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所属地区:
检查机构:
检查时间: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邮政编码 | 从业人数 |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安全标准化等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发证日期 | ||
发证机关 | 经济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安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开 采 矿 种 | 开 采 方 式 | ||
设计服务年限 | 设计生产能力 |
一、安全管理现状检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检查 人员 | 整改意见及建议 |
1 | 证照情况 | 工商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令【2014】13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安监管一字)〔2010〕18号 | 查各证照有无及其有效性 | |||
采矿许可证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 |||||||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 |||||||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 |||||||
2 | 规章制度 | 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令【2014】13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93号) 《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山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安监规划字〔2010〕13号) | 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文件及清单 | |||
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值班制和交制等。 | 各项规章制度发布文件及清单 | ||||||
3.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提升机、排水泵及风机、空压机等)操作规程。 | 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清单(抽查) | ||||||
4.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 查制度及采空区巡查记录 | ||||||
5.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严防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制度 | 查制度 | ||||||
6.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编制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编制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岗位操作责任清单 |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54号) | 查看资料 | |||||
3 | 管理机构 |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大、中型矿山企业应配备有安全总监。矿山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令【2014】1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安监管一字)〔2010〕18号 | 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任命情况 | |||
4 | 安全生产承诺制 |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状。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令【2014】13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 查承诺书和责任状 | |||
5 | 基本图纸 | 1.矿山必须具备: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及年末的井上、井下对照图、总平面布置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及季末的中段及分段平面实测图。 |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 查看各图纸有无及其时效性 | |||
2.矿山上述图纸的更新需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 | 查图纸 | ||||||
6 | 教育培训 | 1.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令【2014】1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 抽查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 |||
2.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 |||||||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 |||||||
4.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 |||||||
5.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
7 | 安全投入 | 1.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令【2014】13号) 《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 查是否提取与提取标准以及使用情况 | |||
2.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 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
8 | 隐患排查与处理 | 1.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令【2014】13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采空区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安监发〔2014〕70号) 《采空区治理方案》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查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处理记录 | |||
2.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整改方案、排查台账。台账应包含检查人员、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检查时间、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复查结果等内容。 | 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整改方案与排查治理台账 | ||||||
3.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处理情况 | ||||||
4.有无采空区治理方案,是否按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质量是否进行验收。 | 查是否有治理方案及施工验收文件 | ||||||
5.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是否有防治水方案,是否按方案进行施工,施工中出现变化,有没有进行方案变更,施工质量是否进行验收。 | 查是否有防治水方案及验收文件 | ||||||
6.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总局令70号) | 现场检查 | |||||
9 | 应急救援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应制定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令【2014】13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 查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表 | |||
2.矿山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火灾事故专题教育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 查应急预案的培训记录、应急演练资料 | ||||||
10 | 事故处理 | 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令【2014】13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 查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处理情况 | |||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 查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情况 | ||||||
11 | 劳动保护 | 1.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令【2014】13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 查劳保用品检测报告、合格证及发放和使用情况 | |||
