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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定价发展案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08: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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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定价发展案例

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公司要想完成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大多数要来中国投资。由于中国目前的税法体系繁复而不够精确,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且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掌握的尺度不一,甚至同一税务局不同的工作人员的解释也会有差异,这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惑。笔者将为外国企业在华投资如何选择投资地点、在中国如何设立公司、公司的性质、公司的组织结构、重组并购和转让定价等问题做出一些提示,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投资地点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究竟在哪座城市设立公司更合适,是上海还是北京,或者其他城市?各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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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公司要想完成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大多数要来中国投资。由于中国目前的税法体系繁复而不够精确,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且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掌握的尺度不一,甚至同一税务局不同的工作人员的解释也会有差异,这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惑。笔者将为外国企业在华投资如何选择投资地点、在中国如何设立公司、公司的性质、公司的组织结构、重组并购和转让定价等问题做出一些提示,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投资地点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究竟在哪座城市设立公司更合适,是上海还是北京,或者其他城市?各地的
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公司要想完成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大多数要来中国投资。由于中国目前的税法体系繁复而不够精确,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且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掌握的尺度不一,甚至同一税务局不同的工作人员的解释也会有差异,这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惑。笔者将为外国企业在华投资如何选择投资地点、在中国如何设立公司、公司的性质、公司的组织结构、重组并购和转让定价等问题做出一些提示,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投资地点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究竟在哪座城市设立公司更合适,是上海还是北京,或者其他城市?各地的综合优势互有长短,从税收优惠的角度来说,我们建议:目前中国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表现在所得税方面。而这其中又包括地区投资优惠、生产性投资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多种多样,有代表性的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地区等。 

  此外,根据行业不同,针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服务业以及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有特定的税收优惠。 

  我们建议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应该充分考虑各种税收优惠的综合运用。各个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等均有自己特有的优势,例如北京的中关村园区主要集中了大量的高科技企业,因此对高科技企业的配套服务就非常完善。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选择投资地点应该综合考虑企业所处的行业、投资地的环境等因素。 

  进入中国市场的形式 

  在选择了投资地点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究竟是以哪一种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呢?目前外国企业进入中国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成立代表机构。 

  这是很多外国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时的选择。鉴于刚刚进入中国,需要逐步打开市场,在业务量还不大的情况下,成立代表机构是比较稳妥的做法。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代表机构不能够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而仅仅是起到联络作用。在税收方面,尽管没有经营活动,对于某些行业的代表机构仍然有可能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2. 成立独资或合资公司。 

  由于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受到,因此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后,随着业务的增长,就会考虑以公司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这时就又面临着一种选择,是成立独资的子公司还是找一个中方的合作伙伴成立合资公司? 

  首先,目前并非所有的行业都允许成立全资子公司,因此投资者需先考虑行业准入的。 

  其次,企业应该根据公司的战略做出选择。选择独资可能的好处在于管理更加高效;而如果战略定位于希望尽可能快地打开中国市场的战略,则可能与中国国内该行业的龙头企业合作见效更快。当然还应该综合考虑合作方的资质等因素。 

  3. 成立分公司与成立子公司的区别。 

  首先,应该明确在法律上子公司是法人,在税收上应该单独核算,不能与母公司合并纳税;而分公司不是法人,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当分公司和总公司任何一方发生亏损时都可以实现盈亏互抵以减轻税负。 

  从税收角度而言,如果在华总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而从属机构设立在较高税率地区,理论上就应设立分公司汇总纳税。这样,分公司的所得利润与总公司的合并申报缴纳,所负担的是总公司的较低税率,总体上减少了公司所得税税负。而如果从属机构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往往选择子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其核算,纳税享受低税负待遇;同时还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处于高税率区的总公司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区,使整个利润集团税负最低。 

  此外,开始设立从属分支机构时,由于在外地拓展业务会遇到一定的困难,经费开支也会较大,容易发生亏损。此时往往选择分公司,用其生产或经营的亏损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总公司的应纳税额,从而减轻税负。 

  扭亏为盈后,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率比在华总公司的负担税率要低,那么公司就应考虑将该从属机构新登记成立一家子公司,以便享受到低税率和新建企业的税收优惠。 

  大型公司组织结构 

  大型公司的组织结构较为复杂,在国内一般会设立管理总部,下设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同的职能公司。这就要求公司在考虑组织结构的搭建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运用国家的优惠,并且充分利用在避税地成立控股公司等手段,为企业将来降低税负打好基础。 

  重组并购 

  公司往往会通过收购国内该行业的龙头企业,迅速的占领国内市场。但在收购过程中,往往由于不了解国内的情况,而导致收购的风险非常大。因此我们建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决定购买股权时,应聘请专业人员,对欲购股权公司的财务及税务情况进行充分的审查,以了解其是否有重大的涉税风险或债权债务风险; 

