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物电梯重大修理自检记录
第一部分:重大修理前技术资料检验
工作编号: 特种设备编号: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施工类别: □改造 □重大修理
| 序号 | 项类 | 项目 编号  | 检验内容与要求 | 自 检 结 果 | 
| 1 | 技 术 资 料  | 1.3 改造 、 重大 修理 资料 A  | 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重大修理告知书  | 是□  否□  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告知书编号 
  | 
| (2)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 是□  否□ 施工方案编号 
  | |||
|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 是□  否□  无□ 编号见附表1  | |||
|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是□  否□  证号 1. 2.  | 
| 相关项目 | 相关内容与要求 | 自 检 结 果 | 
| 检规正文 第六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应提供:土建工程检查记录,制造质量确认记录  | 是□ 否□ | 
| 部件及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部件及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 门锁装置 | 控制柜 | ||
| 轿厢限速器 | 对重限速器 | ||
| 轿厢限速器调试证书 | 对重限速器调试证书 | ||
| 轿厢安全钳 | 对重安全钳 | ||
| 液压泵站 | 驱动主机 | ||
| 破裂阀 |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 ||
| 节流阀 |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 ||
| 备注: | |||
(施工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电梯有限公司
杂物电梯重大修理自检记录
(第二部分)
自检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第3号修改单)
自检关键信息自查:
1、电梯“层门数”: 门
自检承诺:
本单位承诺实施本次自检所采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均能满足TSG T7006-2012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同时承诺本次自检已确认自检现场的检验条件符合检规正文第十五条要求。
| 特种设备编号 | : | 
| 使用单位自编号 | : | 
| 自检人员签名 | : | 
| 审核人员签名 | : | 
| 自检日期 | : | 
| 自检结论 | : □合格 □不合格 | 
| 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 : | 
| (施工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 序号 | 项类 | 项目 编号  | 检验内容与要求 | 自 检 结 果 | 
| 1 | 第一部分资料现场核对 | 1.3 改造 、 重大 修理 资料 A  | (2)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与现场实物相符 | 是□ 否□ | 
|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与现场实物相符 | 是□ 否□ 无□ | |||
| (3)加装或者更换的门锁装置(层门锁紧需要电气证实时)、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有)的型式试验证书 | 是□ 否□ 无□ | |||
| 1 技 术 资 料  | 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下列资料和文件: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是□ 否□ | ||
|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是□  否□ 施工过程记录编号 
  | |||
| (6)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重大修理合同编号、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杂物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 是□  否□ 编号 
  | |||
| 2 | 1.4 使用 资料 B  |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 是□ 否□ | |
|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制造资料、1.2安装资料、1.3改造或重大修理资料(如有),[1.2 (3)和1.3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 (TSG T7006-2012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 是□ 否□ | |||
|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杂物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杂物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是□ 否□ | |||
|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是□ 否□ | |||
|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是□ 否□ 无□ | |||
3  |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 2.1 通道 及检 修门 、检 修活 板门 C  | (1)通往机房或者驱动主机/液压泵站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照明装置 | 是□ 否□ | 
|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应当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打开后,不用钥匙也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机房内部将门打开 | 是□ 否□ 无□ | |||
| (3)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 是□ 否□ | |||
| (4)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者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者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大于600 mm | 是□  否□  无□ 最大维修距离 mm  | |||
4  | 2.2 机房 专用 C  | 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 是□ 否□ 无□ | |
| 5 | 2.3 主开关 B  | (1)每台杂物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一只能够切断该杂物电梯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 是□ 否□ 无□ | |
|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照明(如果有)和机房内、底坑中电源插座的供电电路 | 是□ 否□ | |||
|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够用挂锁或者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防止误操作 | 是□ 否□ 无□ | |||
| (4)如果几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共用一个机房,则各台杂物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当易于识别 | 是□ 否□ 无□ | |||
| 6 | 2.4 插座 C  | 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 | 是□ 否□ 无□ | |
| 7 | 2.5 电力 驱动 杂物 电梯 驱动 主机 B  | (1)驱动主机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是□ 否□ 无□ | |