2.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 抽查劳动合同 | ||||||
3.企业应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 查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 ||||||
12 | 外包工程管理 | 承包单位应具有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令【2014】13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 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管理协议 | |||
13 | 其他 | ||||||
排查结果 分析与评价 | 根据检查结果,详细分析矿山安全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整改意见 |
1 | 地表设施 | 1.地表设施及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开采错动界线之外,与错动界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3.0.13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4.10 《初步设计》 | 查阅图纸、现场检查 | |||
2.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6.2.3 | 查阅设计资料、现场检查 | |||||
2 | 安全防护与安全标志 | 1.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4.6、4.13 | 现场检查 | |||
2.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4.6 | 现场检查 | |||||
3 | 其他 | ||||||
排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 根据检查结果,详细分析矿山地面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整改意见 |
1 | 开采范围 | 开采范围应符合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开采范围。 |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
2 | 开拓 | 1.开拓方式、开拓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2.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查阅年末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现场抽查 | |||
2.各种保安矿柱的留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 |||||||
3 | 安全出口 | 全矿、各水平、各采区(盘区、矿块)的安全出口的设置与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1.1.3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查阅年末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现场抽查 | |||
4 | 采矿方法 | 1.选用的采矿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 查阅设计、现场检查 | |||
2.开采顺序、结构参数、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及空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矿山进行工艺参数优化应组织专家评审。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 查阅设计等资料、现场检查 | |||||
5 | 充填系统 | 充填站、充填料及制备工艺、充填工艺及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 查阅设计、现场检查 | |||
6 | 采矿设备 | 采矿设备的型号、数量及防护设施应符合要求。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查阅设计、现场检查 | |||
7 | 井下爆破 | 爆破应有专门设计,爆破器材的发放、领用、清退应做好记录。井下炸药库的建设、通风、贮存量、消防设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入库、保管、发放、值班值守和交等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炸药库;严禁在井下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作业,在距离炸药库30~100米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在炸药库内停留。 |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查看采、掘作业规程、爆破器材的管理制度,发放领用应有记录。 | |||
8 | 溜破系统 | 溜破系统通风除尘措施及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查阅设计、现场检查 | |||
9 | 主要井巷工程 | 井筒、井底车场、硐室、主要运输巷、主要进、回风井的断面及其支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查阅设计、竣工资料、现场抽查 | |||
10 | 其他 | ||||||
排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 根据检查结果,详细分析矿山开拓与开采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整改意见 |
1 | 提升装置 | 1.主要提升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应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 有无使用淘汰设备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4.7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 增加淘汰产品目录 | 现场检查 | |||
2.主要提升装置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5.10 | 查阅设备使用说明书、现场检查 | |||||
3.竖井、斜井缠绕式提升设备应加设定车装置。应落实竖井防坠罐、斜井防跑车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3.5.6.3.3.6.3.3.20 | 现场检查 | |||||
4.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3.6 | 现场检查 | |||||
5.提升设备应有能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3.5.13 | 现场检查 | |||||
2 | 竖井井筒装备 | 1.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查一次首绳的张力。对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摩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衬垫磨损达2/3,应及时更换。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3.3.15 | 查相关检查记录,现场检查 | |||
2.竖井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马头门,应根据需要使用摇台。除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中段马头门设置自动托台。摇台、托台应与提升机闭锁。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3.3.20 | 现场检查 | |||||
3.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3.25 | 现场检查 | |||||
4.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3.3.26 | 现场检查 | |||||
5.箕斗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装矿点发给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及电话。装矿点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3.26 | 查资料 | |||||
6.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3.22 | 查资料 | |||||
7.多绳摩擦提升时,井底楔形罐道的安装位置,应使下行容器比上提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m。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3.3.22 | 查资料 | |||||
8.单绳缠绕式提升时,井底应设简易缓冲式防过卷装置,有条件的可设楔形罐道。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3.3.22 | 查资料 | |||||
9.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安全专篇》 | 查阅安全专篇,现场检查 | |||||
3 | 斜井提升 | 1.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 —— | 现场检查 | |||
2.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报的信号装置。 | —— | 现场检查 | |||||