  2.在确定交易方式时,应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设计,以采用成本最低(缴税最少)、风险最小的方案。 

  外籍员工在华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中往往有大量的外籍员工,他们来到中国工作会获得较高的工资以及各类津贴。那么外籍人士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税负又是多少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针对外籍人员制定了专门的条款,根据外籍人员在华居住年限,以及所获得报酬的性质等条件,个人所得税税负都有所不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年所得1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外籍人员一般都符合此标准,因此应该引起特别的关注。 

  转让定价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大量存在着关联交易。尤其是那些采购、销售两头在国外,仅把国内作为生产中心的企业。这些交易往往涉及到转让定价问题。通过转让价格调节企业间的利润,达到控制市场、规避风险及外汇等目的。一般企业转让定价的方法有六种:资金(利息税前、集团避关联)、 商品、劳务(广告、咨询)、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租赁、无形资产(品牌、技术)。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利用货物和劳务的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2.利用贷款利息的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3.利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4.利用租用、租赁等的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目前我国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大,针对转让定价的调查呈上升趋势,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的安排工作,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而关于“税”这一专业问题,对于投资者和其CFO或财务总监来说,全面、深入掌握其中涉及的种种问题往往是很困难的,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不失为一种事半功倍的办法。 

  以下,笔者结合涉及转让定价问题的一个具体案例,与读者共同分享纳税筹划的操作办法。 

  2005年11月4日,国内最大皮草生产合资企业面临增资问题。 

  该企业是合资生产型企业,1995年成立,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每年流水5亿美元,原材料全部从澳洲进口,在国内加工,全部销往澳洲、美洲和欧洲,是典型的“两头在外”企业。减免期过后,税务局采取反避税措施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国外,于是通过预约定价安排(APA)将企业利润率定为4%,今后每年企业所得税约5000万元。 

  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两个股东分别为董事长个人和澳洲销售公司,企业需要增资到1.5亿元。这一信息简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企业所在城市的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企业在11月30日前完成增资,以便提前完成市里对外招商引资任务;税务局困惑的是企业长期微利,哪来那么多钱增资;公司董事长担心用税后利润增资后要交上千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的CFO将种种棘手的问题简单梳理一下,主要有: 

  1. 董事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增资有一部分资金希望通过债转股解决,但其中的税务问题令人担心; 

  3. 如何加大分配以便多获得再投资退税; 

  4.采用清算的形式好不好; 

  5. 股权转让定价产生的税务问题; 

  6. 外管局对这几种增资方式是否认同; 

  7. 如果把董事长个人股东换成另外一家外资公司,董事长还能当法定代表人吗?那么,公司的两个外国股东,是属于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 

  8. 上述作为新股东的另外一家外资企业注册在哪个国家合适? 

  因为这家企业的CFO以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过审计工作,虽然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些税务问题,但深知看似简单的增资如果筹划好可以节省很多税金,于是决定在具体的操作上聘请我们的专业税务师为该企业的税务顾问进行税务筹划。 

  这家企业刚好达到10年经营期,不然,可能补税。我们通过与税务局和沟通,终止了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APA),仅此一项就为企业节省企业所得税上亿元。此外,我们从2005年11月4日开始为该企业服务,由于获得了的支持,该企业一切手续在两周内都办理完毕,到2005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达了新的反避税文件国税函[2005]1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企业动作慢了,就可能产生上千万元的损失。 

  和以前笔者所做过的每一个案例一样,我们通过艰苦调研,出具了几套方案,最后达到了令客户满意的效果:在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节省了2亿元,等于增资的钱用节省的国家税款就足够了,如果自己直接投资增资,将白白损失2亿元纯利! 

  见到税务筹划带来的直接利益后,该企业的董事长表示:“我们上市后,每年都要聘请专业税务顾问为我们在内部流程、组织结构、上下游产业链、历史问题、与税务机关沟通、预算、期权设计等问题上为我们把好关!” 

  以上只是我们10多年来为众多外国企业服务的众多案例中的一个,但我们所做的无数筹划案例无不给我们如下两点重要启示: 

  1.筹划动作要快:反避税措施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如果动作慢,可能来不及实施,要给实施留下充足时间; 

  2.筹划工作要早:很多增资企业连工商登记都已变更完毕,才来考虑个人所得税问题,除非当地还有一些特殊,否则很难解决,因此筹划工作一定要早。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了防止企业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导致税收流失,国税总局日前发文要求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和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下称《通知》)要求,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假亏损真避税

  事实上,公司利用转移定价手段将利润转移至税率较低的国家,是一个普遍做法。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进程加速,外资企业通过跨境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问题更加突出。在账面上,直接表现为大面积的亏损。

