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规定 | |||||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J 203—96 1.0.2 铁路工程施工必须按铁路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现行铁路变更设计规定办理。 1.0.3 施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过程中,指定专人认真填写各项施工记录和工程日志。 1.0.4 隐蔽工程,必须经检查合格,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并经有关方面人员签认后,方准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1.0.5 铁路工程采用的各类主要材料、半成品、构件、器材和设备等,均应有符合国家或铁道部技术标准规定的出厂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经抽样试验鉴定合格,方准使用。 1.0.6 铁路工程各类施工机械、起重吊装设施、电力设备、风水汽管路和各种大型设施,使用前均应进行全面检查,经试运转合格后,方准使用。在使用中应经常维修检查并定期检查标定。 1.0.8 铁路工程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制订各项安全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好预防自然灾害、防火、防毒等工作。 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0.11 既有线施工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施工与运输相互干扰和确保行车安全。如必须临时中断行车或降低行车速度时,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1.0.12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备全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B l0210—97 5.10.1 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不应发生离析、漏浆、严重泌水及坍落度损失过多等现象。当运至浇筑地点发生离析现象时,应在浇筑前进行二次搅拌,但不得再次加水。 | |||||
2 施工安全 | |||||
《铁路路基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 402—87 1.0.5 参加施工的工人应定期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1.0.6 从事爆破、电力、高处、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的人员,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1.0.8 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2.2.4 爆破材料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要求,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库存量及平面位置必须经当地机关批准。库房距厂矿、村镇、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及其它建筑物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确定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2.2.5 爆破作业必须设炸药加工房,其位置应隐蔽安全,起爆体加工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应有专人负责看管并有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2.4.1 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必须良好,各项绝缘指标应达到规定值,凡有裸露带电部位的电气设备和易发生电击危险的区域,都应有符合要求的防护,如围栏、护网、箱、匣等屏护设施。 2.4.4 严禁将电线路搭靠或固定在机械、栏杆、钢筋、管子、扒钉等金属件上。 3.7.4 行车线上的爆破作业应做到: 1放炮前线路应有防护;放炮后应首先迅速清理轨道上及限界以内的土、石,将线路抢通。 3在电气化区段(特别是离接触网较近的场所)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4严禁使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装好等待点炮的操作方法。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 409—87 2.1.7 有毒有害物品必须专库妥善存放,并严加保管。 2.3.1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首先体检。严禁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患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从事高处作业。 2.3.3 气候恶劣(六级及其以上强风、大雨、雷电、大雪、浓雾等)及夜间无足够照明时,严禁进行高处和起重作业。 《铁路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0—87 2.1.11 严禁酒后上岗。 | |||||
3 轨 道 | |||||
