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制度。
二、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三、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四、教室、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五、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楼,不得拥挤, 手臂不能靠着扶手。
六、新生入学后,均应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体验,建立健康档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隐瞒。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告知班主任,年级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七、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八、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向班主任、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
九、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十、体育、实验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十一、在计算机房上网时,要遵守青少年网络公约,不浏览不良信息。
十二、不得站在高处或爬上窗台擦教室、楼道的窗户玻璃等。
十三、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交流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校。
十四、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
十五、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步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
十六、不与社会上不法人员或其它闲散人员来往,不跟陌生人交往。在校期间不随便走出校门,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请假,请假先通知家长来接,不跟陌生人或其他不熟悉的人离开学校,不准私自外出游泳、洗澡。
十七、当发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知情者应及时向老师或学校领导报告。
十八、记住下列几个重要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紧急情况下打电话求救。
学生安全守则
1、所有学生都必须按时到校,准时回家,不得在路上逗留、玩耍;凡学校规定在校的时间,任何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学校。
2、放假往返学校,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3、学生不得携带刀子、匕首、火具等其它危险物品到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带校外人员进校;不得在校内追逐或打闹。
4、不得到学校楼顶,不得在阳台和走廊栏杆上坐或行走,不得爬越窗户和围墙。
5、不得带电炉、热水器、电褥子等电器来校使用;不得玩火,不得带易燃、易爆东西来校;除教师上课特殊需要外,不得在课堂点燃蜡烛。
6、如无家长或学校教师组织,不得擅自去游泳。
7、不得乱动电器或电线,发现学校电器设备有损坏或故障,不得擅自维修,要及时报告老师,由学校处理。
8、打扫教室卫生,擦洗窗户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不得站在窗台上擦窗,不得向室外、走廊、楼下扔杂物和倒污水。
9、学生不得走近校内外基建工地,不得走近楼内禁止靠近的地方,不得爬树,爬电杆或爬围墙,遇到失火、雷电及地震等意外情况,学生不要慌乱、喊叫,听从学校的统一指挥,有组织的撤退。
10.上实验课,要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操作,不得违章做实验。
11.上下楼靠右慢行,注意行走安全,严禁在楼梯、栏杆处打闹拥挤。
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休课一天写检查反省并通告批评;如连续违反达3次,给予记过处分,休课3天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
1、午休、晚休期间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如休息铃响后仍未上床就寝、在宿舍内说话、吃东西、喝水、走动、洗漱、收拾东西、递东西、故意挂衣服档视线等)。
2、晚休(22:10-23:00、5:00-5:30)去厕所、洗漱等现象。
3、上课、上操迟到、早退,开学迟到。
4、上课期间任何影响课堂秩序的行为(如随意说话、走动、喝水、串桌等)。饭后、课间时间,在教室、楼道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吹口哨等行为。
5、男生留长发、染发烫发、蓄胡须、穿拖鞋,女生染发烫发、染指甲、戴首饰、穿高跟鞋,
6、在校期间不穿校服。
7、抄作业或不交作业。
8、在校门口私接家长东西、私叫外卖或买校外小吃。
9、不经允许随便进入非教学区域(包括水房、锅炉房、伙房、配电室、实验楼、操场、施工场地等)
10、打饭加塞、乱丢垃圾、向楼道和室外泼水。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一周并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且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1、不服从老师和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发生顶撞。
2、私自带违禁品(刀具、火具等)入校。
3、放假期间校外或变相、进营业性舞厅、迪厅、网吧等。
4、故意损坏学校公物。
5、男女生超越正常同学关系交往。
6、开学无故不到超过一天。
7、带手机、MP3、MP4等电子产品入校。
8、带非指定中学生读物进校,传阅非指定中学生读物。
9、在违纪事实已经认定的情况下拒不承认违纪行为者,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10、随地大小便。
11、晚休、午休(22:10-5:30、12:50-13:40)串铺、串宿舍、串楼层、打闹、大声喊叫、故意摔门、跺脚等。
12、旷课、旷操、旷考、旷会、午休时间不在宿舍一次。(含体育课、微机课、实验课)
13、在教室或宿舍私接电源
14、考试作弊情节较轻的
15、第一条各款违纪三次以上(含三次)。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1、在学校吸烟、喝酒、打牌、。
2、在校期间打架或教唆他人打架;与校外联系密切,并唆使他人入校滋事、打架。
3、翻越墙头、门窗、私自出入学校,夜不归宿者。
4、在校外滋事、、打架、参加非法活动等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5、偷盗、勒索、敲诈或变相敲诈。
6、私自离校超过一天。
7、男女生非正常交往(有事实依据)。
8、带黄色、色情音像、图片、文字资料进校,传播黄色、色情信息。
9、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
10、第二条各款违反两次以上(含两次)。
四、其他问题
1、有严重心理疾患的学生,请家长接回家治疗直至心理正常方可按有关规定返校复课。
2、有传染性疾病(乙肝、肺结核等)者,强制休学离校,痊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返校复课。
五、有关问题说明:
1、如有本条例中未列出的错误行为,根据本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对照,给予相应处分。
2、凡在处分未撤销前又犯新错误的,加重一级处分。
3、知情不报并为违纪学生做伪证的,给予同违纪学生相同处分。
4、本条例只限于行政处分,如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⑴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除行政处分外,还要照价赔偿。
⑵凡有偷盗行为的,除行政处分外,必须退回赃款、赃物,数额巨大的报机关处理。
⑶因打架、斗殴引起伤害事故的,除行政处分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医药费。构成犯罪的交机关处理。
六、处分程序:
(一)停课处分
1、停课一天由班主任处理,做违纪记录备案。
2、停课三天由班主任上报年级组,年级主任签字生效,年级组做违纪记录备案。
3、停课一周由年级组上报思政体卫处,思政体卫处主任签字生效,思政体卫处做违纪记录备案。
(二)留校查看及劝退处分
1、班主任负责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笔录。
2、年级主任负责核实材料,上报思政体卫处。
3、思政体卫处负责组织召开由班主任、年级主任、思政体卫处主任、主管校长参加的处理意见讨论会,给出处理意见。
4、年级主任负责给思政体卫处报签好字的材料、处理审批表。
5、思政体卫处负责材料审核、签字并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签字。
6、班主任负责通知家长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意见并做好学生离校、转学、退学、退费等相关善后工作。
7、思政体卫处负责违纪学生的材料存档。
严格执行处分程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越权处理学生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
为严肃考试纪律,端正学风、考风,对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记过、停课反省、留校察看乃至勒令退学处分。
1、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入场者;
2、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3、考试结束不交试卷,经警告不改者;
4、经过认定为其它作弊,但情节较轻者。
5、交换座位,偷换答卷者;
6、传递、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7、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
8、用其他不正当方式助他人作弊者
9、替别人考试或者找他人者;
10、考试期间使用手机或其他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者;
11、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