  据统计,在2005年以前全国甚至有55%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亏损。苏州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8年苏州市外资企业全年亏损额93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的76.2%。

  国家统计局2007年时的一项调查显示,亏损外资企业中约2/3是通过减收增支、转移商品定价、虚报成本等假报亏损真避税,已造成我国损失税款达300亿。

  然而奇怪的是,尽管这么大面积的亏损,在华的外资企业却越战越勇,FDI连年创新高。

  据了解,转让定价是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一般是高税率地区的公司(如子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低税率的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高价卖出,子公司亏损,利润留在了母公司;或子公司向母公司以远高于同类市场价格购买原料、服务或授权,从而向母公司转移利润。

  而值得警惕的是,在一些合资企业中,外方以“制造亏损”的方式吞食中方股份。

  近日,国内轮胎公司双钱股份就因承受不了曾经参股的合资公司米其林回力近年来的连续亏损,而宣告退出。 

  据了解,米其林回力2006年到2008年销售额连年攀升,但净利润却持续亏损,而且亏损逐年加剧。而双钱股份自己的轮胎业务却有不错的利润率。不得已,双钱股份17日宣布出售米其林回力28.5%的股份。而收购方,很可能就是米其林公司。

  加强外资关联交易监控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国税总局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主要原因之一是不少企业国外经营陷入困境,而中国境内的业务却依旧十分红火,企业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空间和可能性都加大了。

  德勤北京税务合伙人张宝云此前曾对CBN记者透露,1998年以来,每年大概有200到300家企业被正式采取反避税立案审查,其中有1/3到1/2的企业最终被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整,要求补征税款。

  而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制定了相关的专门的反避税条款以应对避税问题。

  此外,今年严峻的税收形势,也是促使财税部门严控外资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原因。国家税务总局5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包括个税、企业所得税和在内的主要税种加强征管,堵漏增收。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从世界范围来看,预约定价(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它是指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安排的形式,对纳税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利润水平等相关事宜事先约定一系列标准,以解决关联交易中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

  据了解,税务监管层对预约定价安排的态度比较审慎,“毕竟预约定价安排是对将来的一个安排,如果在对一个企业没有了解的情况下贸然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将有可能导致国家财政利益面的损失。”德勤一位税务专家对CBN记者表示。

“反避税”调整亮剑,让对方无懈可击

  谁都没有想到,全国首例因反避税调整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会在贵州省———这个欠发达的、也是特别渴望招商引资的地方发生。

  2007年11月28日,全国第一起因反避税调整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公开开庭。原告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ZFC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FC公司)。此前,由于不服贵阳市国税局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ZFC公司在向贵州省国税局提请行政复议后,又向提起行政诉讼。

  12月6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贵阳市国税局作出的决定。12月24日,原告方不服判决,再次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就在贵阳市国税局做好了应诉准备的时候,2008年1月21日,ZFC公司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提出撤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裁定,同意撤诉。至此,我国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开展以来遇到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落下帷幕。此次反避税调查共计调整企业利润额1.48亿元;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5亿元;补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420.77万元,补缴预提所得税468.05万元,共计补缴税款888.8万元;另外,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146.9万元;补税罚款共计1035.72万元。

  贵州省国税局副王东山告诉记者,此次反避税调查调整不仅仅是维护了国家的税收主权,对合资的中方利益也实现了最大的保护,维护了合资企业的中方的利益8700多万元,使中方从资不抵债的境地起死回生。

  销售过亿元却连年亏损

  2001年12月,贵州省引进了一家世界著名的公司来贵阳投资,投资总额为3722.万美元,注册资本14.16万美元,投资比例为中方占30%,外方占70%.双方投资成立的就是ZFC公司。

  作为一家生产、开发、销售CDMA手机及其相关通信产品的中外合资企业,ZFC公司从成立之初,就被贵州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所得税税率为15%.然而,从 2002年实现利润26万元后,这家企业就开始在亏损的泥潭里挣扎:2003年,亏损832万元,2004年,亏损1623万元。2005年,该公司奇迹般地盈利879万元,2006年再次巨亏3569万元。

  令人费解的是,连年的亏损似乎并未让外方望而却步,ZFC公司生产经营依然欣欣向荣:2002年~2005年年均销售收入一直在5亿元以上。即使是在发生巨亏的2006年,销售收入也超过了2亿元。而根据贵阳市国税局的资料显示,2002年~2006年5年间,其税收负担率为0.21%,所得税税负为0.经查证,ZFC公司还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贵阳市国税局国际处涉外税政科科长颜红宇告诉记者,从该企业5年间平均销售收入51455万元,利润盈亏损呈跳跃式增长的情况分析,其交易有别于非受控企业的正常交易行为,存在着转移定价的嫌疑。