3.1 普通轨道 《铁路轨道施工及验收规范》TBl0302—96 3.1.8 人工向工地散布轨枕严禁抛摔。 3.3.10 下列位置不得有钢轨接头: 1 明桥面小桥的全长范围内。 2 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m范围内。 3 钢梁的横梁顶上。 4 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5 道口范围内。 3.3.16 钢轨温度大于Tmin+ag+C/0.0118L或小于Tmax—ag+C/0.0118L 时,不得安排铺轨作业。 3.5.2 设有轨道电路的道岔,两不同轨型道岔间的距离,尚应满足设置绝缘接头的要求。不同轨型连接处,不得设置绝缘接头。 3.5.4 道岔应按现行标准图或设计图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转辙器必须扳动灵活。尖轨尖端应与基本轨密贴。 7 接头处轨面高低差和轨距线错牙:国家铁路的正线、到发线上的道岔不得大于1mm。 8 基本轨必须落槽。 3.5.5 道岔铺设后,当连接线未铺前,辙叉后必须加铺一节临时钢轨,尖轨必须钉固加锁,严禁扳动。 3.5.6 新铺道岔临时使用时,应使用转辙设备,不得用撬棍扳道或用其他方法支顶尖轨。 | |||||
3.2 无缝线路 《铁路轨道施工及验收规范》TBl0302—96 4.0.4 焊接长钢轨的联合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接头焊接前,必须经过焊接试验合格。遇雨、雪、风沙、气温在O℃以下、风力在五级以上不得进行焊接。 3 联合接头距有碴桥桥台挡碴墙和不同轨下基础交接处不得小于2m,并不得置于道口及无碴桥上。铝热焊缝距轨枕边不得小于40mm。 5 每个联合接头,必须经过探伤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重焊。 4.0.9 无缝线路锁定后的线路作业和轨温条件,必须遵守附录H的要求。 H.0.1 混凝土枕和宽枕无缝线路作业轨温条件应符合表H的规定: | |||||
表H 无缝线路作业轨温条件 | |||||
3.3 整体道床轨道 《铁路轨道施工及验收规范》TB l0302—96 6.0.1 整体道床基础必须坚实可靠,不得欠挖。 《铁路轨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 l0413—98 7.1.1 混凝土支承块的强度不得低于C48。 7.2.2 道床混凝土的强度不得低于C28。 | |||||
4 路 基 | |||||
4.1 一般规定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TBJ 202—96 1.0.10 在路基上埋设电缆、电杆,应保证路基的完整和稳定。 | |||||
4.2 路堤和路堑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TDJ 202—96 3.2.1 基床填料使用范围应满足表3.2.1的规定。基床表层填料中不得含有粒径大于15cm的石块。 | |||||
表3.2.1 基床填料使用范围 | |||||
填料类别名称 | 条件说明 | 地区年平均降水量(mm) | |||
不大于500 | 大于500 | ||||
表层 | 底层 | 表层 | 底层 | ||
软块石 | 严重风化 | 严禁 | 不得 | 严禁 | 不得 |
黏粉土、黏土 | — | 严禁 | 不得 | 严禁 | 不得 |
有机土 | — | 严禁 | 严禁 | 严禁 | 严禁 |
3.3.7 填筑桥涵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待桥涵圬工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填筑。
2 桥缺口应用渗水土按桥梁设计要求填筑;当不得不用非渗水土填筑时,应采取加强压实措施。
3 涵管缺口的填料粒径应小于15cm,填筑必须两侧分层对称同时进行;当其顶部填土厚度大于1m后,方可通行机械。
3.7.4 基床、边坡面1m以内、桥涵缺口、桥头锥体及位于河床上的路堤均不得使用冻土填筑。
3.7.11 严禁在中雨或连绵雨天填筑非渗水土的路堤各部填层。
4.1.5 开挖土石应从上而下进行,严禁掏底开挖。
4.3.5 沿河岸或傍山路堑的弃土,不得弃入河道、挤压桥孔或涵管口、改变水流方向和加剧对河岸的冲刷。
严禁在岩溶漏斗处和暗河口弃土。
严禁贴近桥墩台弃土造成偏压。
《铁路路基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2—87
3.1.12 岩溶地区,对堑顶或基底的岩溶水、上升泉水应进行治理,不得任意堵塞出水口或任意抽水,以免导致突发性坍陷。
3.7.6 轨下路基的开挖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施工作业预先应和工务部门商定,并请派人对线路进行监护。工地必须备有各种停车信号设备,以防万一。
4 列车通过时,轨下作业人员必须暂时避开。
4.2.6 坡面锚杆挂网必须设脚手架,严禁攀登锚杆露头。 |
4.3 特殊路基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TBJ 202—96 6.1.1 在软土地区,当路堤高度超过设计确定的临界高度时,应进行地基处理,不得直接在天然地基上填筑路堤。 6.1.7 反压护道与路堤本体分开填筑时,必须在路堤填达临界高度前将护道筑好。 6.1.12 软土和泥沼地区路堤完成后,对有架桥机作业的桥头路堤必须进行试压或预压。 6.2.3 在膨胀土地区侧沟、天沟、吊沟、排水沟的铺砌必须及时完成。 6.2.4 开挖膨胀土路堑必须从上到下进行。对黏性较大且含水量较高的膨胀土应适当晾干后再行开挖。 膨胀土路堑边坡应随开挖随砌筑。设有防护的膨胀土边坡,如防护不能紧跟开挖完成时,应暂留厚度不小于0.5m的保护层。 6.4.6 多年冻土路基施工必须防止地表水流入或渗入基底和边坡。 |
