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
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推荐条件
一、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评选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已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者优先),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能手的评选: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此外,参加国家级和国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授予能手称号。
二、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评选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获得能手称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大奖的评选:
(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突出贡献奖”的评选:
1.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积极贯彻落实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有较完善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措施,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
2.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人才培养试点工作,具有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在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职责,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措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职业培训方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较好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财经纪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无违纪现象的培训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突出贡献奖”的评选:
1.在学校管理、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符合国家办学条件要求的重点技校、高级技校和企业培训机构。为地区、行业(企业)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办学成果显著,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培训机构;
2.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方面有一定教学研究成果或突出作法和特点,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起到表率作用;
3.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能发挥一校多能作用,在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毕业生就业率、在校生获得资格证书比例等在本地区、本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