  做“傻事”的背后

  2004年8月24日,贵阳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组正式下发调查通知,对ZFC公司进行反避税调查。

  反避税小组分别对ZFC公司所承担的功能按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研发、产品品质保证、市场推广、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应收和应付账款管理、运输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同时对ZFC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按生产风险、品质风险、物流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外汇风险等进行了分析。

  反避税小组发现,ZFC公司的产品定价明显有悖于正常企业的定价原则。通过调查了解,ZFC公司在产品材料的采购中,关联企业间的采购占有绝对的比重。而在ZFC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中,直接材料又占有绝对比重。关联交易中,关联购进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ZFC公司的盈利或亏损。

  反避税小组还发现,2001年9月,ZFC公司的母公司———ZC公司与ZFC公司曾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ZFC公司向其母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和技术许可费,合同期限为10年。然而,2002年12月20日和2003年12月31日,ZC公司与ZFC公司又以签订备忘录的形式,免除了ZFC公司应当支付给其母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相反,在2002年和2003年免税期结束后,ZFC公司于2004年又恢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并代扣母公司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从2002年~2004年,母公司分别以让利、免除、加价补贴等形式,不按企业进行运作,给予ZFC公司共计资金1.3亿多元。

  ZFC公司的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不过1.2亿多元,而其母公司两年让利、免除、加价补贴的资金早已超过其注册资金,外方为何要做这样的“傻事”?

  颜红宇告诉记者,如果母公司不对ZFC公司进行免除、补贴、加价,对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ZFC公司来说,必将中断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链,造成ZFC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为了使其资金链不断,又要维护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转移定价原则,母公司不得不采用让利、免除、加价补贴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营形式。

  而在特许权使用费的免除与否上也体现出了外方的“智慧”。据税务人员分析,ZFC公司2002年、2003年享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ZF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管理费用”里列支,费用的大小对免税期缴纳所得税无影响;如果ZF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将要代扣其关联企业———母公司10%的预提所得税。因此,采用免税期免除支付,而征税期恢复并追加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增加了征税期企业的“管理费用”,其行为明显是在避缴代扣的预提所得税,以减少征税期的应纳税所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表面上母公司免除了ZFC公司支付两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合资中方还得感谢外方的免除行为,但实际上,据海关调查数据显示,CDMA在中国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平均在4.5%~5%之间,而ZFC公司对其母公司的支付比例却平均高达8%.

  ZFC公司虽然是一个合资公司,但其决策管理层和内部各个部门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全部由外方担任,ZFC公司的国外采购均通过母公司进行,母公司完全控制着ZFC公司材料采购及销售的价格。

  反避税小组的调查表明,通过调整产品材料关联采购价格和低价出口销售给关联企业产品以及免除费用、加价销售等方法,母公司直接控制ZFC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的盈亏,从而完全控制ZFC公司的生存空间。2002年~2006年,ZFC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发生转让定价行为,其中包括“原材料高进”、“产品低出”、关联企业向ZFC公司进行加价、让利、补贴、免除特许权使用费和广告费用。 

 发掘一切可以依存的数据

  虽然早就知道反避税需要调查审计、寻找可比企业、约谈调整等一系列的工作,耗时较长,也做好了有足够的精神准备,但事后贵州省国税局国际处副陈华为坦言,没想到会持续这么久:整整两年零七个月。不过,也正是一步一步扎扎实实的工作,使得贵阳市国税局在后来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掌握了主动。

  反避税遵循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经营原则,每一个案件没有固定的模式,它是一门综合艺术。贵阳市国税局国际税处的颜宏宇告诉记者,本案中涉及关联企业间的购进、关联企业间的产品销售和关联企业间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一开始税务机关和企业意见悬殊,曾经有过非常激烈的争论。通过调查人员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分析工作,经过了大小20多轮的谈判,企业及其为其作税务代理的会计师事务所终于就合理利润水平与税务机关达成了共识。

  虽然已经结案,但颜宏宇对当初的情景依然难以忘怀。颜宏宇说,外企避税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税务部门要想查处,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掌握信息与数据。大家都在较量,如果税务部门的证据、经济分析和理由更加充分,国家就能拿回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调查开始阶段,外方的态度强硬,表示其经营亏损完全是由于中国市场原因造成的,不承认有转移定价的行为。反避税小组按照法定的程序,首先调取了ZFC公司2002年~2004年的账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对各个年度的数万份凭证进行核对,对材料购进、生产、仓储、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笔录;从企业的关联认定、销售产品去向、材料的购入来源、资金融通统计、产品成本分析,内外销产品的重新核算到案件的汇总归档等都列项明确。最终,反避税小组在对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去向、无形资产转让、主要产品成本以及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调查方向。决定把重点放在2002年、2003年度材料高价购进,无形资产转让;2004年~2006年材料高进和产品低价出口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上,并固定了调查所需的相关证据。除了通过案头审计、实地调查、数次约谈外,反避税小组还耗时近两个月进行外调取证,走访调查了12家国内生产CDMA手机的厂家,充分掌握了同行业的第一手信息资料。