|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油量适当,无明显漏油;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 是□ 否□ 无□ | |||
| (3)曳引轮槽、卷筒绳槽、链轮齿等不得有过度磨损,如果曳引式杂物电梯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 是□ 否□ 无□ | |||
| (4)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 是□ 否□ 无□ | 
| 8 |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 2.6 液压 杂物 电梯 液压 泵站 B  | (1)液压泵站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是□ 否□ 无□ | 
| (2)用于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上应当标注制造商名称或者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试验压力和试验日期;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制造商标明的弯曲半径 | 是□ 否□ 无□ | |||
| (3)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管接头、阀等)应当适当固定;如果管路穿过墙或者地面,应当使用套管保护,套管内不得有管路的接头 | 是□ 否□ 无□ | |||
| (4)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于满载压力的140%。由于管路较高的内部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以调节到较高的压力值,但不大于满载压力的l70%,此时应当提供液压设备(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 是□  否□  无□ 满载压力: ._ MPa 调定压力: ._ MPa  | |||
| (5)破裂阀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和已调节好的触发流量 | 是□ 否□ 无□ | |||
| (6)手动紧急下降阀上应当标示“注意—紧急下降”或者有类似标识;即使在失电情况下,使用该阀也能够使轿厢以较低的速度向下运行至平层位置;该阀的操作应当是持续的手动揿压,并且防止误动作;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产生的下降引起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的松绳或者松链 | 是□ 否□ 无□ | |||
| 9 | 2.7 控制柜 B  | (1)控制柜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是□ 否□ 无□ | |
| (2)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杂物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杂物电梯再运行 | 是□ 否□ 无□ | |||
| (3)曳引式杂物电梯应当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器,在电动机运转时间超过设计值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保持在停止状态 | 是□ 否□ 无□ | |||
| (4)每台杂物电梯应当配备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杂物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 是□ 否□ 无□ | |||
| 10 | 2.8 限速器 B  |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 | 是□ 否□ 无□ | |
| (2)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 是□ 否□ | |||
| (3)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 是□  否□  无□ 校验日期  | |||
| 11 | 2.9 接地 C  | (1)供电电源自进入主开关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 是□ 否□ 无□ | |
|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 是□ 否□ | |||
| 12 | 3 井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1 井道 封闭 C  |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由无孔的墙、井道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 | 是□ 否□ 无□ | 
| 13 | 3.2 顶部 空间 C  | (1)顶部间距应当满足下述要求(常用数据见附表4): ①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当轿厢或者对重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或者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 是□  否□  无□ □目测符合 轿厢制导行程: . m 对重制导行程: . m 平衡重制导行程: . m  | |
| ②对于强制式杂物电梯: a)轿厢从顶层层站向上直到撞击井道顶部最低部件时,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2m; b)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 ||||
| ③对于液压杂物电梯: a)当柱塞到达其最高极限位置时,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b)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 ||||
| (2)如果人员可以进入轿顶,则当防止轿厢移动的装置在顶层高度范围内停止轿厢时,在轿顶以上应当有不小于1.80m的自由垂直距离 | 是□  否□  无□ □目测符合 轿顶垂直距离: . m  | |||
| 14 | 3.3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 C  | (1)检修门和垂直铰接的检修活板门不得向井道内部开启 | 是□ 否□ 无□ | |
| (2)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也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是□ 否□ 无□ | |||
| (3)应当设置用以验证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 是□ 否□ 无□ | |||
| 15 | 3.4 导轨 C  | 轿厢、对重或者平衡重各自应当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质导轨导向。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4m/s的杂物电梯,导轨应当由冷拉钢材制成,或者工作表面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制成。导轨与导轨支架的安装应当防止因导轨附件的转动造成导轨的松动 | 是□ 否□ 无□ | |
| 16 | 3.5 极限 开关 B  | 对于电力驱动的杂物电梯,极限开关应当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该开关应当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或者轿厢与限位挡块接触期间始终保持动作状态。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应当在与轿厢行程上端对应的柱塞位置设置一个极限开关,该开关应当在柱塞接触到其行程终端缓冲停止装置之前动作,并且在柱塞与其行程终端缓冲停止装置接触期间保持动作状态  | 是□ 否□ | 
| 17 | 3 井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6 井道 内的 防护 C  | (1)在人员可以进入的井道下部,对重(平衡重)运行的区域应当具有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①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m处向上延伸到距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其宽度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m; ②在井道内设置可移动装置,该装置将对重(平衡重)的运行行程在底坑地面以上不小于1.8m的高度处  | 是□ 否□ 无□ | 
