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
第一节、环境资源
一、环境资源的概念
(一)两种不同理解
将环境与资源并列解释
将环境作为资源的定释
(二)环境资源的概念
本书中,环境资源法上的环境与环境资源的概念含义相同。我国《环境保》将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二、环境资源的分类
1、 按物质与人类的关系: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按自然要素的不同: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按环境范围的不同: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第二节、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及种类
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按不同的标准环境问题可分成:
1、按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第二环境问题: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的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一)、局部环境问题阶段:原始人类时期、农牧业时期和工业时期
(一)全球性环境问题阶段: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是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一节、环境资源法的涵义
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它的特点是客观性、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
(二)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它的特点是主观性、环境效益优先性。
第二节、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根据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或者参加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享受环境权利承担环境义务的当事人。
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资源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二)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力
(1)环境资源管理规范制定权
(2)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
(3)处罚强制权
(4)特别物权
(5)环境司法权
2、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职责
(1)管理性义务
(2)服务性义务
(3)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环境资源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受控主体的权利
(1)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
(2)环境使用权
(3)保障权
(4)受益权
2、受控主体的义务
(1)遵守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的义务
(2)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
(3)服从制裁的义务
四、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主要有以下几类: 1、环境资源 2、环境行为
第三节、环境资源法的地位和体系
重点二、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
在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是根据环境资源法的各种形式意义上的子法律部门的制定机关、具体内容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资源法的内部结构。我国现行的环境资源法效力体系可表述如下:
(一)
(二)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
(四)环境资源保规
(三)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规章
(五)环境标准: 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六)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例
上 篇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一节、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
一、不同的环境资源法价值观
(一)环境资源法价值观的含义: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指是环境资源法关于理想中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
(二)不同的环境资源法价值观
1、人类中心主义
2、动物权利论
3、生态中心主义
(三)生态中心主义有两项最高准则和行动纲领;包括自我实现和生态中心平等主义。
自我实现是生态中心主义理论的出发点和最高境界,位于底层的多样性、自我决定、和无等级社会则构成了自我实现的基础。
二、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
分为两类:
1、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环境资源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
2、工具性价值:是环境资源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
第二节、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三、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缺陷
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
我国采用的是目的二元论,即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是值得追求的。环境法不仅应该保护环境,维护人体的健康,亦应促进经济的发展。
实践中,往往出现经济优先的选择,对环境保护事业产生负面影响。
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
(重点)第三节、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一、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
(一)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的概念
源头控制是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
全程控制是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二)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贯彻
1、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
2、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
3、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
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一)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概念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受益者负担原则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有关问题。
2、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贯彻
1、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
2、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资源管理。
3、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
4、建立和健全排污申报登记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破坏环境资源补偿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三同时”制度等有关制度,加强对排污制度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风险预防原则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
风险预防原则的意义:
1、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以有限的资金来有效防止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2、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使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由消极、被动转为积极主动,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的防治。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
1、全面规划
2、合理布局
3、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
4、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四、环境民主原则
(一)环境民主原则的概念
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环境民主原则的意义:
1、实行环境民主制度,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2、环境民主可以加强对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3、公众往往拥有对环境资源的一些独特的经验和知识。
(二)环境民主原则的贯彻
1、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扩大和保障环境资源诉权,依法处理各种侵犯环境资源权利的行为。
2、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3、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4、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第四章、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理论
一、环境权的基本属性
环境权是既合乎理性分析又为立法实践所承认的一项:
1、环境权作为一项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新型权利。
3、公民环境权具有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第一、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
第二、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
