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民法考试重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08:59:10
文档

民法考试重点

一:名解比较1形式与实质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法系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为特点。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2财产权与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民事权利,这些
推荐度:
导读一:名解比较1形式与实质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法系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为特点。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2财产权与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民事权利,这些
一:名解比较

1 形式与实质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法系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为特点。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

2  财产权与人身权 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是以货币形态出现的或可以换算成一定货币的。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指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3 请求权与支配权

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

4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具体而言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反映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5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区别: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②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③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后果。

④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构成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6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A  民事责任是违反了民事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B  民事责任是应该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后果。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

第一、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民事义务的履行体现的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法律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否定和惩罚。

7 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事实通知、感情通知)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合法行为的一种。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意思通知。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如承认的催告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 

 ②观念通知。是指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及指名债权让与的通知等。 

③感情表示。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产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

8普通与特别民法(自己找下)

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民法分为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是指经过编撰,以

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之中的民法规范。

二:单个名解

1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2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关系。

3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6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8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9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的,其确定带有强制性。

10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其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三:简答

1  民法性质

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利益说认为保护公益的法律为公法,保护私益的法律为私法,二是隶属说认为公法的特征是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性是调整平等关系,三是主体说认为至少一方当事人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这项法律关系,则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就为私法范围。而采取隶属说与主体说结合较有说服力。总体而言,在我国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助于弘扬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以减少国家不合理的干预,便于法律的适用。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领域。手段与目的关系

2  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没有意思自治原则,商品交换关系就难以进行,婚姻关系就难以成立,就没有遗嘱制度。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如再在合同中当事人协议的效力优先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3  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集中反映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2、行为准则功能: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要遵守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以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3、解释法律的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解释法律,都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4、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当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学者对民法的解释和研究,也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

4  民事权利的类型

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追认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5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关系的出现,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例如,签订买卖合同这一法律事实,使买方享有请求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和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使卖方相应享有请求买方支付价款的权利和承担向买方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只有通过法律事实,才能使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关系的出现,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例如,由于法人的合并和分立这一法律事实,导致债的关系中的主体发生变更。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包括: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客体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有两种情形:一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物被消费,所有权关系因此被消灭;债务被清偿,债的关系因而消灭。二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同时在当事人之间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物被他人毁灭,所有权关系消灭,同时原所有权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此时,只有在事实构成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6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其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无代理权。即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即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与第二个条件相联系的一个要件,因为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如果相对人不相信,那么仍然不构成表见代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这是判定是否是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虽然有以上三个要件,但最终相对人若未与该无权代理人就所谓代理内容成立法律行为,那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7  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差异

(1)目的不同。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的追究以及保护他人利益;行为能力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民事主体按自己的意思追求自由利益

(2)对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责任能力对行为人仅有较低的意思能力要求;而行为能力对行为人的意思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3)责任能力是决定民事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行为能力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4)责任能力是抽象的;行为能力是具体的。

8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是法律关系的要素,是自然人在具体法律关系实际取得的权利,是自然利能力的体现。

(2)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权利的资格还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相互对立但不可相互替代。

(3)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其内容、范围直接体现统治者的意志;民事权利是具体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多数情形其内容、范围直接体现民事主体的意志。

(4)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割,他人不能非法或剥夺,本人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而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和转让的。

9  法定代理人与代理人区别

代理人系指自然人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或口头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人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的,其确定带有强制性。

10 法人代表人与法人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特点 1  其资格是章程确定的  2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的自然人 )

法人代理人是指受法人委托和授权 ,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人。

共同之处是:

(1)二者都是基于法人而产生。由于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见 ,法人是个组织 ,是法律上的拟制人 ,其本身不能直接行为 ,必须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法人的行为。这才产生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理人。

(2)二者都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都代表着法人。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理人都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而不是以其自身的名义而活动 ;都代表着法人 ,而不是代表其个人 ;其结果通常都是由法人承担。

(3)二者都是指自然人。即都是以生命为其存在特征的单个人 ;依法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4)二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理人 ,都必须是智力发育正常、精神状态良好的成年人。

区别:

(1)代表人是法人的机关,其代表法人进行法律行为时,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

而代理人不是法人的机关,其代理法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时,是以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