| (2)装有多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井道中,不同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以及在杂物电梯与电梯之间应当设置隔障。该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底点延伸至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m高度,宽度应当能够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顶边缘与相邻杂物电梯或者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则该隔障应当延伸到整个井道高度,隔障的宽度不小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防护部分的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m | 是□ 否□ 无□ | |||
| 18 | 3.7 底坑 设施 与 装置 C  | (1)底坑地面应当平整、清洁,无渗水、漏水 | 是□ 否□ | |
| (2)对于人员可以进入的井道,应当在井道内设置可移动的装置,当轿厢停在其上面时,该装置保证在0.2m×0.2m的区域内,底坑地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有1.8m的自由垂直距离 | 是□  否□  无□  垂直距离: . m  | |||
| (3)对于人员可以进入的井道,底坑内应当设置停止装置和2P+PE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 | 是□ 否□ 无□ | |||
| (4)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地面应当能够从井道外部进行清扫 | 是□ 否□ 无□ | |||
| 19 | 3.8 缓冲器或者 限位 挡块 C  | (1)应当采用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来轿厢和对重的下部行程。如果在杂物电梯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对于液压杂物电梯,当缓冲器完全压缩或者当轿厢停在限位挡块上时,柱塞不得触及缸筒的底座 | 是□ 否□ 无□ | |
|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 是□ 否□ 无□ | |||
| 20 | 3.9 限速 器绳 、安 全绳 B  |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 是□ 否□ 无□ | |
| ★(2)当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液压泵站停止运转 | 是□ 否□ 无□ | |||
| 21 | 3.10  警示 标志 C  | 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往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0 m,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 是□ 否□ 无□ | |
| 22 |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 4.1  轿厢 尺寸 B  | 轿底面积不得大于1.0m2,轿厢深度不得大于1.0m,轿厢高度不得大于1.20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1.20m  | 是□  否□  无□ 深×宽×总高/层数: . × . × . / 轿底面积 . m2  | 
| 23 | 4.2 轿厢 铭牌 C  |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 | 是□ 否□ 无□ | |
| 24 | ★ 4.3 防止 轿厢 移动 装置 B  | 如果允许人员进入轿顶,则轿厢应当设置机械停止装置以使其停在指定位置上,并且在轿顶上或者井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停止装置 | 是□ 否□ 无□ | |
| 25 | ★ 4.4 护脚 板和 自动 搭接 地坎 C  | (1)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有效开锁区域的高度,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是□ 否□ | |
| (2)如果杂物电梯采用垂直滑动门并且其服务位置与层站等高,可以用固定在层站上的自动搭接地坎取代护脚板,自动搭接地坎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①层门开启时,自动移动到服务位置;在层门关闭作用下收起; ②宽度不小于轿厢入口宽度; ③长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50mm或者轿底至层门地坎的距离加20mm; ④无论轿厢在何位置,都与轿底有不小于20mm的重叠  | 是□ 否□ 无□ | |||
| 26 | 4.5 轿厢 入口 C  | (1)轿厢入口处设置的挡板、栅栏、卷帘以及轿门等,应当配有用来验证其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 是□ 否□ 无□ | |
| (2)轿门、栅栏、卷帘等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 是□ 否□ 无□ | |||
| 27 | 4.6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C  |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 是□ 否□ 无□ | |
| 28 | 4.7 安全钳 B  |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是□ 否□ 无□ | |
|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 是□ 否□ | |||
| 29 | 4.8 警示 标识 C  | 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向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0m×0.40m,轿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 是□ 否□ 无□ | 
| 30 | 5 悬 挂 装 置 及 旋 转 部 件 防 护  | 5.1 悬挂 装置 的磨 损、 断丝 、变 形等 情况 C  | 悬挂装置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 钢丝绳类型 | ||
| 6×19 | 8×19 | 9×19 | ||||
|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 24 | 30 | 34 | |||
|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 8 | 10 | 11 | |||
|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 4 | 4 | 4 | |||
| 股谷(缝)断丝 | 1 | 1 | 1 | |||
|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 ||||||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是□ 否□ 无□ | |||
| 31 | 5.2 端部 固定 C  |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连接部件无缺损。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当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2个绳夹或者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是□ 否□ 无□ | |
| 32 | 5.3 钢丝 绳的 卷绕 C  | 对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钢丝绳的卷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上时,卷筒的绳槽中至少保留一圈半钢丝绳  | 是□ 否□ 无□ | |
| (2)卷筒上只能卷绕一层钢丝绳 | 是□ 否□ 无□ | |||
| 33 | 5.4 松绳(链) 保护 B  | 强制驱动杂物电梯应当设置检查悬挂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悬挂绳(链)发生松弛时,驱动主机应当停止运行。 如果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设置了检查悬挂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也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 是□ 否□ 无□ | |