4 |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 1.除用于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应不超过六个月。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4.1 | 查钢丝绳检验与存储记录 | |||
2.新钢丝绳悬挂前,应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使用中的钢丝绳,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4.5 | 查阅相关试验记录 | |||||
3.钢丝绳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4.6 | 查阅相关记录 |
5 | 带式输送机 | 1.装料和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带有声光报警信号并与输送机连锁。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1.16 | 现场检查 | |||
2.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1.16 | 现场检查 | |||||
3.倾斜巷道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输送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检修道,需要利用检修道作辅助提升时,带式运输机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的间距应不小于300mm,且辅助提升速度不应超过1.5m/s。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1.16 | 现场检查 | |||||
6 | 水平运输 | 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做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1.1 | 现场检查 | |||
2.无轨运输设备每台应配备灭火装置。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1.17 | 现场检查 | |||||
3.无轨运输设备的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3.1.17 | 查阅设备型号及相关检测资料 | |||||
7 | 斜坡道运输 | 1.斜坡道的位置、断面及其支护形式、支护厚度、结构及加固方案、装备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安全专篇》 | 查阅《安全专篇》、施工及监理资料、现场检查 | |||
2.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1.1.9 | 现场检查 | |||||
3.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1.17 | 现场检查 | |||||
4.运输设备每台应配备灭火装置。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3.1.17 | 现场检查 | |||||
8 | 地表公路运输 | 1.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有警示标志。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5.3.2.3 | 现场检查 | |||
2.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5.3.2.6 | 现场检查 | |||||
3.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5.3.2.9 | 现场检查 | |||||
4.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的调车宽度应符合要求。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5.3.2.12 | 现场检查 | |||||
9 | 空气压缩系统 | 1.对人有危险的所有外露运动件应设防护装置。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4.6 | 现场检查 | |||
2.为了便于手动关停电动机,应在易于操纵的地方设置一个按钮,用于切断电动机的电源。 | —— | 现场检查 | |||||
3.压力表应安装在储气罐上。 | —— | 现场检查 | |||||
10 | 斜井人车 | 1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GB123---2006 4.7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 | ||||
2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3.2.2 | ||||||
3.人车的各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3.2.2 | ||||||
4.每节车厢均能在行驶途中,向提升机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3.2.3 |
11 | 设备检测 检验报告 | 在用提升机、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主扇风机、水泵、空压机等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验。 | 《关于印发(山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安监规划字(2010)13号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管一字(2013)29号 | ||||
12 | 其他 | ||||||
排查结果分析 与评价 | 根据检查结果,详细分析矿山提升运输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整改意见 |
1 | 主要通风井巷 | 主要进、回风井筒和平硐的数量、功能、位置分布、支护以及通过的风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主要进、回风巷道在服务期间应能保持安全稳定畅通,禁止堆放材料和停放设备。主要回风井巷不得用作运输通道和人员通行通道。废弃井巷、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及时封闭。 |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附件8 | 现场检查、查资料 | |||
2 | 井口保温 | 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风井)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及井筒结冰。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4.1.7 | 现场检查 | |||
3 | 主扇通风系统 | 1.主要通风机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试验报告。所有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4.3.3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附件8 AQ2031-2011 6.5 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 查阅反风试验报告 | |||
2.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4.3.4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附件8 | 现场检查 | |||||
4 | 多级机站 通风系统 | 1.多级机站通风系统及风机型号、数量及地面控制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的要求。 |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附件8 | 查阅《安全专篇》、现场检查 | |||
2.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竣工验收时应提交反风试验报告。 |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附件8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6.4.3.3 | 查阅反风试验报告 | |||||
3.主要机站内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附件8 | 现场检查 | |||||
5 | 局部通风 |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4.4.1 6.4.4.5 | 现场检查 | |||
6 | 防尘 | 严格执行防尘管理制度,防尘设施完好、防尘措施落实、定期检测作业面粉尘浓度。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7.1.3 7.1.5 | 查制度、措施、现场检查 | |||
7 | 其他 | ||||||
排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 根据检查结果,详细分析矿山通风与防尘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整改意见 |
1 | 基本要求 | 1.矿山企业应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设计要求配备探放水设备。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查阅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现场检查探放水设备 | |||
2.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6.1.2 | 查阅防治水机构设置文件及防治水工作资料 | |||||
2 | 地表水防治 | 地表防洪设施如导流堤、排洪沟(渠)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现场检查 | |||