   (2)法人与代表人之间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组织关系;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

之间的关系。

   (3)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法人本身的行为,法律后果当然由法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不属于法人

的行为,法律后果是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由法人承担。

四 论述

1  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目的范围)的

1)权利能力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的是对法利能力的。,法人的目的只其权利能力不其行为能力。

2)行为 能力说认为,法人的目的的范围属于对其行为能力的。

3)代表权说认为法人的目的外行为属于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应为无效,存在依代理的法理予以追认的可能性。

4)内部责任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是决定法人机关内部的责任而已,因此法人的目的外行为应为有效。

5)合理的认为应该是将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的结合起来考察。研究此目的在与法人目的外的行为是否有效。

以下内容帮助理解

(一)权利能力说

      权利能力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是对于法人活动范围的,也就是对于法利能力的。法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即企业法人超出其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是无效的。但是这种观点正逐步被摒弃,摒弃的理由。

      依该说的观点,相对人在每次交易前,都要想方设法地弄清法人的经营范围,以防止与法人的交易无效。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给相对人增加过多的负担,从而不利于交易的方便、灵活和迅捷;一旦相对人与法人的交易超出了法人的经营范围,则会导致交易的无效。因为此时法人已经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了,所以超出其目的范围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便不应该由法人来承担。这自然不能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无法保证交易的安全;市场情势复杂多变,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无助于法人及时抓住商机,拓展经营范围,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不利于增进法人的利益,不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很多超出法人经营范围的合同,在合同当事人顺利履行并没有产生异议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并顺利履行合同,没有产生异议时,法律很难对此做出裁决。

      采纳此观点,必然会鼓励法人设立人在申请法人设立时,尽可能地扩张其经营范围,尽管眼下它还可能无意于或无力涉猎于这些领域,以防止将来可能的、超出其目的范围的经营活动的无效;该说在实践中已经被摒弃。《合同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从而间接地、有条件地肯定了超出法人目的范围的经营行为的有效性。

(二)行为能力说

      行为能力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不是对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而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该说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能力,具有平等性,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无二致,不因法人不同而不同。

      但是该说也存在着以下缺陷:一般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同行为能力范围完全一致,对前者的必然会构成对后者的;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但是其行为能力却各有不同,受其经营范围的,这种区分并无实质意义;认为法人具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却不具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能力,必然会产生代理问题,即法人将有关经营活动委托其他法人(该项活动在其经营范围内)来进行,这种作法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徒然增加交易成本,无疑是多余的;实际上也是行不通的,必然会产生当事人双方置法律于不顾,而顺利地、无异议地履行合同的情况;行为能力说并没有克服权利能力说的缺陷,该说并没有解决问题,而只是回避了问题,而且在回避问题的同时,又带来了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代理问题)。

(三)内部责任说

      内部责任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在于决定法定代表人在法人内部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定代表人作出超出法人目的范围的行为时,如盈利,则法人成员可行使归入权,自然享受盈利的好处;如亏损,则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法人内部,存在着对该越权行为予以再评价的问题,该说的进步之处在于承认了不管相对人是否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该合同都有效,责任由法人来承担,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相对人的利益,保证了交易的安全。

      但是该说的缺陷在于:如果这种越权行为对法人有利,给法人带来很大的收益,按常理说,是不会对法定代表人予以惩罚的,但是如果带来损害的话,那么对该越权行为予以追究,要求法定代表人对此承担个人责任,这种获利则不追究、不获利则追究的作法(当然,在其经营失利的情况下,应当对法定代表人予以追究责任,但不是因为其超出了经营范围,而是因为其经营的失败),在客观上不利于调动法定代表人的积极性;依此规定,则法定代表人为避免承担个人责任,对一些势必要超出目的范围的经营行为要取得法力机关的批准,往往会贻误商机;以章程方式公示法人目的范围的意义仅仅在于划定法人内部的责任,是没有必要的。

(四)代表权说

      代表权说承认了法人具有超越其目的范围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不过是划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权的范围。这是目前我国法律界中较具有影响力的观点。该说肯定了法人的全面的、超出了其经营范围的经营权,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采用这种观点所产生的问题有以下方面:

