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铝合金门窗的材料要求
1.1.一般规定
1.1.1.工程所有的铝型材、五金配件、密封材料,采购部门应进行市场调研,招标前对采用标准应预先约定。所有型材、配件、密封材料均需要甲方审批并封样后方可使用。
1.1.2.铝门窗所用金属材料除不锈钢外,钢材应进行热浸锌(80g/m2)处理。
1.1.3.隐框、半隐框窗或1m以上长度的无框玻璃与玻璃直接粘结承受风荷载作用的,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与接触材料相容。应采用进口结构胶。
1.2.铝合金型材
1.2.1.铝门窗用铝型材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尺寸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 基材》(GB/T5237.1)的规定。型材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可按普通级执行,对有装配关系的尺寸,其允许偏差选用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1.2.2.铝门窗主型材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其中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最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2.0mm(当门的数量较少及门带窗的部位,为了统一型材规格,经业主在《工程技术要求》中提出可以考虑型材壁厚同窗型材),窗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最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1.4mm,配套铝料最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1.0mm。
1.2.3.铝型材构造要求:
门窗水平缝隙上方设滴水线(或披水板)、平开门窗下框应带排水槽,下框室内侧翼緣有足够的挡水高度(内外高差宜大于30,特别是推拉门窗尤应重视)。湿法塞缝(即没有附框的)平开门窗洞口周边框料应采用高低脚。
1.2.4.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和规定: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 阳极氧化、着色型材》(GB/T5237.2)。阳极氧化膜厚度应不低于AA15级的要求。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3部分 电泳涂漆型材》(GB/T5237.3)。电泳涂层复合膜厚度应不低于B级≥16μm的要求。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4部分 粉末喷涂型材》(GB/T5237.4)。粉末喷涂涂层厚度应符合局部厚度≥40μm的要求。粉末材料采用著名合资厂产品,提供不少于10年品质保证。采用的品牌应在合同中明确。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 氟碳漆喷涂型材》(GB/T5237.5)。氟碳漆喷涂漆膜厚度应不低于二涂平均厚度≥30μm的要求。氟碳漆材料采用著名合资厂产品,提供不少于20年品质保证。采用的品牌应在合同中明确。
1.3玻璃
1.3.1.铝门窗玻璃应采用国家标准《浮法玻璃》(GB11614)规定的建筑级浮法玻璃或以其为原片的各种加工玻璃,卫生间可采用压花玻璃。
1.3.2.玻璃品种、颜色和性能,由建筑师根据需要选定,玻璃厚度根据计算确定。玻璃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及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规定:
《夹层玻璃》(GB9962)
《钢化玻璃》(GB/T9963)
《浮法玻璃》(GB11614)
《中空玻璃》(GB11944)
《幕墙用钢化与半钢化玻璃》(GB17841)
《夹丝玻璃》(JC433)
《压花玻璃》(JC/T511)
《吸热玻璃》(JC/T511)
《热反射玻璃》(JC693)
1.4.五金配件
1.4.1.铝门窗用五金配件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地弹簧》(GB9296)
《铝合金门插销》(GB9297)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GB9298)
《铝合金窗撑挡》(GB9299)
《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GB9300)
《铝合金门窗拉手》(GB9301)
《铝合金窗锁》(GB9302)
《铝合金门锁》(GB9303)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GB9304)
《闭门器》(GB9305)
《外装门锁》(GB/T2473)
《弹子插芯门锁》(GB/T2474)
《叶片门锁》(GB/T2475)
《球形门锁》(GB/T2476)
1.4.2.铝合金五金件对满足门窗正常使用很重要,应进行市场调研,选择优质配件,招标前对五金配件的标准应预先约定。所有五金配件均需要甲方审批并封样后方可使用。
1.4.3.根据当地习惯设置纱窗或留有空间能安装当地流行的纱窗。
1.5.密封材料
1.5.1.铝门窗用密封胶条必须为三元乙丙胶条,并符合现行标准规定。
1.5.2.铝门窗用密封毛条必须采用经过硅化处理的丙纶纤维密封毛条,并符合现行标准规定。
1.5.3.铝门窗用各种密封胶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硅酮建筑密封膏》(GB/T14683)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
《聚硫建筑密封膏》(JC483)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