第三、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第四、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
环境权的属性是环境保护立法特殊性的根源。环境权的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法立法宗旨的公益性。环境权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律手段的综合性和法律责任的多元性;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决定了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生态性;环境权实现方式的多元性则决定了环境法制系统的开放性。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定义: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三、环境权的涵义的分解组合
(一)重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二)重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
(三)重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四、环境权的内容
(一)环境开发利用权
(二) 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
(三) 参与权
(四) 请求权
环境权中所包含的请求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第三节 公民环境权
一、环境使用权
(一)环境资源物质形态的双重性
1、经济形态的环境资源
2、生态形态的环境资源
(二) 环境容量的物权性
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如下特性:
1、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2.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
3.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
4.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
5.环境使用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
二、环境保护相邻权
概念: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环境保护相邻权有如下特点:
1、相邻范围扩大
2、内容的广泛性
3、客体的生态性
4、利益的多元性
5、权利的复合性
(二) 对主体的
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对主体的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1、应有的注意义务。所谓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指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有义务采取一切应有的措施,以防止域外环境污染而侵害其他相邻权的主体,以及在发生污染时采取必要的规避措施,清除、治理污染,以减小损害。
2、权利滥用的禁止。
三、环境人格权
(重点)第四节 国家环境权
一、国家环境权的概念
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国家的环境资源管理权或国家的环境资源管理职能。
环境资源管理权是指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
二、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
(一) 环境资源行政立法
环境资源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资源管理行规和规章的行为。
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分为职权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
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 分为立法和地方立法;
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的不同, 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在我国,环境资源行政立法划分为四个层次:
1、
2、各部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4、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二)环境资源行政执法
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对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的特征:
1、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和地方各级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
2、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的行为;
3、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双方法律关系。
执法行为的有效要件:1、主体合格2、环境资源执法行为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机关的真实意思表示3、内容必须合法4、相对人必须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成为执法行为的对象。5、当行政执法行为须一定的标的物作为客体时,该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够成为执法对象的物品。6、程序和形式合法
有效行为: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主要包括:
1、监督检查
2、行政许可
3、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执行
(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
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是指享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处理和裁决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和环境民事纠纷的行为。
在我国,环境资源行政司法的形式主要有: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依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环境资源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活动。特点:1、行政调解是由国家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主持的,以第三人的身份进行调节。2、行政调解是依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调解3、行政调解是依法进行的调解。4、行政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
三、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的特殊实现方式
(一)环境资源行政合同
环境资源行政合同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依法签订的协议。
环境资源行政同的特征是:
1、环境资源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
2、环境资源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
3、环境资源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目标。
4、环境资源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
环境资源行政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招标;第二,邀请发价;第三,直接磋商。
中 篇
第五章、环境资源综合法律制度
二、规划、计划制度
环境计划:长期计划(10年以上)、中期计划(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主要指年度计划)
我国对环境资源保护计划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四级管理。
三、环境监测制度(了解)
四、环境标准制度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
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二)环境标准的分类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五类
五、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一)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概念
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利、义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明确地方行政负责人在改善环境资源质量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总称。
(了解)(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特征
1、时间和空间界限
2、有明确的环境质量目标,定量要求和可分解的质量指标;
3、有明确的年度工作指标;
4、有配套的措施、支持保证系统和考核奖惩办法;
5、有定量化的监测和控制手段。
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制度化和法定化,是通过立法形成的一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规则,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律上的体现。
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划的评价(综合评价、专项规划)、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1、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3、在项目任务书下达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
4、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
5、送当地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节过程控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定。
二、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对环境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项目的排污设施及其经营活动,需要事前经过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或条件进行建设和排污活动。
(二)许可证的管理程序
1、许可证的申请
2、申请的审查
3、决定
4、监督管理
5、处理
(了解) 三、环境标志制度
(一) 环境标志制度的概念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指标或规定,向有关自愿的申请者颁发以表明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