  据贵阳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对ZFC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调查情况分析,贵阳市国税局多次与ZFC公司进行约谈,ZFC公司均不能合理地解释其行为。同时,贵阳市国税局还分阶段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ZFC公司提供境外关联企业采购原材料、产成品和固定资产的资料;要求其提供境外关联企业再销售价格、利润等方面资料。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包括延长期),ZFC公司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举证资料,或主动放弃了举证的权利,表示无法完整提供。

  反避税案件重要的一步是关于调整方法的确定。反避税调查小组根据ZFC公司的功能和风险分析,设定了12套调整方案,在与ZFC公司及其税务代理方的多次约谈及争论后,双方约定,忽略其他次要条件,选定与ZFC公司可比性最接进的一套方案,以4.03%为ZFC公司合理的营业利润水平,忽略或不计其他次要的条件,按4.03%进行调整,并且以BVD数据库2002年~2005年的取值指标,来衡量和调整2006年营业利润水平。

  颜宏宇说,他永远忘不了那个日子:2007年3月28日。这一天,在确认ZFC公司有不按企业方式进行经营的情况下,经与ZFC公司及其税务代理方的多次约谈,逐渐缩小分歧,并在ZFC公司提交书面调整建议书的基础上,三方终于就ZFC公司2002年~2006年应取得的合理的营业利润、调整方法等达成共识,ZFC公司接受贵阳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组的调整方案,并予以书面签字确认。2007年5月28日,经按程序上报贵州省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批准,贵阳市国税局下发了《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对该企业不按照企业作价的行为进行了调整。2007年5月29日,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主管税务局贵阳市乌当区国税局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07年6月4日,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 2007年8月10日,ZFC公司突然向贵州省国税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贵州省国税局按照法定程序,在对贵阳市国税局的此项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后,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维持贵阳市国税局《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的决定。

  ZFC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是又在2007年10月26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调查,一审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是在经过详尽的调查取证后与原告和其税务代理人协商讨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的调整决定,该调整的客观合理性应当予以肯定。贵阳市国税局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维持贵阳市国税局作出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反避税,不会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

  据介绍,在贵阳市国税局开展反避税调查前,ZFC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已使中方投入的资本亏损殆尽。如果不是进行反避税调查,最后情形是合资中方只能有三种选择,一是继续投入资金经营,忍受企业不断的亏损,依靠外方的补贴或让利来维持经营。二是把CDMA品牌经营权拱手让给外方。三是忍受巨额亏损重新寻找合作伙伴。通过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和行政诉讼的全面胜诉后,企业中日双方经谈判已达成书面协议,外方无偿转让其股权,使中方不仅弥补了亏损4200万元,同时还拥有了净资产约4500万元。

  中方负责人表示,以前对企业的盈亏控制,中方毫无办法。如果不是税务机关的介入,企业可能面临的就是,要么继续投入并忍受着可能的巨额亏损,盼着外方的一点补贴;要么长久亏损造成资不抵债、股权丧失。贵州省信息产业厅得知调整的结果后,也对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感谢税务机关为国家挽回了损失,捍卫了国家的经济主权。

  采访中贵州省国税局副巡视员朱正木对记者说,许多人以为企业间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都会发生在发达的沿海城市,其实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同样存在企业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占用我国大量的资源,最后只有产值,没有税收,实际对国家和地方贡献很小。有些人认为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不容易,反避税会破坏投资“软环境”,而这次的反避税调整证明,反避税工作不仅不会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相反,还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国际转移定价现状研究 

  公司制定国际转让价格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实现整个公司全球税负的最低化,使税后利润达到最高的水平。税负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所得税和关税。由于公司的母公司及各子公司所处的国家不同,而不同的国家的税收各不相同,所得税税率和关税税率也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因而公司要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税率下谋求其总体税负的最低化,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目前关于国际转移价格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各种关于税负最低的模型也层出不穷。 

  二、新所得税的实施对转移定价的影响 

  由于各国制定的税法不同,征集税种不一,税率更具差异(我国企业所得税原法定税率33%,而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则在30%以下,美国实行15%,18%,25%,33%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边际税率才与原来我国法定税率持平),这就为公司利用国际转移定价,在有税率差异的国家辖区之间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税前利润达到避税的。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调整为25%,与新法颁布之前相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据测算,在此之前中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5%以上,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致为8%~9%.统一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25%)。为了减少税收成本,公司尽可能采取各种策略来规避税负,转移定价就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在两税合并之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在与中国贸易频繁的国家之中税率低于中国的国家并不鲜见,这样转移定价就有了获利的空间。针对转移定价和关联交易世界各国都有相关的规定,中国也不例外,在新所得税法中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对转移定价问题做出了应对,其核心思想就是对关联方之间不正常的定价进行调整。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一年,随着税率的不断上升,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的冲动将会越来越强。利润的转移带来的是税收流失,对公司转移定价行为加强监控,对维护中国税收主权刻不容缓。 

