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规则所称股东,是指依照《公司章程》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
本规则所称股东代表,是指由其所属的法人组织委派或认可,代表本法人组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个人。
第三条 股东会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做出决议,“重要”是指该事项所涉及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或最近一年经营收入的 %。但项目投资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和银行信贷方案须经股东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股东会的会务、会议记录、文件整理和保管。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拥有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四)《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东、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应由提议的股东、董事或监事联名签署书面提议报送董事会。提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应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无法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会议;董事长无法委托的,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股东代表)主持会议。
第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通知的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审议事项(附带与审议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其他会议内容;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股东出席会议时,应以下列方式表明身份: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出资证明书复印件;
(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资证明书复印件;
(三)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除第(一)项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第(二)项所提供的材料,还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加盖法人股东公章并由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委托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五)委托书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六)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签名册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由主持人临时决定;投票(表决)结果以股东会书面决议方式由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或盖章(法人股东)后保存于公司。
第三章 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提案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议事内容及其他股东会认为应由股东会议定的事项,提案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对股东会议案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的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通过;其他议案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具有合理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列席股东会。
第十 股东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会宣布到会股东(股东代表)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在年度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年度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在年度会议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年度监督专项报告,其主要内容: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它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的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阐明股东的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有权要求报告人解释清楚。多数股东(股东代表)认为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尚有缺陷或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或论证不充分或有其他影响股东(股东代表)做出正确判断的情况,由主持人在征得与会股东意见后可暂缓表决,并责成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再提请会议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决议或纪要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审议,无正当理由不得不予审议。
第二十三条 经过审议,股东(股东代表)对提案提出意见,多数股东(股东代表)认为意见合理并可在会议当场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的,可由提案人当场进行修改后再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纪录。
第五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的议程;
(五)各发言人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在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可制作股东会会议纪要,用来记载股东(股东代表)对所通过决议的补充说明、附加建议或意见、对未形成决议的提案的说明和其他重要的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记录员签字,并作为公司档案由档案室永久保存。 股东(股东代表)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纪要)。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必要时,可向董事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奖惩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董事会制订年度奖惩办法,规定奖惩的条件和奖惩额度,报股东会批准。股东会依照该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年度奖惩办法决定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奖惩。
第三十条 董事会工作成绩突出,对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股东会批准,可对董事会成员额外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工作出现重大集体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股东会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必要时给予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规修订,其规则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事项按《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