(了解)四、综合开发利用制度
(一)综合开发利用的概念
综合开发利用是指国家促使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到最低的限度,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系列措施。
第六章 自然保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概念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环境资源法规定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制度。
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指对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法定取得和征用取得
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的取得的方式:法定取得和开发利用取得
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指依法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并开发、利用的权利。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是指一定主体以一定的方式取得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授予或确定取得
2、开发利用取得
3、转让取得:(买卖,出租,承包等方式)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是指资源使用权从一权属主体移转于另一权属主体,或者资源使用权内容的变更。
(了解)第二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自然资源的利用者必须交纳的一定的是费用才得以利用的法律措施。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森林法》第8条第2款、《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水法》第34条
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
1、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
(了解)第三节 自然资源开发禁度
一、自然资源开发禁度的概念
自然资源开发禁度是指环境资源法规定的,对特殊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的特殊区域禁止或开发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总称。
二、自然资源开发禁度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第1、《海洋环境保》第9条第2款、《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矿产资源法》第17条、《森林法》第31条、《野生动物保》第16条、《渔业法》、《草原法》、《水法》等
(了解)第四节 进出口管制制度
一、进出口管制制度的概念
进出口管制制度是指按照自然资源法及其有关规定,对法律规定的自然资源的进出口进行的法律制度。
二、自然资源进出口管制制度的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第二十四条、1991年《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第五条、《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节 自然资源补救制度
一、自然资源补救制度的概念
自然资源补救制度,是指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害和破坏,要求开发利用者必须以补救自然资源的损害为实际内容的一项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补救制度和补偿制度的区别:
第一,二者设立的依据不同;
第二,二者的义务内容不同;
第三,履行原则不同;
第四,请求权的行使方法不同。
二、自然资源补救制度的内容
(一)补救的内容:是以实际行为补救资源损害,而不仅仅是补偿,尤其是在不能恢复资源损害时更是如此。
(二)自然资源补救制度执行的原则
1、不得落空原则
2、实际履行原则
3、完整履行原则
第七章 污染控制制度
(了解)第一节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概念
所谓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一般是指在城市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生态学理论为指导,以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为保护和改善城市总体环境,对制约和影响城市生态系统发展的综合因素,采取综合性的对策进行整治、。
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的内容
(一)考核的对象和分级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城市,考核的目的是对城市的工作进行考查、评定。
考核分为两级: 1、国家级考核 2、省级考核
第二节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概念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是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化。
第三节 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
一、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的概念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机关或税务机关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或税的一套管理措施。
第四节 现场检查制度
一、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
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资源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其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情况,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的一种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第五节 限期治理制度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
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限期治理项目、目标和期限。
限期治理项目是指需要进行限期治理的具体项目。
限期治理的目标即限期治理所要达到的结果。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由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以及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限期治理决定的形式
限期治理决定的形式是指采取限期治理措施的表现方式。在实践中通常为书面的形式。
四、限期治理的对象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染源
另外,也有一些特别法对特殊区域或流域的限期治理作了专门规定
五、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
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是有关的
对于跨行政区划的限期治理,要采取专门措施
六、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后果 p160
(重点)第六节 防止污染转嫁、转移制度
一、防止环境污染转嫁制度的概念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侵权行为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的业务活动造成损伤而应承担的环境损伤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方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企业则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污染受害者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
二、污染转嫁或转移的法律原因
1、污染转嫁、转移国的法律严格
2、现有国际法规及规则存在缺陷
3、国内长期沿袭传统赶超型的非可持续发展模式
4、吸收外商投资战略尚未有意识地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原则基础上
三、污染转嫁、转移的构成要件
1、转移的设备或技术对环境的污染危害严重
2、接受转移的企业或个体生产经营者没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设备、资金
3、主观上有过错
四、转嫁污染的方式 p1
五、防止污染转嫁的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第30条、《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关于严格控制有害废物转移到处置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弃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
第八章 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一节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一、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环境资源法上的民事责任概念
环境资源法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侵权责任,是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导致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1、环境资源法上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2、环境资源法上的民事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3、环境资源法上的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4、环境资源法上的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也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二、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赔偿损失
1、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2、对造成人身损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
(二)停止侵害
(三)排除危害
(四)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重点)三、无过失责任
(一)无过失责任的概念