4.4 支挡结构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TBJ 202—96 8.3.3 抗滑桩的开挖及支护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不得在土石层变化处和滑床面处分节。 2 护壁厚度不得小于15cm。护壁混凝土应紧贴围岩灌注;灌注前应清除岩壁上的松动石块、浮土。 在滑动面处的护壁应加强。在承受推力较大的护壁和孔口加强衬砌的混凝土中应加钢筋。 3 在围岩松软破碎和有滑动面的节段,应在护壁内顺滑坡方向用临时横撑加强支护,并注意观察其受力情况,及时进行加固。当发现横撑受力变形、破损而失效时,孔下施工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8.3.4 抗滑桩灌注桩身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注前,应检查净空断面、凿毛混凝土护壁、作好安置钢筋的测量放样。 2 灌注必须连续进行。搭接不得设在土石分界和滑动面处。 《铁路路基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TBl0118—99 6.2.2 加筋路堤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2 土工合成材料受力方向的连接必须牢固,连接强度不低于材料容许抗拉强度,另一方向应密贴排放; 4 铺设土工合成材料的土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坚硬凸出物,严禁碾压机械直接在土工合成材料表面上进行碾压; 6.3.2 加筋土挡土墙施工时,填料必须分层填筑、碾压,施工机械严禁在未覆盖填料的筋材上行驶。填料的碾压顺序应从筋带中部压向筋带尾部,再由中部压向面板,全面轻压后再重压。填料未压实前,碾压机械不应做90°转向操作。压实机械与面板距离不应小于1m,在此范围内应采用小型夯实机械或人工夯实。 |
5 桥 涵 |
5.1 基 础 《铁路桥涵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3—87 3.1.1 开挖基坑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 4.3.1 挖孔桩挖孔时,必须采取孔壁支护。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J203—96 3.3.2 钢筋混凝土桩及预应力混凝土桩应连续灌筑,不得中断;预应力混凝土桩不得有裂缝。 3.7.4 钻孔桩钻孔不得用加深孔底深度的方法代替清孔。 3.7.9 钻孔桩水下混凝土封底,必须有隔水栓。 3.7.10 钻孔桩灌注时,混凝土的初存量应满足首批混凝土入孔后,导管埋入混凝土中的深度不得小于lm的要求。水下混凝土应连续灌注,不得中途停顿。 3.8.4 挖孔桩开挖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孔内有害气体浓度,当二氧化碳超过0.3%,其他有害气体超过允许浓度或孔深超过10m时,均应设置通风设备。 4.3.10 摩擦支承管柱,在接近设计高程的最后下沉阶段,不得射水,管柱内土面也不应低于设计高程。 |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J203—96
7.1.8 墩台身混凝土未达到终凝前,不得泡水。
7.1.13 当墩台位于路堑或隧道口时,严禁自一侧倾倒渣土,造成墩台偏压。并不得堵塞流水断面。
7.3.4 桥头路基和锥体填方,在严寒地区必须用渗水土填筑,并不得使用冻土。 | ||
5.3 现场灌筑梁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Bl0210—97 4.1.6 余热处理钢筋不应用于承受疲劳荷载为主的铁路桥梁内。 4.1.7 热处理钢筋不得用作焊接和点焊钢筋。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J203—96 10.1.5 T20MnSi主钢筋接头,必须采用闪光接触对焊。 10.1.12 混凝土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水中不应含有影响水泥正常凝结与硬化的有害杂质或油脂醣类等。 pH值小于4的酸性水和含硫酸量(按SO计)超过1%的水,均不得使用。 外加剂:在梁体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量应经过试验确定。梁体混凝土中不得掺用各种氯盐(如氯化钙、氯化钠),外加剂中含氯量折合成水泥重量的百分比不得大于0.2%。 10.1.16 使用蒸汽养护混凝土时,应及时安装养护罩。升温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15℃。降温速度每小时不得大于15℃。拆除养护罩时梁体表面温度与环境气温之差不应超过20℃。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Bl0210—97 5.5.3 海水不得用于拌制和养护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J203—96 10.2.7 梁体混凝土所用的水泥,不得使用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或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同一片梁上不得使用不同标号或不同厂家的水泥;质量不稳定的水泥,不得采用。 10.2.28 压浆用的水泥浆中不得掺用氯盐。 10.3.1 预应力混凝土梁悬臂灌筑时,施工挂篮的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小于2,挂篮总重量的变化,不应超过设计重量±10%。 | ||
5.4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桥涵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DJ203—96 12.2.3 桥梁抬高或落低时,除设计文件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桥梁抬高,应先抬高梁的一端,再起高另一端,严禁一孔梁两端同时起顶。 4 桥梁落低时,必须先做好桥梁临时墩台后,再拆除圬工。 12.3.4 当第二线桥墩台基础为沉井时,应控制超挖量,并随时观察井内挖出的土壤情况及外围的地面有无沉降或裂缝现象。当地质为细砂或粉砂时,严禁抽水下沉。如发现沉井四周外围的地面坍塌沉陷,对既有线产生影响,应停止下沉,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2.3.5 人工架梁纵移或横移梁体时,牵引绳索严禁栓在既有线轨道上或既有桥的支座上。 | ||
