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保障新生儿的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实施以下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分娩现场,应当有至少一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并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提高他们识别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应全天巡视。
四、产妇和新生儿应当同室住院,医疗机构应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若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必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以防止意外发生。
五、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并及时补办、核对和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医护人员应当对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进行规范。出入院时,医护人员必须验证陪护家属身份,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新生儿病房(室)的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死胎和死婴,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若死胎或死婴有传染性疾病,医疗机构应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在医疗文书上签字确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