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邛府发〔2008〕7号
邛崃市
关于印发邛崃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市各部门:
《邛崃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邛崃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保障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要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部门令第162号)、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号) 和省《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邛崃市临邛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三条(管理) 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查、公示、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复核、协调管理等工作。
临邛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临邛镇各社区应积极配合协助临邛镇等单位做好相关审核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物价、人劳、国土、、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资金来源)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专项用于我市住房保障。
第五条(保障方式) 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采取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章 租金补贴
第六条(保障对象) 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申请家庭须有两人(含两人)以上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三年,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申请家庭未居住或购买性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
(四)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在16㎡以下。
第七条(计算方式) 家庭人口以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口计算。单位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年补贴金额=(人均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人口-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单位面积月租金补贴标准×12个月
第(保障标准) 人均补贴面积标准和单位面积月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城市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城市人均住房水平和财政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市物价、统计、财政、房管等部门测算确定,报市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为主申请人,由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应填写《邛崃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由市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住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四)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程序) 由临邛镇组织各社区受理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由临邛镇签批审核意见后移交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临邛镇移交的申请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可通过档案查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和临邛镇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及媒体上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1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补贴发放) 补贴发放按照先租后补的原则。经核准租金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在市场上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市房产管理局凭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与申请人签订《邛崃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待承租人入住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年度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审核并拨付,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发放。
第三章 实物配租
第十四条(保障对象) 实物配租的主要保障对象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须有两人(含两人)以上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申请家庭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家庭未居住或购买性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
(五)申请家庭为临邛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家庭的,拆迁补偿总金额不足以购买45㎡以上(含45㎡)拆迁安置房并主动放弃安置。
第十五条(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为主申请人,由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应填写《邛崃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由市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城市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四)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初审) 由临邛镇各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由临邛镇签批审核意见后移交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第十七条(审核)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在临邛镇移交的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可通过档案查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和临邛镇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及媒体上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手续办理) 经核准实物配租的拆迁家庭,在办理配租房屋手续时应当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退出时退还本金。配租对象缴存的保证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存储管理。配租对象应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邛崃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期交纳租金。廉租住房租金实行定价,由市房产管理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优先配租) 实物配租在满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后,对无自有住房和未居住或购买性住房的下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一)临邛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原拆迁户。
(二)伤残军人、烈属。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住房特困家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 申请人拒绝接受住房保障安排的,两年内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有关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二条(年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1日之前按年度向临邛镇如实填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临邛镇和各社区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进行及时调整并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取消保障资格)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包括直管公房用于廉租住房的):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由市民政局取消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保障资格的。
(三)新购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超过16㎡的。
(四)实物配租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欠租或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腾退) 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局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高租金,按照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由承租人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三)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明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Δ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各部门,市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市,市人武部。
邛崃市办公室 2008年5月25日印
(共印4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