  三、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造成我国税收流失,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 

  公司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影响我国利用外资效果的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33%,但为了吸引投资,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提供种种优惠,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减免期从开始获利年度算起,外商投资企业就利用转移定价手段将利润移到海外,人为造成亏损的状况,以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的来,从而避免在我国交税。另外,我国的外资企业主要分布在沿海开放城市,可以享受10%~24%不等的优惠税率。优惠的复杂化,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仅8%~12%.这一税率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仍然高于、百慕大等避税地的实际税负。因此,许多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高进低出,将在华子公司的所得利润转移出去。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外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活动中,也发生在支付劳务费用和购买无形资产等活动中。其结果是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应税所得大大减少,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2.侵吞了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益 

  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中外合作企业来说,中方的利润由合同规定,中方占有一定利润分配比率。然而,一旦外方动用转移定价,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收益变大。因此,在外方运用转移定价的过程中,中方的利润被侵吞。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得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定价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实施控制权,达到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可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的目的,以便更多地利用转移定价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商人为地制造亏损面过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中国投资无利可图的假象,必然影响那些正考虑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积极性,使他们望而却步,这对我们引进更多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发展更多的三资企业极为不利。 

  4.使我国国际收支恶化 

  由于公司利用转移价格可以促进外方整体利润增长,从而驱动外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生产的投入品,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不必要的增长。同时,在其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会导致我国商品及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的支出项增加,进项减少,进而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5.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 

  首先,税负公平是影响有序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转让价格避税的企业,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获得了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从而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由此可能导致不法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破坏纳税制度,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其次部分公司在华投资的子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策略,从国外的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进行倾销,以挤垮同行业的中国企业,从而达到垄断及独占我国市场,提高垄断利润的目的;另外一些公司压低出口价格以转移利润也容易引起国外对我国的倾销控诉。这些都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6.其他效应 

  在华公司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转出,使其账面显示低利润甚至“亏损”,给人以经营不景气的假象,从而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在国际上的声誉,会影响不明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并导致了中国员工的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 

  四、我国防范在华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措施 

  1.完善公司在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 

  新《企业所得税法》用了很大篇幅对转移定价问题做出了应对措施。一是引入了“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符合放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交易原则的资料,在税务机关调查时,纳税人及相关方承担协助义务并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三是适时补充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性条款,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这些措施虽不能彻底堵住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或资本弱化避税的漏洞,但其操作难度和成本代价都将加大。 

  2.加强反避税基础制度建设 

  包括加强在华公司纳税申报制度管理、加强会计审计制度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实制度管理。严格要求在华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当局申报其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严格对企业涉外会计业务进行审计,对审核验证后的报表如发现不实,进行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以共同防范偷避税为目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公司的价格转移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一个国家的单边反价格转移法难以彻底防范公司的价格转移行为,所以,许多国家开始采取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共同行动,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了公司的价格转移行为。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定签订,形成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税收方面的协作,以有效地防范纳税人转移定价避税。 

  4.加强税务、海关监管力度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公司内部交易中“公允价值”是否公允的认定,对严重偏离公允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海关要加大监管力度,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倾销出口商品。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包括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应当由海关对其成交价格进行审价。这样既可以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又可以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价格低价促销出口商品,保障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5.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 

  很多国家不仅对税务人员有许多的标准要求,而且对新进人员严格筛选,要求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正式录用。美国国内收入局针对纳税人的基本避税手段,为纳税检查人员开设了特别课程,对审计人员还授予发现避税的大量技术方法。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应采取措施大力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税收征管队伍。 

  6.加强我国信誉的建设 

  继续完善我国在税务征管方面的信誉,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级,对纳税行为很好的企业,税务部门将给予很好的税收服务和税收便利,甚至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对偷税、避税严重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和给予相应的惩处。

由于税制的不同,低税率的一直被内地企业视为“避税天堂”,不过随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6号———转让定价指引:方法与相关事项》(简称“DIPN46”)的发布,今后,公司想通过转移利润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税务局将按照DIPN46的规定对企业定价机制进行严查。

 

  据了解,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商品、资产、服务与资金等的内部定价机制,在当前逐渐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转让定价已经成为各国税务机关的首要关注焦点。特别是在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纷纷出台转让定价的相关文件,加强对企业利润转移的监管。

