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 包 人:xxxxX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承 包 人: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零一二年 八月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1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及概况
第2条 承包方式
第3条 合同适用文字、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
第4条 合同解释顺序
第5条 图纸
第二章 双方及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
第6条 工程师工作
第7条 甲方及甲方代表工作
第 乙方及乙方项目经理工作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 进度计划
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合同文件
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第17条 验收和重新检查
第1 机组启动试运
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第19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20条 环境保护管理
第21条 保护第三方人员和动物
第22条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奖惩
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第24条 工程款预付
第25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第26条 工程款支付
第七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27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第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八章 工程变更
第29条 工程变更
第30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九章 竣工与结算
第31条 竣工验收
第32条 竣工结算
第33条 保修
第十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4条 争议
第35条 违约
第36条 索赔
第十一章 其它
第37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9条 不可抗力
第40条 保险
第41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2条 补充条款
第43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第44条合同份数
第45条合同附件
1.附件一 合同组价一览表;
2.附件二 xxxx风电场(48MW)工程项目进度计划;
3.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4.附件四 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甲方:xxxxX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本着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等总承包任务,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1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及概况
1、建筑工程施工范围:
1.1发电设备基础工程;
1.2 变配电设备构架及基础工程;
1.3 配电装置建筑工程;
1.4 其它辅助工程。
2、安装工程施工范围:
2.1 发电设备安装工程;
2.2 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
2.3 通信和控制设备安装工程;
2.4 其它设备安装工程。
3、其他
3.1按设计图纸要求所列全部工程;
3.2在施工图中未明确的或不确定的,但属于风电场建设达到正常商业运营目的的其他建安常规附属项目(包括水保、环评要求恢复工程)
4、施工工期为总日历天数:195天
4.1 开工日期:2012 年 5 月 20 日
4.2 竣工日期:2012 年11月 31 日
5、质量等级:合格
6、合同价款:¥ xxxxxx 万元,大写:xxxxxxx。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重大设计变更等经甲方同意后执行相应调整)。
合同价格详见附件一:合同组价一览表
7、工程地点:xxxx
第2条承包方式
本合同实行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式。
第3条 合同适用文字、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
1、适用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 甲方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xxxxX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2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3 项目经理:指乙方(施工总承包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2.4 设计单位:指甲方或取得甲方委托代理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5 监理单位:指甲方或取得甲方委托代理的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6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2.7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及地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8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9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包括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事件引起的增加工程结算,结算按合同约定),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工程结算)。
2.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12 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2.13 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14 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15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6 施工场地:用于工程施工使用的的场所。
2.17 书面资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所有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联系单、变更洽商资料、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8 单项工程变更或洽商签证:系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某些有直接因果关系变更的总和,组成单项变更或签证。
2.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21 不可抗力: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开始当天计算到事件终止日(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2.23 停工、窝工损失:指由于发包方或监理方原因(包括未按时提供第5条规定的图纸,或图纸不完整),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而由此造成的损失。
3、适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省(区)、地(市、盟)现行相关规定。涉及最广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补充规定》等。
3.2 本合同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除满足设计施工图上已说明的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电力行业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设备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要求。当上述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文件质量要求不一致时,以高标准为准。
3.3 乙方要积极配合各方进行质量监督及为此所做的协调工作。
以上“规范”和“标准”,如有新的均按新标准执行。
第4条 合同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的各种补充合同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等其他书面资料