3 | 排水系统 |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排水泵的大小及水仓容量,应根据规程规定设置。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6.4.1 6.6.4.2 6.6.4.3 | 现场检查 | |||
水仓应由两个的巷道系统组成,容积符合设计要求。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水进入水仓之前,应先经过沉淀池。水沟、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理。 | 查阅设计、现场检查 | ||||||
4 | 其他 | ||||||
排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 根据检查结果,详细分析矿山防排水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整改意见 |
1 | 供水水池 | 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管道规格应考虑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100m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7.1.3 | 现场检查 | |||
2 | 井下用水地点 | 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m~100m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7.1.3 | 现场检查 | |||
3 | 油类存放 |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的回风道,其储油量应不超过3昼夜的需用量。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6.7.1.6 | 现场检查 | |||
4 | 设备设施 | 要使用具备阻燃特性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生产矿井要严格落实《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批)的通知》要求。 | 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 现场检查 | |||
5 | 动火管理 | 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吸烟,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 | 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 查资料及现场 | |||
4 | 其他 | ||||||
排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 根据检查结果,详细分析矿山供水与消防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整改意见 | ||
1 | 排土场场址 | 1.排土场场址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5.7.2 | 现场检查 | ||||
2.排土场软弱土层处理和底部排渗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查阅施工资料 | |||||||
2 | 排土工艺 | 1.排土场堆置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排土场平台必须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5.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5.7.6、5.7.12 | 查设计、现场检查 | ||||
2.暂不利用的低品位矿石、建筑材料应单独堆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4号)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 现场检查 | ||||||
3.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2/5,车挡顶部和底部宽度应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3和1.3倍;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要按移动车挡要求作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5.7.12 | 现场检查 | ||||||
3 | 排土场防洪 | 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排土场内平台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以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应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排弃大块岩石,以便形成渗流通道。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5.7.19 | 现场检查 | ||||
4 | 安全管理与监测 | 1.排土场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5.7.7 | 现场检查 | ||||
2.高台阶排土场应设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5.7.9 | 查阅人员设置文件和观测记录 | ||||||
3.排土场监测监控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现场检查 | ||||||
4.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时速度低于16km/h,50m范围内低于8km/h;排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5.7.12 | 现场检查 | ||||||
5 | 其他 | |||||||
排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 根据检查结果,详细分析矿山排土场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内容 | 检测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整改意见 | ||
1 | 供配电系统 | 1.矿山企业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以下规定: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大型矿山企业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 查看电气接线图 | ||||||
2.由地面到井下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 GB123-2006 6.5.1.3 | 查看电气接线图 | |||||||
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配电系统电源端的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 | GB123-2006 6.5.1.4 | 查看电气系统图 | |||||||
4.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 GB123-2006 6.5.1.2 | 查看电气系统图,并现场检查 | |||||||
2 | 变电所 | 1.变电所应有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GB123-2006 5.8.3.1 | 查看防雷、接地平面图,且现场检查 | |||||
2.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 GB123-2006 5.8.3.2 | 现场检查 | |||||||
3 | 变配电硐室 | 1.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 GB123-2006 6.5.4.1 | 现场检查 | |||||
2.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硐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 GB123-2006 6.5.4.2 | 现场检查 | |||||||
3.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和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 GB123-2006 6.5.4.3 | 现场检查 | |||||||
4.变配电硐室装有带油的设备而无集油坑的,应在硐室出口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凝土挡,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0.1m。 | GB123-2006 6.5.4.4 | 现场检查 | |||||||
5.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 GB123-2006 6.5.4.5 | 现场检查 | |||||||
4 | 人员制度 | 1.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并且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 GB123---2006 5.8.1.2 | 查看电气人员作业资格证,查看现场劳保防护用品 | |||||
2.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 GB123---2006 5.8.1.6 | 查看工作票制度 | |||||||
3.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 GB123---2006 5.8.1.7 | 现场检查 | |||||||