| 34 | ★ 5.5 旋转 部件 的防护 C  | 在机房内、轿厢和对重(平衡重)上、井道内、液压缸上的曳引轮、滑轮、链轮,以及限速器及张紧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者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 | 是□ 否□ 无□ | |
| 35 | 6 层门与层站  | 6.1 轿厢与层门的间隙 C  | 在层门全开状态下,轿厢与层门或者层门框架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30mm | 是□  否□  无□ 最大间隙 mm  | 
| 36 | 6.2 门间隙 C  |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 是□  否□ 最大间隙 mm  | |
| 37 | 6.3 门重开装置 B  | 动力驱动的层门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或者货物被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一个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是□ 否□ 无□ | |
| 38 | 6 层门与层站  | 6.4 门的 运行 和 导向 B  | 层门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 是□ 否□ 无□ | 
| 39 | 6.5 自动 关闭 层门 装置 B  |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该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 是□ 否□ 无□ | |
| 40 | ★ 6.6 紧急 开锁 装置 B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 是□ 否□ | |
| 41 | 6.7 门的 锁紧 B  |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也不能导致开锁 | 是□ 否□ | |
| (2)锁紧元件的啮合应当满足在沿开门方向施加300N力的情况下,不会降低锁紧有效性 | 是□ 否□ | |||
| ★(3)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 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杂物电梯: ①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 ②开门高度不大于1.20 m ③层站地坎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70 m 门的锁紧可以不由电气装置电气证实。但当轿厢驶离开锁区域时,锁紧元件应当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无论证实层门关闭的电气装置是否起作用,都应当至少有第二个锁紧位置  | 是□ 否□ | |||
| 42 | 6.8 门的 闭合 B  | (1)如果一个层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杂物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 是□ 否□ | |
| ★(2)每个层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是□ 否□ | |||
| 43 | 6.9 层站 标识 C  | 每个层门或者其附近位置,应当标示杂物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禁止进入轿厢”字样或者相应的符号 | 是□ 否□ 无□ | |
| 44 | 7 试 验  | 7.1 轿厢 安全 钳 动作 试验 B  | (1)监督检验:轿厢装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下行,进行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轿厢安全钳,轿厢装有额定载荷,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是□ 否□ 无□ | 
| (2)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下行,进行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轿厢安全钳,轿厢空载,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是□ 否□ 无□ | |||
| 45 | 7.2 对重(平衡重)安全钳 动作 试验 B  | 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上行,进行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安全钳,轿厢空载,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是□ 否□ 无□ | |
| 46 | 7.3 空载 曳引 试验 B  | 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当对重压在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上,而曳引机按杂物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 是□ 否□ 无□ | |
| 47 | 7.4 运行 试验 C  |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 是□ 否□ | |
| 48 | 7.5 制动 试验 A/B  | 对于电力驱动杂物电梯: (1)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轿厢还应当完全停止  | 是□ 否□ 无□ | |
| (2)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 是□ 否□ 无□ | |||
| 49 | 7.6 沉降 试验 C  |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最高服务站,停止10min,下沉应当不超过10mm | 是□  否□  无□ 下沉距离 mm  | |
| 50 | 7.7 破裂阀动作 试验 B  |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轿厢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超速下行,使破裂阀动作,轿厢应当可靠制停 | 是□ 否□ 无□ | 
| 51 | 接地故障保护 | G14.1.1.3 B/C  | 如果电路接地或接触金属构件而造成接地,该电路中的电气安全装置应: a.使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 b.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再启动。 恢复杂物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 是□ 否□ | 
2.项目编号前部带“G”时,后面的数字序号为《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194-2010)条款号;
3.检验类别为“A/B”或者“B/C”时,“/”前的字母表示按监督检验时的检验类别,“/”后的字母表示按定期检验时的检验类别;
4.条文序号为1.1~1.4、2.1~2.5、2.7~2.9、3.1~3.10、4.1~4.8、5.1、5.2、5.5、6.1~6.9、7.1、7.2~7.5的检验项目(共47项),适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5、2.7~2.9、3.1~3.10、4.1~4.8、5.1~5.5、6.1~6.9、7.1、7.2、7.4、7.5(1)的检验项目(共4),适用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4、2.6~2.9、3.1~3.10、4.1~4.8、5.1、5.2、5.4、5.5、6.1~6.9、7.1、7.2、7.4、7.6、7.7的检验项目(共4),适用于液压杂物电梯;
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A第2.5(3)项],应当进行附件A第7.5(1)项要求的试验;
5.对于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条文序号为6.6的项目可以仅检查端站层门是否设置紧急开锁装置;条文序号为6.8(2)的项目,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中未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其他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
6.检验内容与要求带底纹时,表示此项目(或分项项目)若重大修理未涉及时,按定期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7.检验结果为底纹部分项目是不常用的强制驱动杂物电梯、液压杂物电梯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