第5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陆续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4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应做好图纸的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时,工期顺延。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应采取保密措施。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3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延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及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
第6条 工程师工作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xxxxx,职务:总监
工程师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特殊职权前需要征求甲方意见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甲方代表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和监理单位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乙双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和甲方代表(或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商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7条 甲方及甲方代表工作
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xxxx,职务:xxxx,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1、甲方代表代表甲方按本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1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2 协助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用路、施工通讯等有关外部关系。
1.3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查阅。
1.4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协助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1.5 将施工现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做好交验报告。
1.6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1.7 审核批准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8 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9 甲方负责考核乙方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计划施工。
1.10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将上款中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未能履行本条第一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 乙方及乙方项目经理工作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全权负责人是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xxx ,其职务:项目经理,技术职称: 一级建造师 。
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应按期完成如下工作:
1、乙方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2、施工、生活用水用电按当地标准执行。
3、乙方负责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是:周报、月报,一式份数3份(甲方2份工程师1份)。完成的日期分别是:每周五、每月25日前。
4、对于乙方应提交的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如果需要的话)的提交内容由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定。提交时间至少有应留5个工作日的时间供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需要而定。
5、所有乙方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认可。
6、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甲方、甲方代表或甲方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甲方不承担乙方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乙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乙方负责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事故处理费用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施工场地交通和噪音的等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
9、乙方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负责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设备检修油污自己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乙方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甲方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乙方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3、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13.1 当地人民的便利。
13.2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属于合同实施必须发生的事件,应有甲方与当地有关部门或人员协商在前,乙方使用在后(且有甲方书面同意)。
14、乙方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调出与更换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甲方可以无理由要求乙方更换不满意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和义务。乙方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每月到位不低于 22 工作日,项目主要人员的每月到位工作日数分别进行考核,低于承诺的到位工作日,每天扣罚3000元。到位率由工程师进行考勤,每月签发工程款的同时报甲方考核。如其中一人的月度到位率不足15天,则甲方有权暂时停付当月工程款,直至乙方满足规定的到位率。
15、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
16、乙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17、对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包括要求乙方不按规定的进度施工、按不完整的图纸或者在明显不适宜施工的环境下施工等,乙方应当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并且告诉甲方后果,如果甲方坚持按甲方要求履行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意见和承诺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 进度计划
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 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等资料,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7条第3款的约定处理。进度计划见附表一.
2、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审核,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时间为工程开工前一周内,甲方在乙方提交后一周内组织审核结束。
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和甲方批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在任何时候,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椐工程师的要求,乙方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开工日期:2012 年5月 20 日,竣工日期:2012 年11月 31 日。
第10条 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应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2天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工期顺延。工程师和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原因使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程师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48小时内应对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己同意延期。
