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煤炭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 计量标准:以甲方计量为准(乙方可派人监督)。
二 价格基准:Qnet,ar:5000大卡/千克,以原煤含税到厂基价750元/吨结算。进煤各参数不等于质量基准时,以质量结算指标进行加、扣款。加权平均低位发热量Qnet,ar为5000大卡/千克时按含税基价结算,到厂发热量有浮动的,双方另行确定价格浮动指标。
三 数量标准:总量16000吨,分别供应甲方山东东营、山东淄博两个项目。
四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人民币1200万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
五 结算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款,乙方出具正规。
六 有关事项:
1.甲方煤检员有权对进厂煤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对有疑议的煤进行处理。
2.若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证件虚假或者乙方所供的煤有弄虚作假(如夹层、掺泥、掺石、掺矸等)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乙方从进煤之日起如对甲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该批次原煤进煤之日起7日内提出申请复查留存样,否则一律视为认可甲方化验结果,超期需方不再保留存查样。
4.如甲方发现乙方进煤质量异常,自甲方通知乙方3日内双方共同复核化验结果,且在此期间供方暂停进煤,如果乙方继续进煤,视为乙方认同需方的化验结果。
七 进入甲方煤场的煤车必须按煤检员指定的地点卸煤,听从调度,否则给予停车处理。
八 本合同至签定当日生效,若签定后十五日内乙方不送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 如遇市场行情波动,双方可按市场行情协商重新商议合同价款。
十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代 表:
签订时间:2013年1月20日
签订地点:北京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