1.5.4.玻璃与铝合金缝隙的密封必须采用玻璃胶灌封,不得采用胶条。
1.6.金属链接件
1.6.1.铝门窗杆件链接定位卡板、加强垫板、加强肋板如采用钢材的应作防腐处理。
1.7.紧固件
1.7.1.与铝门窗框扇型材连接的紧固件必须采用不锈钢件,不得采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
2.铝合金门窗设计要求
2.1.抗风压性能设计
2.1.1.作用于建筑外门窗上的风荷载,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按下式计算,且不小于1.0kN/m2:
Wk=βgzμsμzW0
式中:Wk――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采用。
μs――风荷载体形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7.3.3局部风压体型系数的规定采用。当建筑物进行了风洞试验时,可根据风洞试验结果确定。
μz――风压高度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W0――基本风压(kN/m2),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2.1.2.门窗玻璃的抗风压设计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执行。
2.1.3.门窗构件应根据受荷情况和支撑条件采用结构力学方法对典型的受力构件进行计算验算。
2.1.4.门窗构件由风荷载作用力产生的最大挠度值应满足下式要求,并且应同时满足绝对挠度值不大于15mm:
umax≤[u]
式中:umax―――构件弯曲最大挠度值;
[u]―――构件弯曲允许挠度值:l/180。
2.1.5.门窗构件的连接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σk≤
式中:σk――风荷载(标准值)作用所产生的应力;
fk―――材料强度标准值;
K―――安全系数。
2.1.6.材料强度标准值和安全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材料强度标准值和安全系数
| 材料 | 应力 | 材料强度标准值fk | 安全系数K |
| 铝合金型材 | 抗拉(压) | σp0.2 (规定非比例延伸应力) | 1.65 |
| 抗剪 | 2.84 | ||
| 抗挤压 | 1.10 | ||
| 钢材连接件、钢螺栓、螺钉 | 抗拉(压) | σs | 1.55 |
| 抗剪 | 2.67 | ||
| 抗挤压 | 1.10 | ||
| 不锈钢连接件、不锈钢螺栓、螺钉 | 抗拉(压) | σp0.2 (规定非比例延伸应力) | 1.55 |
| 抗剪 | 2.67 | ||
| 抗挤压 | 1.10 |
2.1.8.作用于框与扇连接卡件的力,应不超过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或不大于生产厂家提供的配件承受的最小荷载值除以安全系数K(1.55)。
2.2.水密性能设计
2.2.1.水密性能设计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门窗设防雨水渗漏的最高风力等级: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历年统计大暴雨时候的风力等级)及项目的重要成都在铝合金门窗招标前确定。
b)按照下表风力等级与风速的对应关系确定水密性能设计风速V0值(一般取中数)。
| 风力等级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风速范围 (m/s) | 5.5~7.9 | 8.0~10.7 | 10.8~13.8 | 13.9~17.1 | 17.2~20.7 | 20.8~24.4 | 24.5~28.4 | 28.5~32.6 | 32.7~36.9 |
| 中数(m/s) | 7 | 9 | 12 | 16 | 19 | 23 | 26 | 31 | >33 |
ΔP=1.06μzV02
式中:ΔP――任意高度Z处的水密性能压力差值(Pa);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V0――水密性能设计风速(m/s)
d)水密性能风压差值ΔP也可以按下式计算:
ΔP≥0.50μzW0
W0――基本风压(Pa),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2.2.2.目前还没有公式直接计算水密性与铝合金型材的关系,通常按照抗风压的最大挠度控制及构造设计考虑。水密性能构造设计是门窗产品构造设计对工程水密性能设计的具体体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采用雨幕原理进行压力平衡设计的门窗结构,确保玻璃镶嵌槽以及框与扇配合空间形成等亚腔
b)对于不采用雨幕原理进行压力平衡设计的门窗结构,应采取有效的密封防水措施和结构防水措施,实现水密性能设计要求。
c)门窗的防水构造设计,铝型材及密封胶条等应符合上述要求。门窗除考虑密封措施外,同时考虑到防排结合。门窗排水设计,应保证排水孔的开口尺寸、数量及分布的合理性,保证排水系统的通畅。
d)门窗型材构件连接和附件装配缝隙以及门窗框与洞口墙体安装间隙均应有防水密封处理。与墙体的处理节点要求如下门窗塞缝节点要求图示:
门窗塞缝节点要求
2.2.3.洞口墙体表面装饰应有较明显的滴水线及坡水,通常坡水高差不小于20mm。
2.3.气密性能设计
2.3.1.气密性能设计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空调或供暖要求的一般建筑物,其外窗在负压作用下的气密性能,单位长度空气渗透量q1不应大于2.5(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不应大于7.5(m3/m2.h);其外门在负压作用的气密性能,单位长度空气渗透量q1不应大于4.0(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不应大于12.0(m3/m2.h)。