4.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 GB123---2006 5.8.3.3 | 查看值班调度报告等 | |||||||
5.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 GB123---2006 5.8.3.6 | 现场检查 | |||||||
5 | 井下电缆 | 1.水平巷道或倾角45º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º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竖井段不允许有接头。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和控制线路,应使用铠装控制电缆。 | GB123-2006 6.5.2.1 GB123-2006 6.5.2.3 | 现场检查 | |||||
2.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小于300mm。 | GB123-2006 6.5.2.6 | 现场检查 | |||||||
6 | 井下电气设备 | 井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电气设备; (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选用矿用防爆电气设备。 (3) 防爆电气设备、控制设备、变压器、电机、保护装置等,应有矿用安全标志 | GB123--2006 4.7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 | 现场检查 |
7 | 防雷 | 1.地面建(构)筑物防雷应符合以下规定: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配)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 GB123-2006 6.5.3.3 | 查看防雷、接地平面图,并现场检查 | |||||
2.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护。 | GB123---2006 5.8.1.13 | 查看防雷检测报告 | |||||||
8 | 井下保护接地 | 1.基本要求 | 井下所以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 GB123-2006 6.5.6.1 6.5.6.3 | 现场检查 | ||||
2.接地电阻 | 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与最近的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和其他接地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 GB123-2006 6.5.6.9 | 查阅接地电阻检测记录 | ||||||
3.总接地网和主接地极 | 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一个开采水平的井下总接地网。由地面经风井或钻孔对井下部分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其供电范围内单独形成一分区井下总接地网。井下各开采水平总接地网之间宜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主要开采水平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并宜分别设置于主、副水仓中。 | GB123--2006 6.5.6.3 6.5.6.4 6.5.6.5 6.5.6.6 | 查看防雷、接地平面图,现场检查 | ||||||
9 | 电气保护 | 1.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 GB123--2006 6.5.3.4 | 现场检查 | |||||
2.井下低压配电IT系统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配电IT系统均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视器发出可听和(或)可见信号。 (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障。 | 查阅电气接线图和现场检查 | ||||||||
10 | 井下照明 | 井下照明 | 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或室内装设防爆灯。 | GB123--2006 6.5.5.1 6.5.5.2 | 现场检查 | ||||
11 | 铁路信号 | 井底车场内和主要运输水平同时作业机车多于3台的情况下,井下铁路信号系统可采用电气集中设备或采用微机监控系统。信号电源为二级负荷,应有一路专用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交流电源的引入,应采用变压器隔离、对地绝缘系统。铁路信号电缆宜采用裸钢带铠装铜芯信号电缆。 | GB123--2006 6.5.5.7 6.5.5.8 6.5.5.9 | 现场检查 | |||||
12 | 矿灯 | 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 GB123--2006 6.5.5.2 | 现场检查 | |||||
13 | 通信 |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变电所、爆破器材库、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回路。 | GB123--2006 6.5.5.4 | 现场检查 | |||||
14 | 其他 | ||||||||
排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 根据检查结果,详细分析矿山供电系统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或依据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整改意见 |
1 | 监测监控系统 |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依据GB123-2006的要求和矿山实际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4.1 | 查监测监控施工图 | |||
2.有毒有害气体监(检)测、通风系统监测、视频监控、地压监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及AQ2031-2011规定,设备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4.12 | 查阅《安全专篇》,现场检查 | |||||
3.系统安装后经测试、调校正常,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运行良好。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4.13 | 查阅相关施工验收记录 | |||||
4.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以下管理功能: (1)实时显示各个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并可以图表等形式显示历史监测数据; (2)设置预警参数,并能实现声光预警; (3)视频监控应支持按摄像机编号、时间、事件等信息对监控图像进行备份、查询和回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4.3 | 现场检查 | |||||
5.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5.1 | 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检测报告 | |||||
6.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6.1 | 查阅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现场抽查 | |||||
7.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紧急避险设施及井下爆破器材库、油库、变电所等主要硐室应设视频监控。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7.1 | 查阅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现场抽查 | |||||
8.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和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8.1 | 查阅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及地压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 |||||
9.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建立台帐、记录、报表,按规定要求保存数据备份。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9 | 查看相关台账和报表 | |||||
10.应绘制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以及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9.7 | 查阅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 | |||||
2 | 人员定位系统 | 1.人员定位系统设置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满足AQ2032-2011的规定,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4.2、4.14 | 查阅《安全专篇》,现场检查 | |||
2.系统安装后经调试正常,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运行良好。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4.15 | 查阅相关施工验收记录 | |||||
3.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4.1 | 查阅相关管理制度、现场检查 | |||||