5.5 既有线顶进桥涵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J203—96 13.1.5 顶进桥涵作业应利用列车运行的间隙进行,列车通过顶进箱体和开挖面时,严禁顶进作业。 13.2.8 顶进作业的挖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列车通过时挖土人员应撤离路基开挖面1m以外,严禁继续掏土。 5 挖土时如发生坍方、影响行车安全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加固。 | ||
5.6 架 梁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J203—96 11.1.32 悬拼钢梁的倾覆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3。 《铁路架桥机架梁规程》TBl0213—99 5.1.6 千斤顶或砂箱顶落梁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顶落梁必须两端交替进行,严禁同时起落。未施顶一端的全部重量应落在稳固的支垫结构上。砂箱落梁应两端同时均匀下落,梁不应出现倾斜。同端两千斤顶下落应同步,严禁用交替下落的方法调整横向位置。 2 顶落梁时应设置保险枕木垛,紧随梁起落加高或降低,并用木板,木楔等调整间隙,梁底与垛顶间应保持不超过50mm的距离。中途停止工作时,应将空隙用木楔打紧。使用千斤顶顶梁安放支座时,顶起后应立即塞入支座。严禁长期用千斤顶支承梁体。 3 T形成品梁或其他梁底窄、重心高的梁,应在不施顶的一端用木撑支护或有其他防护措施。 4 如发现起顶困难,应查找原因,不应接长手把或增加入力强压。 5 安全栓外露的千斤顶的前面,不应站人或抛掷工具。 5.2.3 捆梁千斤绳应采用6X(37)型、6×37型或6×61型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千斤绳与梁底面转角接触处必须安放护梁铁瓦。千斤绳与混凝土面接触处应垫木板防护。 5.3.2 卷扬用的起重钢丝绳应采用6X(37)型、6×37型或6×61型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卷筒与引导钢丝绳进入卷筒的转向滑车之间的距离过短不能自行排绳时,应设置排绳器,否则应有专人协助排绳。卷扬系统中所有易发生跳槽处,均应设置防止跳槽的装置。卷扬机钢丝绳放出到最大限度时,卷筒上必须留有3圈钢丝绳。 5.4.4 线路拨道后应有良好的平面条件,必要时应提出平面设计。实际拨道量与计算拨道量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0mm。拨道后曲线半径不得小于200 m。 5.5.9 墩顶移梁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下落接近砂箱或托盘顶面时,应检查托盘与滑道是否上下相对,辊轴方向、位置等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2 梁落实后应立即安好支护设备,然后移梁。 3 梁两端的走行速度应基本一致。在滚移时应随时调整梁的纵、横向位置。吞吐辊轴时应防止压伤手指和辊轴自滑道上坠落。 4 托盘前后均应有止动木楔,梁停止移动时应立即塞紧。支托在移梁设备上等待回移的梁片,必须可靠地制动。 5 当墩台顶帽较窄时,应有可靠的防溜、防倾保险设施,梁梗外缘距墩帽边缘应留有100mm的保险距离。 6 当支座为盆式橡胶支座时,应采用托盘移梁,并应在支座两侧增设防倾设施。严禁在支座下直接移梁。 | ||
6 隧 道 | ||
6.1 一般规定 《铁路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 404—87 1.0.12 如发现隧道内有险情,必须立即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领导人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若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段。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DJ 204—96 14.3.1 隧道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卫生标准: 1 坑道中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得小于20%。 2 粉尘最高容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为2mg。 3 有害气体最高容许浓度: 1)一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3。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入工作面时,浓度可为100mg/m3,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min; 2)二氧化碳,按体积计不得大于0.5%; 3)氮氧化物(换算成NO2)为10mg/m3以下。 | ||
6.2 施工准备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J204—96 2.0.5 洞口房屋、运输道路、通信线路和风、水、电等临时工程,必须在隧道施工前基本完成。 4 严禁将房屋布置在受洪水、泥石流和坍方、落石、雪崩、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洞口段如系不良地质,不应在洞顶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3.0.3 隧道弃碴场地必须避免因弃碴堵塞造成排水不畅、过大土压引起山坡坍塌和对桥梁墩台的偏压以及对其他建筑物的危害。 3.0.4 洞门应及早施工,地质不良处的洞口必须先完成。洞门基础必须置于稳固的地基上。虚碴杂物、泥化软层和积水清除干净。 | ||