第12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赔偿金,同时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
1.1 因甲方图纸交付、设备供应延误(主机设备除外)造成的工期延误;
1.2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除外);
1.3 因天气等原因造成施工不便的;
1.4 非乙方原因连续停水、停电、停气超过24小时(非作业期间除外)。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应顺延的工期天数、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等,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2、出现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认,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工期相应顺延,由甲方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2.1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2.2 主机设备延迟交货影响乙方工期的;
2.3 重大设计变更(指主体结构改变或功能变化等)引起的。
2.4 因甲方资金支付延误(在合理期限外)造成的工期顺延;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应顺延的工期天数、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和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答复,并就可能采取的措施进行商讨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3、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4、非上述第1款和第2款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关键线路进度节点如期进行和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延误期赔偿费(以下称工期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 ×实际延误天数。误期时间分段计算,一是竣工前按关键线路的进度节点每月考核,每月按进度额款预扣;二是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计算实际延误。总的延期赔偿费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工期罚金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工期罚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如果因乙方合理赶工,到竣工日期时没有延误,甲方补付进度款扣付的延误罚金。
6、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表,若乙方拖延进度,甲方有权扣减进度款,直至乙方赶上工程总进度。乙方赶上工程总进度后,甲方停止扣减进度款并退还部分扣减的工程进度款。若乙方出现三次拖延进度的情况,按违约处理,并清退出场。
7、由于不按甲方指定施工区域范围内施工,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协调并负责赔偿,同时工期不得顺延。
8、因甲方原因,造成主吊机械(吊装风机的500吨汽车吊)停工、窝工损失,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该机械台班费用补偿。停工、窝工损失费的支付与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相同。
第13条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1 提前的时间;
1.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1.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4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1.5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或提前奖励计算办法。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3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3.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奖励办法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工程师或甲方对工程质量检查、确认、签署认可意见等,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工程师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得相应顺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 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与最后鉴定结果不相符的一方承担。最后结果与双方均有差距,且工程质量达到相关约定或法定标准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
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12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7条 验收和重新检查
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24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工程师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12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 机组启动试运
甲方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组织工作,乙方配合。分部试运中的单机试运转由乙方负责。
1、分部试运转
1.1 分部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
(1)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成,并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
(2)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
(3)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1.2 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乙方配合)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编制分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主要方案、措施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提交的方案2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批准。
1.3 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同时通知甲方参加,除非是不可抗力,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不得超过2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1.4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乙方负责整理、提供。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乙方、监理工程师、甲方等参加验收单位均应签字认可。
1.5 由于乙方的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整套试运。
1.6 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参加分部试运,或参加试运后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后24小时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监理工程师应予以确认,乙方可继续施工。
1.7 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若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修理或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8 分部试运中用的水、油、电、煤、汽由甲方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乙方承担。
1.9.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或生产、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交甲方监理工程师代管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乙方负责消除。
2、 整套启动试运
2.1 甲方(或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应负责整套启动试运及其验收的组织工作,协调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重大影响的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
2.2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由启动委员会指定有关方面负责做好各项记录。