 

  是个低税率国家,有些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种如、社会保险税等都未开征。而已开征的税种税负也很轻,比如主体税种利得税(相当于内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16.5%(适用于有限公司)和15%(适用于非有限公司)两档,远低于内地25%的税率,而且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比也都是相当低的。由于利得税是对公司、企业的纯利征收,计算纯利时原则上纳税人为赚取利润所付出的各种费用均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因此,不少关联企业常常会借助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用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转让定价大量转移利润,达到“利往税低处流”、“费往税高处走”的目的,以谋求自身税负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

 

  DIPN46阐述了税务局对于转让定价方法及相关问题所持的观点和操作规范。安永转让定价合伙人苏学敏分析认为,DIPN46充分明确了税务局对于转让定价管理的立场,以及将如何使用税务条例和相关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核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原则。今后,如果在港经营企业有不合规的税务安排,关联公司明显违背交易原则,利用的低税率留存利润,将可能被税务局调查,并保留追溯的权利。

 

  苏学敏认为,DIPN46有以下四个要点需要企业认真研究和把握:

 

  一、广泛接受国际通行交易原则

 

  交易原则亦称“公平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等,是指完全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苏学敏分析称,DIPN46正式接受了交易原则作为衡量关联交易合规性的标准,并对交易原则进行了明确定义。这意味着税务局将会和的众多主要贸易伙伴一样,对在营业的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采用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导相一致的交易原则。因此,的纳税人可据此设计和实施与海外关联公司所在税区相容的转让定价。但纳税人必须对关联方交易更加谨慎。因为今后如果企业的税务处理涉嫌避税,那么税务局就会根据DIPN46第6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确定违反交易原则的,还会被要求作纳税调整。

 

  二、明确解决双重避税的协商机制

 

  DIPN46规定,企业如果觉得税务局的处理有双重征税的可能,可以通过DIPN46第46条有关协商程序的相关规定与税务局进行协商。

 

  苏学敏认为,这一规定对于在港经营企业,特别是在港投资,或在港设有经营机构的内地企业是一个利好。因为从中国内地的角度来说,DIPN46为税务局提供了评估中国内地与之间关联交易的平台。倘若纳税人被中国税务部门或税务局作出了税务调整,DIPN46允许企业通过中国内地与之间的税收安排来避免双重征税,而此前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同时企业也要注意,当前,仅与中国内地、比利时、泰国、卢森堡和越南签订了五份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协定,一旦税务局对企业作出税务调整,除了这五个地区外,将无法在其他税务管辖区得到相应的调整而导致双重征税。 这一点需要引起那些以为中转站,发展海外市场的企业的足够重视。

 

  三、明确了准备同期资料的重要性

 

  按照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整理,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原则进行说明。这在业内被称为准备“同期资料”。对于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同期资料的准备是一项“法定义务”。

 

  同样,在DIPN46中,税务局也对同期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

 

  由于确定转让定价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需要税务机关和企业共同提供有效资料,通过反复讨论来确定最合理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掌握了较为充分的资料,而企业却没有准备好同期资料,企业将在转让定价调整过程中失去话语权,处于被动地位,其利润就有可能被过多调整。

 

  因此,苏学敏提醒,积极准备同期资料对于在经营的企业而言尤为重要。与内地规定企业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准备同期资料不同,DIPN46规定下,税务局一旦认定企业有关联交易行为,就要随时查看同期资料。因此,若企业希望避免税务局的调查,或使用税务局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构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来避免双重征税,同期资料的准备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与内地规定不同,DIPN46并不强制要求企业准备同期资料。但是在税务审计下,全球将普遍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框架下的交易原则,企业发生交易,同期资料通常是会被要求提供的。因此,不管是不是强制规定,出于税务安全的考虑,企业还是积极准备为好。

 

  四、明确关联企业间服务费确认原则

 

  鉴于许多企业集团有向内其关联企业各类服务的行为,DIPN46明确了在港经营关联企业间提供服务费用的确认及价格确定原则。

 

  集团内服务安排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各种服务,如行政、技术、财务以及商务服务。根据《OECD转让定价指南》,DIPN46明确,分析集团内服务行为有两个判定要点:一是判断集团内服务是否发生;二是确定交易价格。

 

  判断集团内服务费用的发生,重点要看服务的受益主体是集团还是集团成员企业。DIPN46举例称,一家母公司审计其境外子公司报表和记录,该审计与该境外子公司根据本国法律进行的自我审计相重复。因为母公司进行审计是其作为管理者为自身投资目的而实施,而不是为境外子公司带来效益,因此母公司应承担该审计的费用。 