2.3.2.气密性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满足自然通风换气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控制门窗可开启扇与固定部分的比例。
b)合理设计门窗缝隙断面尺寸与几何形状,提高门窗缝隙空气渗透阻力。
c)采用三元乙丙等耐久性好的密封胶条。
d)推拉门窗应采用密度较高的密封毛条或采用中间加胶片的密封毛条。
e)密封胶条和密封毛条应保证在门窗四周的连续性,形成封闭的密封结构。
2.4.隔声性能设计(根据建设单位另行提出的指标设计)
2.4.1.隔声性能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外门窗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25dB。
b)有更高要求时,可以提高指标要求。或者应考虑室外环境有特殊影响。
2.4.2.隔声构造设计应符合一下要求:
a)对于特殊环境,为提高门窗隔声性能,应采用中空玻璃。
b)注意密封材料。
2.5.隔热性能设计(根据建设单位另行提出的指标设计)
2.5.1.隔热性能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未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时,外门窗遮阳系数不宜大于0.6。
2.5.2.隔热构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优先考虑门窗外遮阳。或采用热反射玻璃等。
2.6.防玻璃热炸裂设计
2.6.1.玻璃防热炸裂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除正北向窗户外,均应按照现行行业技术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玻璃防热炸裂设计计算。
2.6.2.玻璃防热炸裂构造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a)玻璃的周边不应有易造成裂纹的缺陷。对于易发生热炸裂的玻璃(如面积大于1m2的大板面玻璃、颜色较深的玻璃和吸热玻璃等)应对边部进行倒角磨边等加工处理。玻璃的镶嵌应采用弹性性良好的密封衬垫材料。
b)玻璃室内侧的卷帘、百叶及隔热窗帘等内遮阳设施,与玻璃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2.7.玻璃镶嵌结构设计
2.7.1.玻璃镶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玻璃镶嵌的支撑与固定,应使玻璃边缘不直接接触框架型材,并使玻璃重量分布均匀,防止框架变形,同时确保不同开启形式的门窗启闭性能良好。
b)承受玻璃重量的中横框型材垂直方向的挠度值不应大于3mm。
2.7.2.玻璃镶嵌构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玻璃与框、扇型材槽口的镶嵌配合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关于玻璃安装材料及其使用中对支承块的要求。
b)隐框、半隐框窗玻璃、无框玻璃与结构胶缝宽度、厚度的设计计算,应考虑风荷载效应、玻璃自重效应和温度效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JGJ102)中结构硅酮密封胶的宽度、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8.防雷设计
2.8.1.建筑外窗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分别在30m、45m、60m及以上的外墙门窗,应采取防侧击和等电位保护措施,与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连接。
2.8.2.防雷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窗外框与洞口墙体连接固定用的连接件可作为防雷连接件,但要保证该连接件与窗框具有可靠的导电性连接。固定连接件与窗框采用卡槽连接时,则应另外采用专门的防雷连接件与窗框进行可靠的螺钉或铆钉机械连接。
b)窗外框与防雷连接件连接处,应先将其非导电的表面处理层除去,再与防雷连接件连接。
c)防雷连接导体可采用热侵锌处理的直径不小于8mm圆钢或同等截面面积扁钢(由电气工程承建商负责完成预埋在结构及接地部分),导体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和窗框防雷连接件进行可靠的焊接连接。
3.安装施工
详见现行“安装施工”规程,需强调如下:
3.1.施工工序移交
3.1.1.门窗框安装前,应检查门窗洞洞口,土建施工单位应负责偏差大于10mm(每边)及大于35mm(每边)的洞口处理。在此范围内由铝合金安装单位负责。如大于35mm的洞口(每边)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回补。
3.1.2.门窗洞洞口检查工序应作为工序质量控制点,土建施工公司必须检查记录每一门窗框洞口偏差作为向铝合金门窗安装单位移交资料,铝合金门窗安装单位复核确认。
3.1.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总承包公司应免费提供水电,接驳点不远于两层;免费提供门窗安装控制线,表记在每一门窗洞口的水平、垂直、平面位置控制线。
3.2.门窗湿法安装(没有附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除与塞缝砂浆接触面已采用电泳涂漆、粉末喷涂和氟碳喷涂表面处理的型材外,门窗框安装前应进行防腐处理。
3.2.2.门窗固定连接件应采用Q235钢材,热浸锌处理,其厚度不小于1.5mm,宽度不小于20mm,室内外两侧双向固定。固定点每边间距不大于400mm,距四角距离不大于200mm。
3.2.3.砌体洞口,严禁直接用射钉固定,采用空心砌体时固定点处应埋设实心混凝土块作为固定点(砌体工程由土建施工单位承担)。
3.2.4.塞缝材料优先采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干硬性掺防水粉的水泥砂浆,塞缝工序应作为工序质量控制点,监理公司必须检查记录每一门窗框塞缝质量。