      既然法人具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法人的对外营业活动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施,自然而然法人超出其目的范围的经营活动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来实施,这样,以目的范围来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代表权就了企业法人的对外营业活动的范围,从而也间接地构成了对企业法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在相对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目的范围时,为使达成的协议有效,是否要等到法力机关修改章程,扩张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权后,才能与之订立合同呢?这样做是否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势,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结果往往贻误商机,造成经济损失。

   代表权说认为,法人目的范围对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权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那么法人对相对人就获得了一种恶意抗辩权。因而可以看出,不管法定代表人是否作出超出其目的范围的经营行为,法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的善意与否,即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对法人具有约束力;如为恶意,则该合同的效力就处于一种待定状态,法人的权力机关有权予以追认或主张无效。

2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法对某种民事行为能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要求的条件,亦即为发生法律行为效果所需之法律事实的总和。它反映在抽象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其解释之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某一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当行为人的某一表示行为符合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当行为人的具体表示行为不符合任何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观念上将视为法律行为不存在。

(一)一般成立要件

(1)主体的要求。即当事人,必须有当事人(自然人、法人等)的存在。

(2)必须有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主观要件(效果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和客观要件(外在表示)。

在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下内容是意思表示的成立过程必备的

A.因为一定的动机形成一定的思想活动即目的意思

B.基于这种动机形成追求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效果意思,它是对目的意思法律化的结果

C.有表示这种效果意思的意思即表示意思,当事人不仅仅是内心里想要做什么事情,而且他还必须想把自己这种内心意思表示出来,以便让人知道。

D.把这种内心意思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即必须存在一个表示行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行为把自己的意思表达出来,让相对人知悉。

(3)行为内容。

(二)特殊成立要件

(1)实践性行为 ;(2)要式行为

二、生效要件

是指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一切法律行为产生效力所应具备的要件称为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合法

4、行为内容可能和确定

(二)特别生效要件

某些法律行为生效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特别具备的特殊要件,称为特别生效要件。

1、法律规定的特殊生效要件,如死后行为以死亡为生效条件;

2、当事人约定的特殊生效要件。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

    事件;行为(众合书上有行为的分类框架图)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客观情况的发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人的出生、死亡能改变身份关系。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当事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

    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其中表意行为

可分为:

A.法律行为:包括有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

B.准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情感通知

(2)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非表意行为

可分为:

A.事实行为

B.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4意思表示与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意思表示这一概念直接反映了主观与客观的连接,在这里主观与客观是相互规定的。意思,不是一般的普通的意思,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是特定的,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其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与该意思的外部表示两个要素构成,该两个要素在构成上又分为客观要件,即表示行为;主观要件,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目的意

构成要素:

A  目的意思 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具备目的意思或者是目的意思不完整,不构成意思表示或民事行为

  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行为意思要求行为人的动作必须出于行为人有意识的身体动作,而非仅有行为外观。此要件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意思自由,其强调的是“表示行为是否是表意人自愿实施的,亦即是否出于表意人的意思,只有具有行为意思的表示行为,方符合意思自治要求,才可能被认定为意思表示”。

表示意思,就是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这里主要强调的是行为人不仅希望产生自己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且基于该目的的外在行为的法律意义其必须理解清楚,实际是对一个“理性人”的基本要求。

B  效果意思 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效果意思以目的的意思为基础,以目的的意思为前提,在意思表示过程中,行为人先有目的的意思,然后才有效果的意思,但是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不能相互代替与融合。缺乏效果意思的社交性协议、交易意向书不构成意思表示  

C  表示行为  是指行为人将内心的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组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没有表示行为,即使有了内心效果意思,也不能将其客观化,而无法取得法律效果。因此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可或缺的客观要素。一般而言,表示行为应以社会上通用语言,文字,动作为之。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法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因此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可以称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六、代理权

(一)概念和性质

  代理权就是依据本人的委托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得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学者有不同观点:主要有否认说、权力说、权利说、能力说、地位说。

(二)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1、依法律规定发生

2、依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

3、依本人授权发生(授权行为的性质)

4、依外表授权发生

5、依某种紧急情况发生

文档

民法考试重点

一:名解比较1形式与实质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法系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为特点。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2财产权与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民事权利,这些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