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规范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程序,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2.0 范围
由综合物业部管理具体承办并负责监督检查。
3.0 职责
综合物业部管理经办人严格办理动火证,施工人员没有资格证书,不能办理。
4.0 工作程序
4.1 申请
4.1.1 使用单位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综合物业部办理《大厦动火证办理登记表》审批手续。
4.1.2 提出使用明火的原因、地点、时间。
4.2 审核
4.2.1 审验操作人员是否具备上岗操作证。
4.2.2 检查动用明火现场是否配备灭火器材,是否有专人看火,现场是否清理干净。
4.2.3 禁止油工与电、气焊交叉作业。
4.3 开具与送回
4.3.1 开具动火证。
4.3.2 动火后,施工方检查余火半小时后方可离开。
4.3.3 将动火证交回综合物业部留存根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