3.2.5. 塞缝外侧必须采用复合型防水材料作防水层。门窗框与洞口装饰面之间缝隙采用耐候中性密封胶密封,其宽度及深度不得小于6mm。
3.3.门窗框干法安装(有附框)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后置附框与洞口的固定同上要求。
3.3.2.门窗框与附框的防水密封胶宽度及深度不得小于6mm。
3.4.产品保护
3.4.1.铝合金安装单位负责未移交给业主前的全过程的产品保管、保护。总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区域的保安工作,负责总承包管理有责任管理自身员工,有义务协助铝合金安装单位的成品保护。
3.4.2.门窗运输时应妥善捆扎,樘与樘之间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垫好,吊运时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防止门窗相互摩擦、挤压扭曲变形,损坏型材及附件。
3.4.3.门窗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室内竖直摆放,产品和材料不能接触地面,底部用枕木垫起高于地面100mm以上,严禁与酸、硷性材料一起存放,室内应整洁、干燥、通风。
3.4.4.门窗装入洞口墙体就位临时固定后,应检查四角边框和中间框架,是否用规定的保护胶纸和薄膜封贴包好,注意框边应留出10mm(采用干法安装时留5mm)不封贴以利于密封胶密封或水泥砂浆的嵌固。在进行门窗框与墙体安装缝隙的填嵌密封和洞口墙体表面。在工程移交前,不得拆除门窗表面的保护材料,过程中如有损坏,铝合金安装单位必须及时给予完善,是其它单位人员损坏的,由其它单位支付费用。
3.4.5.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焊火花损坏周围的铝门窗型材、玻璃、附件等材料。
3.4.6.禁止人员踩踏门窗,不得在门窗框架上安放脚手架、悬挂物品,经常出入进行施工专业的门窗洞口,应由总承包商采用木板等材料将门窗框保护好,防止门窗变形损坏。
3.4.7.铝合金门窗移交业主前,铝合金安装单位必须对门窗进行清洁,保护胶纸要妥善剥离,注意不得划伤、刮化铝门窗表面,不得使用对铝型材、玻璃、配件有腐蚀性的清洁剂。
3.5.安全技术措施
安装有关规定执行。
4.工程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铝合金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4.1.2.铝合金门窗工程在隐蔽(包括窗框防腐、固定、塞缝、防水)前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并通知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进行100%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4.1.3.铝合金门窗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及该分项工程的验收,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
414铝合金门窗的工程验收,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5.铝合金门窗工程移交验收:工程验收后,根据建设单位通知拆除保护并清理干净后,经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全面(100%)检查进行工程移交验收,移交验收等到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未办理工程移交验收之前的工程保护责任均由施工安装单位负责。
4.1.6.铝合金门窗移交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a)门窗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图;
b)门窗工程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必要时增加隔热、隔音性能)等三性试验报告;
c)型材、玻璃、密封材料及五金配件等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申报审批表、进场验收记录及复验报告;
d)结构胶相容性试验合格报告;
e)门窗框与洞口连接固定、防腐、缝隙及密封处理、防雷接地等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记录;
f)门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工厂检查验收记录;
g)门窗安装施工自检记录。
4.2.主控项目
4.2.1.铝合金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产品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防腐处理应符合相关门窗建筑设计以及经建设单位审核的铝合金门窗加工图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仪器检查;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复验检测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铝合金门窗制作方应对现场准备安装的成品窗随机有见证抽样自费委托第三方进行试验检验,具体如下:
a)取样比例:同一工程项目外门窗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抽取不同类型主规格门窗各一组(三樘);同一工程项目外门窗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抽取用量最大的前三种窗型的各一樘门窗;
