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学选课时在推荐选修课程中发现了经济法这样一门课程,便抱着极大的兴趣选了这门课程,根据我平时对这个专业的了解,相信学习后在我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将会有莫大的帮助。
经过七周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这门课程就基本学完了,但这个学完仅仅是指我们这学期不用在课堂上学习这门课程了,而我真正掌握了多少,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应用多少,这还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经济法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在学习中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今后能够实际运用才是我们学习的主要目的,所以我们不仅要珍惜课堂上的学习,还要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学习中时刻关注经济法。
以前我们大多至少简单的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了解到法律无时无刻不伴随在我们的左右,他不仅约束了我们的一些权利还规定了我们的义务和职责,还赋予我们很多权利,促使了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而经济法是我第一次真正的接触一门专业化的法律学科
在此我简要的回顾一下在课堂上的有关经济法的学习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都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泛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而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主体必须具有一定财产权,有相应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法律行为特征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内在真实意思表现于外;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
主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从不能成立,主无效,从无效。但主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丧失。有效要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例如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则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第三人可以;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们或仲裁机关撤销或变更。
代理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地"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滥用代理权: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由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代理人与第三者恶意串通的,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分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视同无效民事行为,但两种情况除外:(1)无权代理经过本人追认的,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2)表见代理。
诉讼时效:起始: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起,保护时效为20年
仲裁:一裁终审,仲裁协议可以是事前事后达成的,调解书与仲裁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两审终审制。一审不上诉或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发生效力,二审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不服的,两年内申请再审。
公司法概述:1、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点):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重点)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登记管理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3.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的设立登记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其它知识点1,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专利技术不在之列。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出资义务: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董事会的设: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他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股权转让:相互之间自由;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应当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先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这些便是我在课堂上学习的一些理论知识,通过对《经济法》的学习让我受益颇多,它让我学到了不少经济法知识,用知识去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案例;学习经济法是一个积累的过程,所以我们要在今后的生活中不断的去谦虚的学习,它也将丰厚的回报我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