关于交易价格的确定,DIPN46也指出,为集团内劳务安排中实际发生且由某加成法确定的服务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是集团内服务安排的费用是否能够扣除取决于这笔费用所要达到的实际和商业的目的。如果服务安排所带来的效益能够为服务安排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作出客观的商业解释,那么该服务安排足以将相关费用定性为产生应税利润所发生的支出和费用。如果集团内服务安排为关联企业所带来的利益不能为服务安排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作出客观的商业解释,那么单就该服务而言不足以将相关费用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要对与费用相关的所有情形进行更广泛的调查以确定费用的目的。

 

  在上述原则下,DIPN46采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规定的直接收费法和间接收费法确定收费基础和利润水平。

 

  DIPN46特别强调,为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须确保该服务是可辨识的,而且收取服务费应符合交易原则,并有充分文档支持。

 

  除上述特点外,苏学敏还认为,DIPN46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采用了大量法律判例来佐证指引规定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这样的规定操作性更强

企业合理避税是利用我国特定的税收和制度,而采取的避税方法。所谓合理是因为没有违反国家的税法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的尽可能的帮助企业少缴或不缴税款,从而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在华的外资企业最常用的几种避税方法主要如下:

  利用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资本弱化的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合理。企业权益资本和着无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资本弱化。

  在一些外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往往不以自有资金投资,而是通过境外母公司向企业提供贷款以满足企业营运资金的需求。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借款利息记入成本,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而这个并不会影响境外母公司的收入,境外母公司不但可以得到利息收入,还可以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获得股息收入。这比起境外母公司直接投资,获得股息收入更有利可图。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当前外资企业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避税手段。转让定价是指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国家关联企业,增加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最终结果就可以使得公司整体的税负得到下降。外资企业运用转让定价主要可以通过:商品购销、提供劳务、融通资金、转让设备、无形资产交易等。

  为了避免大量税收的流失,我国在即将推出的新税法中也推出了反转移定价避税的条款,因此外资企业以后想再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话,就会多了很多阻碍。

  特许权使用费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向外资企业提供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使用权等知识产权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按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10%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预提所得税,境外母公司往往会把专有技术等产权的转让与设备投资同时进行,将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的价格。这样的话就不必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外资企业在利用特许权使用费规避预提所得税的时候,也要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因为将特许权使用费打入了设备的价格,在无形之下也导致的关税的增加,因此在采用这种方式的情况下,一定要权衡收益的得失。

  利用税法中“两免三减半”和5年弥补亏损期的规定

  “两免三减半”和5年弥补亏损期都是我国当初为了鼓励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在所得税法中所规定。外资企业在华经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些外资企业就利用这一税收优惠待遇,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结束后,又投资开设一个新的外资企业,重新享受税收优惠。要指出的是在明年年初的即将实行的新税法中,这项优惠措施已经取消。

  在税法中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运用5年亏损弥补期的规定,再结合“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外资企业完全可以在10年的经营期内不纳税或缴纳很少的税款。10年期满后,外资企业既可以注销企业,也可以保留企业继续经营而利用其他手段继续避税。

   (一)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 

    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规定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法。即按企业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处衡量相同或相似一般是考虑购销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间、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到所选参照物的可比性,具体的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2.、再销售价格法。即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来调整价格。该方法一般适用于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商品,在不加价或低价情况下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情形。

    【案例】境外母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母子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含该子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母子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该子公司从境外母公司的进货价格。

    3.成本加利法。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

    【案例】母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境外子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该母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该境内母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1+10%)=11.1(万元)

    因此该境内母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万元(11.1-9)。

    4.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如限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二)稽查的内容及方法

    对关联企业销售业务转让定价的稽查一般会涉及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等会计科目,一般通过对这些账户的稽查来查实其对关联企业的销售业务是否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对关联企业间采购业务转让定价的稽查则要检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以确定企业在同关联企业发生采购业务时是否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在稽查方法上,可依次按以下三步来进行:

    1.确定企业的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通常可通过核对“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商品销售收入”等明细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与其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载额来完成。

    2.确认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转让定价。一般应审查有关原始凭证、合同、协议,必要时也可进一步检查企业提供这些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利润情况。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间采购业务的稽查也同样。

    3.审查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是否合理。首先应检查价格调整的方法是否正确,在确认所选用的方法恰当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检查该方法的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计算错误。 

文档

转移定价发展案例

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公司要想完成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大多数要来中国投资。由于中国目前的税法体系繁复而不够精确,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且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掌握的尺度不一,甚至同一税务局不同的工作人员的解释也会有差异,这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惑。笔者将为外国企业在华投资如何选择投资地点、在中国如何设立公司、公司的性质、公司的组织结构、重组并购和转让定价等问题做出一些提示,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投资地点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究竟在哪座城市设立公司更合适,是上海还是北京,或者其他城市?各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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