6.3 开 挖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J204—96 5.0.2 开挖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2 爆破后设专人负责找顶找帮;同时要对开挖面和未衬砌地段进行检查,如觉察可能产生险情时,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 爆破时避免损坏支护、衬砌和设备。 5.0.3 拱、墙脚以上lm内断面严禁欠挖。 6.1.2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安全地点。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独头坑道内不小于200m。当采用全断面开挖时,应根据爆破方法与装药量计算确定。 2 相邻上下坑道间不小于100m。 3 相邻的平行导坑、横洞或横通道间不小于50m。 4 小量爆破,如处理欠挖、孤石等不小于50m。 6.1.3 相邻几个工序同时放炮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起爆顺序应由里向外,里面的施工人员未撤出前,外面严禁起爆。 7.0.10 有轨运输作业时,严禁非专职人员开车、调车和搭车。严禁在运行中摘挂作业。 13.0.9 汽油机械严禁进洞。 《铁路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4—87 2.1.6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2.7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色火药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2.2.8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且其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min,并经过以下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l 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2 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3 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4 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2.2.10 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改装炸药包等加工作业。 2.2.12 装炮时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 严禁明火点炮。 2.2.18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3.5.4 严禁用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 ||
6.4 支护衬砌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J204—96 9.2.7 边墙施工时,基底虚碴、污物和基坑内积水必须排除干净,严禁向有积水的基坑内倾倒混凝土干拌合物。 9.2.13 隧道拱墙背后的空隙必须回填密实。 9.3.12 喷混凝土须紧跟开挖时,下次爆破距喷混凝土完成时间的间隔,不得小于4h。 9.3.16 喷混凝土冬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射作业区的气温不低于+5℃。 2 混合料进入喷射机的温度和水温,不低于+5℃。在结冰的层面上,不得喷射混凝土。 3 混凝土强度未达到6MPa前,不得受冻。 10.0.5 明洞衬砌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拱圈灌筑完成,在外模拆除后应立即抓紧做好防水层,随即回填拱背。拱圈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0%且拱顶回填高度达到0.7m以上时,才能拆除拱架。 3 明洞拱背回填必须对称分层夯实,其两侧回填的土面高差不得大于0.5 m。 《铁路隧道喷锚构筑法技术规则》TBJl08—92 4.8.9 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间的空隙,必须回填密实。 | ||
6.5 辅助坑道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J204—96 11.3.6 斜井运输,除升降最大速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外,严禁上下人员乘坐箕斗或斗车。 《铁路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4—87 6.2.2 斜井口必须设置挡车器,并设立专人管理。挡车器必须经常处于正位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可打开。车辆在井内行驶过程中(含途中停留),井内严禁人员通行与作业。 6.3.3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l 罐顶应设置铁盖或铁门。 2 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车器的连杆装置时,必须设牢固的检查门。 4 进出口两头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5m。 5 进出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8 提碴、升降人员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3m/s,加速度不得超过0.25m/s2。 6.4.4 提升或制动钢丝绳直径减少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l 提升和制动钢丝绳10%。 2 罐道钢丝绳15%。 | ||