2.3 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和费用,经双方商定,由甲方另行支付。
2.4 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乙方等单位进行消缺完善工作。
2.5 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非乙方原因使得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则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在验收后组织乙方完成,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2.6 凡乙方领取的设备备品备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备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试生产后7天内移交甲方
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第19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乙方安全管理应遵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电力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与考核办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消防等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
乙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与文明管理,提高安全与文明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全面监督、考核。
乙方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乙方项目经理是本工程的第一安全负责人,在组织科学施工的同时,必须随时注意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防风、防雨、防冻、防塌垮、防等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相应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
乙方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
乙方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焊工、车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文明施工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乙方应有完善的事故处理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并按处理预案快速处理。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
每周监理例会上,乙方都要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汇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汇报安全隐患和预防办法。
第20条 环境保护管理
乙方应熟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噪声、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21条 保护第三方人员和动物
对需进入乙方工地的相关人员,乙方应做到:(1)负责保护这些人员或动物的安全;(2) 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畜的伤害。
如果甲方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乙方,甲方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第22条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奖惩
1 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2 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3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电缆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经济支出。
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5731. 00 万元,该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性因素的调整而增减,合同风险范围内结算不再调整。
1 合同总价款应包括(风险范围内)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电费、水费;
施工措施费,以及乙方认为应计取的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
1.2 施工中发生的施工排水浅沟浅基的二次开挖、回填、基坑排水及其它措施,计入总报价;
1.3 本标工程范围内的混凝土中根据施工图要求或施工需要而采用减水剂、早强剂及其它添加剂;
1.4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发生的采保费(包括过桥、过路、航运费等);
1.5 本标工程范围内采取临时措施防范一般性自然灾害费用;
1.6 施工质量检查费等;
1.7 工程完工后,已完设施在移交给招标人之前,乙方对其保管、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1.8 乙方办理施工手续费用、部门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1.9 一般性设计变更及签证、洽商费用。
1.10 乙方与各分包商(包括业主分包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总包分包施工单位)之间的总协调工作,即协调合作和衔接处理等工作应发生的费用。
2、风险范围以外的计算原则如下:
2.1 合同外新增项(另行委托施工的)的结算,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或工程所在地现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文件,人工和材料价格以工程量发生当季度当地材料信息价为准计算。
2.2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动双方另行协商。
2.3 主机设备延迟交货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的,按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费用给乙方。
2.4 因乙方过失或行为不当原因引起的返工修改,不能作为工程变更或洽商签证处理,乙方应责任自负,结算不再调整合同价款。
2.5 所有作为调整结算价的新增项、变更洽商,都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完工后补签的资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24条 工程款预付
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预付工程款 万元,开工后在进度款累计支付超过4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总共分三次逐次扣回全部预付款。
2、甲方未按第24条第1款约定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施工,按第7条第3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利息。
第25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每月20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工程师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并按合同价计价依据计算核对确认其进度结算(简称计量),于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甲方专业工程师3天内抽查复核签认,并请主管领导签认后转交财务部。
2、工程师和甲方审核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应包括各项奖惩金额和扣款,扣款项有扣减预付款额等,奖惩金额应包括安全文明奖惩、工期提前或延误奖惩、工程质量奖惩等。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本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条上两款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为准。
第26条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的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 甲方专业工程师于每月28日前,将抽查复核签认并请主管领导签认后的“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转交财务部,财务部视账面情况于下月5日前支付。乙方逾期未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的,付款期限顺延,并不得以付款延期而影响实际工期;工程师原因逾期不能确认的,视同乙方申请额被确认,甲方可以其申请额付款。甲方原因逾期不能付款,视同甲方违约,可以给乙方顺延工期。