4.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监测功能: (1)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等; (2)识别多个人员同时进入识别区域。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4.3 | 现场检查 | |||||
5.人员出入井口和重点区域进出口等地点应安装分站(读卡器)。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4.7 | 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图和现场检查 | |||||
6.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4.10 | 现场检查 | |||||
7.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建立台帐、记录、报表,按规定要求保存数据备份。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5.1 | 查阅相关台账、记录、报表 | |||||
8.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分站(读卡器)等设备的位置、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5.5 | 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 | |||||
3 | 紧急避险系统 | 1.紧急避险系统设置符合设计和AQ2033-2011的规定,单项工程经验收合格,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4.8、4.9 | 查阅设计、施工验收记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 | |||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4.1 | 查阅相关资料、图纸和应急预案,现场抽查自救器配备及紧急避险设施建设情况 | |||||
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 (1)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2)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3)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4)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5.3 | 查阅紧急避险系统图纸、现场检查 | |||||
4.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4.4 | 现场检查 | |||||
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4.5 | 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和现场检查 | |||||
6.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h。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4.7 | 现场检查 | |||||
7.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5.2 | 查阅应急预案和线路图、现场检查 | |||||
8.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5.4 | 现场检查 | |||||
9.避灾硐室和救生舱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8.3 | 现场检查 | |||||
10.应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8.4 | 查阅相关培训资料 |
4 | 压风自救系统 | 1.压风自救系统设置符合设计和AQ2034-2011的要求,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配套设备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4.2、4.12、4.13 | 查阅设计,现场检查 | |||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可以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4.1 | 查阅相关施工验收记录 | |||||
3.压风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4.5 | 现场检查 | |||||
4.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4.11 | 现场检查 | |||||
5.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5.5 | 查阅相关培训资料 | |||||
6.应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压风管道的走向等。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5.2 | 查阅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 | |||||
5 | 供水施救系统 |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4.1 | 查阅设计、施工验收记录,现场检查 | |||
2.供水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4.6 | 现场检查 | |||||
3.供水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安设阀门及过滤装置,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灾时的需要。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4.10 | 现场检查 | |||||
4.应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供水管道的走向等。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5.2 | 查阅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 | |||||
5.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供水施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进行供水施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5.6 | 查阅相关培训资料 | |||||
6 | 通信联络系统 | 1.通讯联络系统设置符合设计和AQ2032-2011要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讯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2、4.9 | 查阅设计,现场检查 | |||
2.系统安装后经调试正常,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运行良好。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讯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11 | 查阅相关施工验收记录 | |||||
3.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装卸矿点等。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讯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4 | 查阅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现场抽查 | |||||
4.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讯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5 | 查看通信线路图,现场检查 | |||||
5.严禁利用大地作为井下通信线路的回路。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讯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7 | 现场检查 | |||||
6.系统控制中心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讯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5.5 | 查看相关管理制度以及记录 | |||||
7.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应建立设备仪器台帐、故障登记、设备检修、巡检、运行和使用记录。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讯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5.1、5.7 | 查阅相关台账、记录 | |||||
8.应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终端设备的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讯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5.2 | 查阅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 | |||||
7 | 其他 |
排查结果分析 与评价 | 根据检查结果,详细分析矿山六大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
2、有需要增加的,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