6.6 防 排 水 《铁路隧道喷锚构筑法技术规则》TBJl08—92 4.8.3 塑料板防水隔离层铺设后,必须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灌筑二次衬砌前,严禁在铺设防水隔离层地段进行爆破作业; 2 灌筑二次衬砌时,严禁模板、堵头板等损坏塑料板防水层。 6.1.11 防水板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相邻塑料板的搭接长度不小于10cm,焊缝宽度不小于1cm,焊缝强度不小于防水板本身强度的70%。焊缝不应有漏焊、假焊、烤焦之处,如有烤穿之处,应以塑料片焊贴覆盖; 2 防水板与喷射混凝土表面密贴。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J204—96 12.0.19 在复合式衬砌中,塑料板防水层应按隐蔽工程办理,二次衬砌前应检查质量,并应填写质量检查记录。 | ||
6.7 整体道床和混凝土宽枕道床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J204—96 16.0.5 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欠挖时,必须按照设计断面挖够。 2 超挖深度小于20cm时,应用与道床同标号混凝土一次灌筑。超挖大于和等于20cm时,应先用150号混凝土铺底。 3 基底为软岩且有地下水时,应设临时排水沟疏干岩面积水,冲洗干净后立即用混凝土将基面封闭。 4 道床灌筑前,基底面应无流动水和积水。 16.0.8 灌筑道床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在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70%之前,严禁各种车辆在道床上通行。 16.0.10 混凝土宽枕道床施工中,各工序的工艺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碴槽基底应稳固,基底纵坡应与隧道纵坡一致。 2 道碴槽混凝土厚度及其横向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槽内无积水,保持干净。 | ||
6.8 瓦斯隧道 《铁路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4—87 11.0.1 瓦斯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前必须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手电筒及其他可能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11.0.2 使用电灯照明,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不得超过110V。 2 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严禁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电线。 3 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11.0.4 掘进作业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输,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掘进工作面内,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11.0.6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 使用安全炸药。 3 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放炮。 4 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之外;若隧道过长时,单线应撤至300m以外;双线上半断面应撤至400m以外;双线全断面应撤至500m以外。 5 严禁使用火花及塑料导爆管起爆。 11.0.7 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11.0.20 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 11.0.23 有瓦斯的隧道必须备用急救和抢救设备,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抢救设备不得挪做他用。 | ||
7 给水排水 | ||
7.1 水 源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规范》TBJ209—96 3.4.4 安装管道需要潜水作业时,潜水设备应事先经严格检查,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严禁潜水人员带病工作。 | ||
7.2 管 道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规范》TBJ209—96 5.4.1 铺设前,必须清除管内的污垢、杂物及浮锈并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 5.7.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的压力,应按表5.7.2—1确定: | ||
表5.7.2一l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要求表 | ||
序号 | 管材 | 实验压力要求(MPa) |