2、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止付,待整套启动验收合格、结算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在发包人收到此申请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结算余款,同时预留总结算款5%的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27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其“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和“工期进度计划”确定的期限给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24小时前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失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供应材料、设备计划”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3.1 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3.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要通知供货方、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参加开箱检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3 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如甲方不同意重新采购,要求乙方代为调剂串换,乙方应予执行,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4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材料、设备缺陷,双方另行商定费用计取、结算办法。
3.5 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3.6 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3.7 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返工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工期进度计划”和“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向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约定的材料、设备,应按实际供应迟误造成的工期延误顺延工期,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延期损失。
第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为保障工程质量,由乙方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设备,其供货商的资质必须得到甲方、工程师的书面认定。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八章 工程变更
第29条 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1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30条 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29条两款的工程变更后,按下列规定计算:
1、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双方可另行商议。价款依据的初设概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按照概算中已有的价格乘以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结算价款。
2、合同价款依据的初设概算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做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乙方应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或工程所在地现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文件,人工和材料价格以工程量发生当季度当地材料信息价为准计算。
第九章 竣工与结算
第31条 竣工验收
1、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天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可办理结算手续。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运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4、 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14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2份移交甲方。
5、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6、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56天。
7、 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32条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师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收到工程师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于21日内进行抽查审核,并办理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付款审批手续。
3、工程师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28天内不进行核实确认,视同乙方所报竣工结算已被审核确认,乙方可直接将其交甲方并要求以此为依据办理结算汇款。甲方收到工程师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或视同已被审核确认的报告后,于21日内不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从第22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竣工结算计算和审核,应符合本合同第23条、25条、30条约定的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5、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33条 保修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1、质量保修期如下:
1.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1.3 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1.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1.5 其他约定:本工程保修期除第1、2条外均为2年。
2、质量保修责任
2.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质量保修金的扣留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5%,在进度款内扣留。
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5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
第十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4条 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4 要求停止施工。
第35条 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
2、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36条 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 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⑵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⑶ 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5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⑷ 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做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 其它
第37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9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⑴ 己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⑵ 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⑶ 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⑷ 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
⑸ 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⑹ 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三条的相关约定或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40条 保险
1、甲方办理风机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41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第42条 补充条款