无过失责任或称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不足而建立的一种制度,环境资源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是指因污染和破坏而给他人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资源法上的无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4、有我国民法和环境资源法的特别规定
5、无过失责任通常是与保险制度、责任分担制度相联系,并且通过这些制度加以实现的。
(二)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
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是指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又称为抗辩事由,这种抗辩是针对承担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
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自身责任。
3、第三人过错
(三)实行无过失责任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敦促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
第二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一、环境资源法上的行政责任概述
(一)环境资源法上的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上的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环境资源行律规范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环境资源法上的行政责任的特征:
1、环境资源法上的行政责任是环境资源行律关系主体的责任
2、环境资源法上的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3、环境资源法上的行政责任是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
(了解)(二)环境资源法上的行政责任的分类
惩罚性的行政责任指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必然导致的在法律上对违法主体进行惩罚的法律后果。
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补救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补救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法律责任。
(了解) 二、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也叫制裁性的行政责任或惩罚性的行政责任,它是指对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设定的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的实际意义:
1、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
1、特殊预防、惩罚违法行为的目的
行政制裁按制裁方式的不同,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了解)三、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和其他依法享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对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使处罚权的主体特定性
2、处罚对象的广泛性
3、处罚方式的多样性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5、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6、责令停业关闭
7、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8、吊销许可证
9、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环境资源行政处罚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性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的情节,就是指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时,作为决定处罚形式、轻重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况,可以分为两大类:
1、法定情节
2、酌定情节
(五)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一般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等五个阶段。
四、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分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行政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职行为尚不构成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的特征:
1、从其性质来看,它是一种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2、从实施处分的主体来看,是受处分人员的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
3、从行政处分的对象来看,它只包括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4、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实施制裁的主体不同
2、制裁的对象不同
3、制裁的方式不同
4、补救途径不同
第三节、环境资源刑事责任
一、环境资源法上的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上的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
四、中国的环境资源犯罪立法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危害环境罪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四)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五)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六)非法狩猎罪
(七)破坏耕地罪
(八)破坏矿产资源罪
(九)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十)盗伐林木罪
(十一)滥伐林木罪
(十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十三)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十四)玩忽职守罪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罪
(十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第九章
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第一节 非诉解决制度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免受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攻击。
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
我国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上应采取正当防卫的原因。
二、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构成的条件是:
三、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即权利人在一定情况下出于自助的目的对债务人或者侵权人采取强制措施。
在环境法上适用自助行为,必须符合的条件:
(重点)四、环境行政调解
环境行政调解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以解决环境污染赔偿纠纷为目的,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消除纠纷的活动。
第二节 环境资源民事诉讼
一、环境资源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在其环境民事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对侵权行为人提的诉讼。
特点:
1、诉讼主体的扩展
(1)公民起诉资格的扩大
(2)起诉资格要件的扩大
(3)集团诉讼的运用
2、因果关系推定
(重点)3、举证责任倒置: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况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4、诉讼时效的修正
(了解)二、环境资源民事诉讼的分类
1、停止侵害之诉
2、排除妨碍之诉
3、消除危险之诉
4、恢复环境原状之诉
5、损害赔偿之诉
第三节 环境资源行政诉讼
一、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环境资源行政行为非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的环境资源权益,而依法向人民起诉和人民依法审理的活动。
二、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分类
1、要求履行职责之诉
2、要求行政赔偿之诉
3、司法审查之诉
三、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定
(一)有关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
2、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关于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3、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二)关于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定。
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各地受理第一审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四)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五)关于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执行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环境资源刑事诉讼
一、环境资源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资源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检察机关为追究环境资源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提起的诉讼。
二、环境资源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
(一)关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管辖的规定 1、职能管辖 2、审判管辖
(二)关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起诉的规定
(三)关于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