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机关及所属项目经理部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公司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
第七条 根据《职业病目录》及本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公司范围内涉及的职业病主要分为七类:一是尘肺,如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二是职业性中毒,如锰及其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汽油中毒等;三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手臂振动病;四是职业性皮肤病,如电光性皮炎等;五是职业性眼病,如电光性眼炎;六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七是其他职业病。
第 公司各项目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都必须了解其从业史,对从事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种人员必须进行职业病体检,发现其患有某种职业病不得聘用,确因工作需要聘用职业病患者必须报公司人事部门批准,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载明对已患职业病应由劳动者的原聘用单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及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项目开工前应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并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工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合理安排岗位轮换及作息时间,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
第十条 各项目经理部安排从业人员从事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从业人员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类型、预防措施及注意事项,并在有关的安全技术交底中应载明以上内容。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二条 各项目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培训内容,并经常性对作业人员开展职业病防治教育,并保存教育记录。
第十三条 各项目工会应建立职业病目录、职业病体检档案,并履行职业病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能,对职业病防治活动提出意见及建议,及时制止项目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各项目经理部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因而造成从业人员患有职业病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