1、乙方必须按图施工、保证质量,不得为减少工程量而单方面修改设计或不按图施工,乙方未经设计变更并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设计施工(未按照图纸施工),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由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赔付等经济责任,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甲方的延期及其他可计算的经济损失。
2、甲方因项目需要,要求乙方完成在本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施工工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以书面委托为依据。
第43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44条 合同份数
1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
2 合同副本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第45条 合同附件
1.附件一 合同组价一览表;
2.附件二 xxxx风电场(48MW)工程项目进度计划;
3.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4.附件四 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
附件一
| 投标报价汇总表 | |||
| 金额单位:万元 | |||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投标报价 | 备注 |
| 一 | 建筑工程 | ||
| 1 | 发电设备基础工程 | ||
| 2 | 变配电工程 | ||
| 3 | 房屋建筑工程 | ||
| 4 | 交通工程-场内道路6M宽 | ||
| 5 | 施工辅助工程 | ||
| 6 | 场内交通道路(17.84*5) | ||
| 二 | 设备及电气安装工程 | ||
| 1 | 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 ||
| 2 | 集电线路 | ||
| 3 | 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 ||
| 4 | 通信和控制设备及安装工程 | ||
| 5 | 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 | ||
| 三 | 总计 | ||
|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 |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合计 (万元) |
| 建筑工程 | |||||
| 一 | 发电设备基础工程 | ||||
| 1 | 风机机组塔筒(架)基础工程 | ||||
| 1.1 | 土方开挖 | m3 | |||
| 1.2 | 石方开挖(含爆破) | m3 | |||
| 1.3 | 土石方回填 | m3 | |||
| 1.4 | 毛石混凝土处理 | m3 | |||
| 1.5 | 风机基础混凝土C30 | m3 | |||
| 1.6 | 基础垫层混凝土C10 | m3 | |||
| 1.7 | 钢筋制安 | t | |||
| 1.8 | 桩成孔 | m | |||
| 1.9 | 混凝土灌注桩C30 | m3 | |||
| 1.10 | 桩钢筋制作安装 | t | |||
| 2 | 风电机组变压器基础工程 | ||||
| 2.1 | 土方开挖 | m3 | |||
| 2.2 | 土石方回填 | m3 | |||
| 2.3 | 基础混凝土C25 | m3 | |||
| 2.4 | 基础垫层混凝土C10 | m3 | |||
| 2.5 | 钢筋制安 | t | |||
| 二 | 变配电工程 | ||||
| 1 | 主变压器基础工程 | ||||
| 1.1 | 土方开挖 | m3 | |||
| 1.2 | 土石方回填 | m3 | |||
| 1.3 | 基础混凝土C25 | m3 | |||
| 1.4 | 基础垫层混凝土C10 | m3 |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
| 1.5 | 钢筋制安 | t | |||
| 2 | 配电设备基础工程 | ||||
| 2.1 | 土方开挖 | m3 | |||
| 2.2 | 土石方回填 | m3 | |||
| 2.3 | 基础混凝土C25 | m3 | |||
| 2.4 | 基础垫层混凝土C10 | m3 | |||
| 2.5 | 钢筋制安 | t | |||
| 3 | 配电设备构筑物 | ||||
| 3.1 | 构架及设备支架 | 项 | |||
| 三 | 房屋建筑工程 | ||||
| 四 | 交通工程 | ||||
| 1 | 场内交通道路(14.44*5) | m2 |
| 五 | 施工辅助工程 | ||||
| 1 | 施工电源 | ||||
| 1.1 | 10kV线路 | km | |||
| 1.2 | 变压器200kVA | 台 | |||
| 2 | 施工水源 | ||||
| 2.1 | 打井 | 眼 | |||
| 3 | 施工道路 | ||||
| 3.1 | 原道路加宽 | m2 | |||
| 3.2 | 原道路加宽 | m2 | |||
| 4 | 风电机组安装平台场地平整工程 | ||||
| 4.1 | 一般场地平整 | m2 | |||
| 4.2 | 土方开挖 | m3 | |||
| 4.3 | 石方开挖(含爆破) | m3 | |||
| 4.4 | 土石方回填 | m3 |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
| 5 | 大型专用施工设备安拆及进场费 | 项 | |||
| 六 | 其它 | ||||
| 1 | 环境保护工程 | 项 | |||
| 2 | 水土保持工程 | 项 | |||
| 3 | 吊装设备安拆费 | 次 |
| 4 |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 ||||
| 4.1 | 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检测费 | 项 | |||
| 4.2 | 风险辨识及应急救援设施费 | 项 | |||
| 4.3 | 劳动与安全卫生评价 | 项 | |||
| 4.4 | 补充风险费 | 项 | |||
| 5 | 其他工程 | 项 | |||
| 设备及电气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 |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合计 (万元) |
| 设备及电气安装工程 | |||||
| 一 | 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 ||||
| 1 | 风电机组 | ||||
| 1.1 | 风力发电机组 1500kW/690V/cosφ=0.95 | 台 | 33 | ||
| 2 | 塔筒 | ||||
| 2.1 | 塔筒 | 台 | 33 | ||
| 3 | 机组变压器 | ||||
| 3.1 | 箱式变电站 ZGS11-1600/35 | 台 | 33 | ||
| 3.2 | 箱变调试 | 台 | 33 | ||
| 二 | 集电线路 | ||||
| 1 | 电力电缆 YJV22-3×240+2*120 1kV | km | 3.96 | ||
| 2 | 电力电缆 ZR-YJV22-3×95 35kV | km | 1.65 | ||
| 3 | 电力电缆 ZR-YJV22-3×240 35kV | km | 0.75 | ||
| 4 | 户外冷缩电缆头制作安装 150-240 1kV | 套 | 396 | ||
| 5 | 户内冷缩电缆头制作安装 70-95 35kV | 套 | 33 | ||
| 6 | 户外冷缩电缆头制作安装 70-95 35kV | 套 | 33 | ||
| 7 | 户内冷缩电缆头制作安装 185-240 35kV | 套 | 3 | ||
| 8 | 户外冷缩电缆头制作安装 185-240 35kV | 套 | 3 | ||
| 9 | 架空线路 LGJ-3×95/20 35kV(单回路) | km | 8.2 | ||
| 10 | 架空线路 LGJ-3×150/25 35kV(单回路) | km | 19.5 | ||
| 11 | 架空线路 LGJ-3×150/25 35kV(双回路) | km | 19.5 | ||
| 12 | 35kV跌落开关RW5-35/40A | 组 | 33 | ||
| 三 | 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 ||||
| 1 | 主变压器系统 | ||||
| 1.1 | 主变压器SFZ11-100000kVA/220 | 台 | 1 |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
| 1.2 | 主变中性点组合电器 | 套 | 1 | ||
| 1.3 | 变压器系统调试 | 项 | 1 | ||
| 2 | 220kV户外配电装置 | ||||
| 2.1 | SF6断路器LW-252 1250A 40kA | 台 | 1 | ||
| 2.2 | 隔离开关 GW23-252DW 1250A 40kA 单接地 | 组 | 1 | ||
| 2.3 | 隔离开关 GW23-252DW 1250A 40kA 双接地 | 组 | 1 | ||
| 2.4 | 电流互感器LB-220W1 200/5A | 台 | 3 | ||
| 2.5 | 氧化锌避雷器 YH10WZ-204/532 | 组 | 1 | ||
| 2.6 | 钢芯铝铰线 LGJ-300/30 | t | 0.11 | ||
| 3 | 35kV户内配电装置 | ||||
| 3.1 | 35kV主变开关柜 KYN61-40.5,2000A,31.5kV | 面 | 1 | ||
| 3.2 | 35kV进线开关柜 KYN61-40.5,2000A,31.5kV | 面 | 3 |
| 3.3 | 35kV消弧消谐柜 | 面 | 1 | ||
| 3.4 | 35kV PT柜 KYN61-40.5,2000A,31.5kA | 面 | 1 | ||
| 3.5 | 35kV无功补偿出线柜 KYN61-40.5,2000A,31.5kA | 面 | 1 | ||
| 3.6 | 母线桥 35kV | m | 10 | ||
| 3.7 | 35kV 户外绝缘铜管母线 1000A 31.5kA | m | 60 | ||
| 3.8 | SVC 静止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10000kVarv 35kV | 套 | 1 | ||
