 □为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展示而进区的货物,保税 □保税区享受以下免税优惠 1.区内生产性的基建需要的机器、设备其他物资,免税 2.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合理办公品、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厂房、仓储设施所用物资、设备免税(交通车辆、生活用品除外) 3.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办公品、设备、零配件,免税 □免税进入加工区的进口货物,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 |
| 保税物流园区 | 保税区 | |||
|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 ※备案制(园区自用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出境口岸不在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批准可在口岸海关办理 ※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业务企业向海关发电子仓单,园区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单证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 进出境报关 | ※报关制→自用的 自用的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品、 工作人员所需合理应该物品、货样。收货人或代理人填“进口货物报关单填报”
※备案制→非自用:加工出口 转口、仓储、展示 加工贸易料件 转口货物 仓储货物 由收货人或代理人填“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
| 境外运入园区 | 1.货物到港→园区企业或代理人→提交舱单→运到园区→提交“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免证,有规定除外) 2.下列货物保税: ☆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需要的货物、包装物料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贸易货物 ☆转口贸易货物 ☆外商暂存货物 ☆供应国际船舶与航空器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进口寄售货物 ☆进境检、修货物及零配件 ☆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其他进境货物 3.下列货物名免税 ★园区内基建设备、物资 ★固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设备、设施及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园区行政机构、经营主体、企业自用办公品 4.交通运输工具、消费品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 | |||
| 园区运往境外 | §免税、免证(另有规定除外) §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原状退运的,园区内企业可向主管海关办退运 | |||
| 保税物流园区 | 保税区 | ||||
| 保税物流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 ○区内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 ○园区企业在区外进出口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或进出境口岸海关办理申报 ○集中申报、一个月内、按每次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汇率 | 进出区的报关 |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 | 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出口报关单,交证→不签发退税证明联 | |
| 出区:报进口按流向不同报关情况不同 1.一般进口货物→进入国内市场→交证、交税 2.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完税价格情况: ◆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申报时、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为基础 ◆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含境内料件,按境外料件原进口价为为基础确定;原价不能确定的,按申报同时、相同或类似进口价为基础 ◆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含境内料件,按申报同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价为基础 ◆边角料与副产品按内销价格 3.加工贸易货物→用于加工贸易→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账册“ 4.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企业→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证,免进口税 | |||||
| 运往区外︹ 视为进口︺ | 1.一般进口货物→进入国内市场→交证,交税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用于加工贸易→提供手册、保税 3.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企业、用途、地区→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相应许可证、免税 注:跨关区配送、或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可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申报手续也可以办理进口转关 | ||||
| 区外货物运入园区︹ 视为出口︺ | 1.交税,交证 2.退税证明联按下规定签发 ◇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包装材料→签发 ◇异地转关进入区的,启运地海关收到回执→签发 ◇进区的供行政机构、经营主体、区内企业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备管理设备→签发 ◇进区的供行政机构、经营主体、区内企业的生活消费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不签发 ◇进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区外企业提供清单→不签娄,已交税不退 | ||||
| 出区外发加工 | 1.经主管海关核准 2.进区→“外发加工合同”→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填报关单、不交税) 3.出区→加工企业→企业所在地海关→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台账制度→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6+6个月) | ||||
| 与其他特殊区、场所的往来货物 | 1.继续保税监管 2.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3.按货物实际离境、由转出地海关签“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4.不征进出口环节税、国内流通环节税 | 设备进出区 | △工、投资设备,进出都向保税区海关备案 △进区:不填报关单、不交出口税、不签退税证明联;原进口设备,不退进口税 △设备退出区外,不填报关单、销案 | ||
| 保税物流园区 | 保税区 | |
| 监管报关要点 | 1.无存储期限,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海关受理30天内核库;有关账册、数据保留3年 2.流通性简单加工、增值服务 ▲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装 3.已退税、已简单加工货物退运,按进出口货物办理 4.园区区内展示货物,接受海关监管 区外展示,比照暂时进口货物 5.行政机构、经营主体、园内企业的机器、设备、办公品要到区外检、修的要申请;60天内运回,特殊情况,在期满前10日内申请延期30天; 零配件、附件一并运回 换国产零配件的,需退税的申请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6.区外进入区入因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原状返还更换的,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办退换手续;更换货物进区,免证、免税、不签退税联 7.□放弃的→海关提取变卖→提取变卖有关 单证→核销 □无价值的企业处理→直接核销 □放弃前仓储费→企业承担 □销毁的→企业负责→海关监督→有关部门材料核销 8.不可抗力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 △灭失、完全失去价值→核销、免税 △失去原价值但可再利用的可退运或运出区外(估价、征税) △失去原价值但可再利用的、向出口企业退换的: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 △退运区外,未办退税的,可办退税;已退税的,按进境货物出区有关规定办理 9.非不可抗力,损坏、损毁、灭失的 ▲境外进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元宝按进区时接受申报日的税率、汇率交税 ▲区外进区的→园区企业缴纳因出口退还的国内税,据此办理核销 | 1.无存储期限,免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特殊货物除外) 2.禁止进出口、加工贸易禁止类货物在保税区内不可开展加工贸易 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免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特殊货物、生产激光光盘除外) 3.非保税区→保税区,按出口办理,企业办结手续后,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货物实际离境后退税 4.转口货物可以简单加工:分级、挑选、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 5.制成品、边角料运往境外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免出口关税) 6.制成品、料件、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运往非保税区,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税、交缓税利息 7.含境外保税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 ☆按含进口料件数量征科 ☆对所含进口料件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
| 保税物流中心(A型) | 保税物流中心(B型) | |
| 含意 | 海关批准、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 海关批准、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
| 分类 | 公用型(向社会提供服务)、自用型(向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报务) | |