b)检验项目:雨水渗漏性能、气密性能、抗风压性能、铝型材厚度。(供参考:PVC塑钢门窗增加PVC型材低温落锥冲击、加热后状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和角强度试验。)
4.2.2.铝型材壁厚及表面处理、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及附件质量应符合相关门窗建筑设计以及经建设单位审核的铝合金门窗加工图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仪器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检查报告。
现场(或加工厂)见证抽样送第三方试验室进行铝型材强度及表面处理和玻璃的试验,费用由铝合金门窗制作方承担。
4.2.3.门窗框和附框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及锚固件的数量、位置、与框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经建设单位审批的加工图和本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记录。
4.2.4.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推拉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4.2.5.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符合样板要求,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4.2.6.门窗防渗漏、密封性能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本标准及招标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门窗节点构造;检查密封胶及胶条的弹性及饱满密封程度;检查塞缝、防水隐蔽记录。
门窗扇安装完毕后,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方应自费对全部外门窗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淋水试验经建设和监理公司检验,多于门窗樘数1%出现渗漏水的,评定为不合格。
4.3.一般项目
4.3.1.门窗外观表面应洁净,无明显色差、划伤、擦伤及碰损。密封胶表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
检查方法:观察。
4.3.2.门窗扇启闭力应不大于80N;推拉时窗扇面积≤1.5m2 小于40N,扇面积>1.5m2小于60N。
检查方法:用测力计检查。
4.3.3.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安装缝隙应填嵌饱满,填塞材料和方法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墙边(中性密封胶)防水密封胶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缝。
检查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4.门窗框、扇镶嵌的密封胶条和密封毛条应装配完好,交角处连接平整可靠,不得脱槽。
检查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4.3.5.有排水孔的门窗,排水孔应畅通,其尺寸、位置和数量应符合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的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
4.3.6.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符合下表要求(也可以依照国家或当地的规定):
铝合金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 验 方 法 | |||
| 1 |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 门 | ≤2000mm | ≤2.0 | 用钢卷尺量,量内口 | |
| >2000mm | ≤3.0 | |||||
| 窗 | ≤1500mm | ≤1.5 | ||||
| >1500mm | ≤2.0 | |||||
| 2 | 门窗槽口对角线程度差 | 门 | ≤3000mm | ≤3.0 | 用钢卷尺量,量里角 | |
| >3000mm | ≤4.0 | |||||
| 窗 | ≤2000mm | ≤2.5 | ||||
| >2000mm | ≤3.5 | |||||
| 3 | 门窗框正、侧面垂直度 | ≤2.5 | 用1m托线板检查 | |||
| 4 | 门窗框水平度 | ≤2.0 | 用1m水平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 |||
| 5 | 门窗横框标高 | ≤5.0 | 用钢板尺与基准线比较 | |||
| 6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5.0 | 用钢板尺与基准线比较 | |||
| 7 | 框与扇搭接量 | 平开窗 | ±1.0 | 用深度尺或钢板尺量 | ||
| 门、推拉窗 | ±2.0 | |||||
| 8 | 同樘门窗相邻扇的横端角高度差 | ≤2.0 | 用拉线和钢板尺检查 | |||
| 9 | 地弹簧门 | 门扇对口缝或扇与框之间竖、横缝留缝限值 | 2.0~4.0 | 楔形塞尺检查 | ||
| 门扇与地面间隙留缝限值 | 3.0~7.0 | |||||
| 门扇对口缝关闭时平整 | 2.0 | |||||
| 4 | 推 拉 窗 | 门窗扇开启力限值 | 扇面积≤1.5m2 | ≤40N | 用100N弹簧秤勾住拉手处启闭5次平均 | |
| 扇面积>1.5m2 | ≤60N | |||||
| 5 | 门窗扇与相邻扇立边平行度 | 2 | 用1m钢板尺检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