| 4 | 电力电缆 | ||||
| 4.1 | 电力电缆 ZR-YJV22-3×185 35kV | km | 0.6 | ||
| 4.2 | 电力电缆 ZR-YJV-3×35+1×16 1kV | km | 0.3 | ||
| 4.3 | 电力电缆 ZR-YJV-3×4 1kV | km | 0.5 | ||
| 4.4 | 水煤气管 Φ25,Φ35,Φ40 | m | 200 | ||
| 4.5 | 水煤气管 Φ80 | m | 100 | ||
| 4.6 | 电缆支架∠40×40×4 | t | 1 | ||
| 4.7 | 电缆防火封堵 | t | 0.01 | ||
| 5 | 全场接地 |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
| 5.1 | 风电场接地 | ||||
| 5.1.1 | 热镀锌扁钢 -50×5 | t | 19.6 | ||
| 5.1.2 | 热镀锌角钢 ∠50×50×5 L=2500mm | t | 3.77 | ||
| 5.1.3 | PVC管 Φ200 | m | 6000 |
| 四 | 通信和控制设备及安装工程 | ||||
| 1 | 监控系统 | ||||
| 1.1 | 风电场监控系统(风机配套) | 套 | 1 | ||
| 1.2 | 升压站监控系统硬件软件扩容 | 项 | 1 | ||
| 1.3 | 信号系统调试 | 套 | 1 | ||
| 2 | 保护及测控设备 | ||||
| 2.1 | 主变测控柜 | 面 | 1 | ||
| 2.2 | 主变保护柜 | 面 | 3 | ||
| 2.3 | 35kV母线保护柜 | 面 | 1 | ||
| 2.4 | 防误闭锁系统扩容 | 项 | 1 | ||
| 2.5 | 主变故障录波柜 | 面 | 1 | ||
| 2.6 | 图像监控系统扩容 | 项 | 1 | ||
| 2.7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扩容 | 项 | 1 | ||
| 3 | 控制电缆 | ||||
| 3.1 | 控制电缆 ZR-KVVP22 | km | 15 | ||
| 4 | 通信系统 | ||||
| 4.1 | 移动车载台 | 部 | 2 | ||
| 4.2 | 手持机 | 部 | 10 | ||
| 4.3 | 无线对讲机 | 部 | 6 | ||
| 4.4 | ADSS光缆(地埋) | km | 3 |
| 4.5 | ADSS光缆(架空) | km | 55 | ||
| 5 | 远动和计费系统 | ||||
| 5.1 | 双向多功能电能表 | 块 | 4 | ||
| 五 | 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 | ||||
| 1 | 消防系统(本期新增) | 项 | 1 | ||
| 2 |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备及安装工程 | 项 | 1 |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
| 3 | 升压站接地 | ||||
| 3.1 | 热镀锌扁钢 -40×4 | t | 1.26 | ||
| 3.2 | 热镀锌角钢 ∠50×50×5 L=2500mm | t | 0.09 |
附件二
| xxxx风电场(48MW)工程项目进度计划 | |||||
| 标识号 | WBS | 任务名称 | 工期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 1 | 1 | 里程碑工期 | 175工作日 | 2012年5月20日 | 2012年11月10日 |
| 2 | 1.1 | 风机基础第一罐混凝土浇筑 | 0工作日 | 2012年5月20日 | 2012年5月20日 |
| 3 | 1.2 | 风机开始吊装 | 1工作日 | 2012年6月30日 | 2012年6月30日 |
| 4 | 1.3 | 系统反送电 | 1工作日 | 2012年8月20日 | 2012年8月20日 |
| 5 | 1.4 | 首台风机并网发电 | 1工作日 | 2012年8月31日 | 2012年8月31日 |
| 6 | 1.5 | 全部风机并网发电 | 1工作日 | 2012年10月30日 | 2012年10月30日 |
| 7 | 1.6 | 全部风机240小时试运行完成 | 1工作日 | 2012年11月10日 | 2012年11月10日 |
| 8 | 2 | 风电场工程建设计划工期 | 369工作日 | 2009年11月6日 | 2012年11月9日 |
| 9 | 2.1 | 工程设计 | 227工作日 | 2009年11月6日 | 2012年6月20日 |
| 10 | 2.1.1 | 微观选址 | 2工作日 | 2009年11月6日 | 2009年11月7日 |
| 11 | 2.1.2 | 道路施工图 | 44工作日 | 2012年1月17日 | 2012年3月1日 |
| 12 | 2.1.3 | 风机基础承台施工图 | 120工作日 | 2012年2月1日 | 2012年4月28日 |
| 13 | 2.1.4 | 集电线路图 | 79工作日 | 2012年3月14日 | 2012年5月31日 |
| 14 | 2.1.5 | 电气一次设备安装图 | 35工作日 | 2012年5月15日 | 2012年6月25日 |
| 15 | 2.1.6 | 电气二次设备安装图 | 28工作日 | 2012年5月24日 | 2012年6月20日 |
| 16 | 2.2 | 设备到货 | 92工作日 | 2012年5月13日 | 2012年8月12日 |
| 17 | 2.2.1 | 主变到货 | 1工作日 | 2012年6月30日 | 2012年6月30日 |
| 18 | 2.2.2 | 一次电气设备到货 | 10工作日 | 2012年6月18日 | 2012年6月27日 |
| 19 | 2.2.3 | 二次电气设备到货 | 10工作日 | 2012年6月25日 | 2012年7月4日 |
| 20 | 2.2.4 | 基础环到货 | 60工作日 | 2012年5月13日 | 2012年7月11日 |
| 标识号 | WBS | 任务名称 | 工期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 21 | 2.2.5 | 机舱轮毂桨叶塔筒到货 | 70工作日 | 2012年6月4日 | 2012年8月12日 |
| 22 | 2.3 | 施工阶段 | 199工作日 | 2012年4月25日 | 2012年11月9日 |
| 23 | 2.3.1 | 道路施工 | 39工作日 | 2012年4月25日 | 2012年6月25日 |
| 24 | 2.3.2 | 风机承台混凝土施工 | 90工作日 | 2012年5月20日 | 2012年8月17日 |
| 25 | 2.3.3 | 电气一次设备安装 | 30工作日 | 2012年6月25日 | 2012年7月30日 |
| 26 | 2.3.4 | 电气二次设备安装 | 30工作日 | 2012年7月1日 | 2012年7月31日 |
| 27 | 2.3.5 | 集电线路施工 | 100工作日 | 2012年5月25日 | 2012年10月8日 |
| 28 | 2.3.6 | 风机吊装 | 100工作日 | 2012年6月30日 | 2012年10月7日 |
| 29 | 2.3.7 | 系统反送电 | 1工作日 | 2012年8月20日 | 2012年8月20日 |
| 30 | 2.3.8 | 首台风机并网发电 | 1工作日 | 2012年8月31日 | 2012年8月31日 |
| 31 | 2.3.9 | 风机全部并网发电 | 1工作日 | 2012年10月30日 | 2012年10月30日 |
| 32 | 2.3.10 | 全部风机240小时试运行完成 | 10工作日 | 2012年10月31日 | 2012年11月9日 |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 方:xxxxX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乙 方: 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xxxx 风电场建筑安装工程在合理年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商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是:工程承包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从投入使用且办理竣工移交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本工程约定的保修期为:
⑴、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使用年限。
⑵、防水工程为五年。
⑶、其他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在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质量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乙方应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价款的5%。
五、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甲方在本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工程结算经过国家规定部门审计后,将剩余
附件四 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
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
甲 方:xxxxX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乙 方: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风电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地按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工程建设承包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严格执行:
一、本协议作为风电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承包的施工项目和内容范围:
详见主合同承包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三、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随主合同同时生效,至主合同承包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后失效。