| 存放货物范围 | ◇国内出口货物 ◇转口、国际中转货物 ◇外商暂存货物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 |
| 开展业务范围 | ☆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拔、配送出 ☆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经海关批准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禁止: ▽商业零售 ▽生产、加工制造 ▽维修、翻新和拆解 ▽禁止、进出口货物 ▽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的货物 ▽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业务 | |
| 经营企业责任义务 | 1.设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遵守海关法与有关管理规定 3.遵守务方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4.制定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对中心内企业及货物的监管 | |
| 选址 | 国际物流需求量大、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 |
| 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 1.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资格 2.3000万¥ 3.缴纳税款、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 4.专门营业场所,有使用权或租期3年以上 5.特殊许可商品→特殊许可经营批件 6.自用型:东部2亿USD、中西部5000万USD 7.管理制度及会计制度 | 1.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资格 2.5000万¥ 3.对中心内企业日常管理能力 4.协助海关对中心内企业、货物监管能力 |
| 保税物流中心(A型) | 保税物流中心(B型) | |
| 申请设立条件 | 1.符合监管规划要求 2.公用型:东部2万平米、中西部5000平米 3.自用型:东部4000平米、中西部2000平米 4.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口岸”与海关联网 5.符合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等监管、办公设施 6.符合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 1.符合监管规划要求 2.东部:10万平米;中西部5万平米 3.省级确认,符合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4.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口岸”与海关联网 5.安全隔离、视频监控等监管、办公设施 |
| 申请及受理 | 经营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出具批准筹建文件→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最多可延期6个月第二次延期要总署同意)→与省级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 经营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出具批准筹建文件→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总署同意可延期验收)→会同国家税务、外管总局或其他授权机构验收 |
| 验收 总署核发 | 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 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 |
| 注 | 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设立申请→直属海关报总署办注销手续;收回合格证收与注册登记证书 | 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设立申请→直属海关报总署办注销手续;收回标牌、合格证书 |
| 因故终止业务的→书面申请→总署审批→注销→交回登记证书、合格证书 | 因故终止的→书面申请→总署审批→注销→交回标牌、合格证书 | |
| 注册登记证书 | 有效期2年,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延期2年 | 有效期3年,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1.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2.工商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他材料 延期3年 |
| 变更 | 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由直属海关报总署审批 其他报直属海关备案 | 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及所有权由直属海关报总署审批 其他直属海关备案 |
| 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 | |
| 进入条件 | 1.法人资格或特殊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2.法人注册资本:500万¥ 分支机构本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 3.缴纳税款、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 4.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5.在物流中心内具有专门的存储监管货物的场所 |
| 进入申请 | 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报直属海关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 管理 | 中心内企业,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进入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 变更 |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
| 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 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 |
| 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 1.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同一主管海关的,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不实行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出口被动配额、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家明确规定的除外) 3.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保税 物流中心企业自用,办公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及为服务进口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按有关规定税收办理 | |
| 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 1.运往关区外,或跨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在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报关手续,也可以按境内监管转关运输办理相关手续 2.经批准,可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3.△进入关境内其他工区视同进口,按流向,状态办理报关,交证 △境内货物进入中心视同出口,办出口报关,交税、交证,可以办理退税 | |
| (B型)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流转 | △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其他处置 | |
监管报关要点 | 1.境内(原进口货物)→中心→发货人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已交税的不退 2.境内→中心→办结报关手续或自用设备或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收到中心海关确认回执)→海关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3.境内运到中心的:生活消费品、运输工具、进口的机器设备、物流中心之间及与其他特殊监管区之间的货物 4.中心→境内:保修期内免费维修的外国新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规定可以免税的,免税 5.集中申报,适用每次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6.损毁、灭失中心经营企业要向海关缴税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 |
| 存储期限:1+1年 | 存储期限:2+1年 | |
| 注: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经营活动 | ||
发证期限
许可证类型 进出口性质 发证期限 可延长期限
出口许可证 出口 3个工作日 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消耗臭氧层物质 进口 3个工作日 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 20日内 35日内
两用物项及技术 进口 3个工作日 ---------
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 ------------ 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关税配额农产品 进口 下一年1月1日前(10月15日--10月30日申请)
关税配额工业品 进口 当年12月31前(10月15日--10月30日申请)
美术品 进出口 15日内
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类型 进出口性质 有效期 可延长期限 变更原则 关、证、批
进口许可证 进口 1年 次年3.31 重新换发 一证一关(12次)
出口许可证 出口 6个月 当年12.31 重新换发 一证一关(12次)
两用物项及技术 进出口 不超过1年 次年3.31 重新换发 进口一批一证,出口非
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 6个月 公历年内 原则上一批一证,部分非(6次)
固体废物许可证 进口 非一证一批
关税配额农产品 进口 1.1--12.31 不超过下年2月底 重新换发 一证多批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进出口 一次使用不超过6次(物种证明)
多次使用截止当年12.31(物种证明)
精神药品 进出口 重新换发 一批一证
品 进出口 重新换发 一批一证
兴奋剂 进口 进口准许证1年 一次延期 一批一证
出口 出口准许证不超过3个月 不跨年
一般药品 不得更改 一批一证
美术品 批准则改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一批一证
兽药 30日有效期内使用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