四、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1.负责对乙方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上岗资格证书等,核实后留复印件备案。
1.2.在开工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乙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宣传工程公司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1.3.依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发布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
1.4.对乙方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1.5.保证按合同,在工程阶段性或全部竣工验收或约定期限,在无任何争议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相关付款协议。
1.6.负责现场总体协调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限期退出。
1.7.甲方有权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本公司有关规定预留合同总价的2‰做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移交后,经安委会审查:①不发生任何事故,返还保证金(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罚款金额超出保证金从工程款中扣除);②发生不同级别事故,相应扣除不同比率的保证金数额,余额返还(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
1.8.乙方在本项目工程中,如违反了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甲方(包括监理方)安监人员有权按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条例进行经济处罚,罚款在保证金内扣除,超出保证金部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注: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监理的安监人员对乙方因违章和事故的罚款可从50元~5000元不等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触及刑法的,则由专门机关处理。)执行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9.乙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的,甲方依据有关奖惩管理规定适当予以奖励。
2.乙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1.负责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职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上岗资格证书等。
2.2.负责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成立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2.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和工程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乙方应按照经工程公司审核的有关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把安全措施落实到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
2.4.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组织本项目全体员工学习掌握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传达贯彻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并分工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签名、记录真实齐全。
2.5.乙方应严格遵守生产法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法令法规,遵守工程公司及其上级单位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书中陈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义务和承诺,自觉接受工程公司的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的问题整改闭环。
2.6.乙方法人是乙方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施工负全责。现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现场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者。乙方应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工程公司汇报安全管理状况。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应佩戴明显标志。现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任命须报工程公司备案,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工程公司。
2.7.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许可开工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2.8.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许可开工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2.9.乙方现场工程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工程公司的安全例会,定期汇报安全工作,掌握工程公司的安全目标、相关动态和要求,并及时组织传达、贯彻执行。乙方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每周安全活动、班前安全交底、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检查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记录真实齐全。
2.10.甲方组织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包括:安全学习教育、安全考试、安全宣传、安全生产月/周、安全无事故竞赛等活动),工程公司有要求时承包商应积极响应参加。
2.11.乙方配备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操作使用人员应培训合格。开工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工器具安全状况、现场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工作人员交底,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2.12.乙方参与施工的职工应身体健康,满足施工要求。严禁录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弱、残者和童工。乙方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2.13.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使用与佩戴,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与佩戴,责任由乙方承担。
2.14.乙方应在建设、投产期间,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杜绝一切人身死亡、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以及其他重大事故发生。
2.15.凡由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含工伤),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2.16.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除立即上报乙方隶属上级外还应及时报告工程公司,如迟报瞒报导致后果,由乙方负责。
2.17.如有分包,乙方必须将分包单位的有效资质等证件及时报给工程公司,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和进入工地施工。分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均由乙方安监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严禁以包代管。
2.18.乙方应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认真做好危险源的辨识、环境因素控制防范工作,工程公司要求乙方应特别加强以下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控制:
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003】168号规范性附录A、B条款的相关规定。
五、甲乙双方须认真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乙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条款,经劝告无效,甲方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六、在主合同范围内增加的施工内容同样适用本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