1 | 自应力、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 | 工作压力加0.3,但工作压力小于 0.6时,为工作压力的1.5倍 |
2 | 钢筋混凝土管、硬质聚氯乙烯管 | 工作压力加0.2 |
3 | 铸铁管 | 工作压力加0.5,但工作压力小于 0.5时,为工作压力的2倍 |
4 | 钢管 | 工作压力加0.5,但不得小于1 |
5 | 水下管道 | 工作压力的2倍,但不得小于1.2 |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9—87
5.3.1 管道穿越铁路股道及在铁路股道间施工。应按铁道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措施。并必须事先取得行车、工务等有关部门同意和办理许可手续。
5.3.2 靠近铁路股道施工应设专人防护,所有机具材料严禁侵入行车限界。在列车退过前,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离开工作地点,避至安全地带(亦严禁在其他股道避车或停留)。列车通过后,应先检查施工现场,确认安全方准继续施工。
5.3.4 顶管施工,其工作坑靠路基一端必须用木板满挡支牢,如发现松动或变形时,必须立即加固,以防过车震动坍塌。
5.3.8 涵管顶进时,顶镐压杆(双顶镐)必须同时进行操作,严禁一前一后压杆。顶进过程中,不得站在顶镐两侧操作,以防发生崩铁伤人事故。 |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规范》TBJ209—96
6.1.4 贮水设备的注水试验应分三次进行,每次注水量为全容量的三分之一,间隔时间不少于3h,严禁一次注满。全部注满后,观察不少于24h,并作出记录。试验合格后,仍应注意养护。有条件时,注水试验应邀请接管单位或工程质量检查部门参加。
6.5.4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吊装时应设专人指挥。信号要明确,并事先作出统一规定。吊装的设备、夹具、索具等,应事先进行检查。吊装工作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起吊时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臂和吊装物下面停留和行走。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 409—87
6.2.3 水塔滑模施工应围出安全防护区,半径不应小于15—20m。非施工人员严禁入内。进入防护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6.5.9 水塔、水池等的贮水试验,必须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准进行。 |
7.4 水 处 理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规范》TBJ209—96 7.2.11 配制和输送酸、碱溶液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严禁吸烟。 |
8 通 信 |
8.1 通信站设备 《铁路通信施工规范》TB 10205—99 2.3.3 机架地线必须连接良好。在安装有防静电要求的单元板时,应穿上防静电服或戴上接地护腕。 2.3.4 电气化铁路区段的引入架、充气柜等与长途通信电缆芯线直接相连时,机架或机壳应对地绝缘,并应在机架(柜)前铺设绝缘胶垫。 2.4.1 通信设备的高频和同轴配线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2.4.2 电话交换设备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配线电缆不得有中间接头。 14 电源线应采用整段线料,不得在中间接头。 16 交换系统使用的交流电源线必须有接地保护线。 17 交流电源线应与直流电源线分开布放,间隔距离不应小于100mm。 |
8.2 通信电源设备和通信接地装备 《铁路通信施工规范》TB 10205—99 3.3.4 蓄电池严禁翻滚、摔掷。 3.7.1 分设室外接地系统的两种接地装置的接地体间(包括地下裸引线)和与其他接地体间的距离,均不应小于20m,由于场地,当土壤电阻率小于100Ω·m时,亦不应小于15m,与直埋电缆线路间,不应小于25m,通信站接地装置与发电、变电站的接地体间,不应小于200m,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7.5 地线与电源线应分开使用,严禁以地线代替电源线,接地导线上严禁装设开关和熔断器,中间不得有接头。 3.7.6 室内配线屏蔽接地,应采用一点接地,接地配线应分别从接地汇流排引接,引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l 联合地线应分别接至下列各处: 1)各种直流电源母线需要接地的一极; 2)各通信机械的保安避雷器; 3)直流变压设备和铃流发生器(用直流电源)的机架(壳)、引入电缆、室内电缆和配线的金属屏蔽层、各通信机械的金属机架及其他需要屏蔽的处所; 4)引入架、引入试验架、试验架、测量台、试验台等需要测试的接地; 5)电报机的工作接地和自动电话中继器的工作接地; 6)程控交换机室防静电地板。 2 保护地线应接至下列各处: 1)开关电源及其他交流电源设备的机架或机壳; 2)交流电源线的金属外皮; 3)交流380/220V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的中性线重复接地端子; 4)交流直供的其他设备。 |
8.3 长途通信电缆线路 《铁路通信施工规范》TB 10205—99 4.3.4 电缆线路径路复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穿越铁路时,距道岔和辙岔不小于3m。 4 当电缆径路必须通过铁路路肩或沿铁路附近狭窄地带通过时,与轨道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 电缆径路必须靠近铁路时,应预先考虑电缆沟开挖土的堆放场地,严禁堆土危及行车安全或严重污染道床石碴。 4.7.2 电缆区间防雷系统地线的间距宜为4km,应垂直电缆径路埋设,接地体应埋设在距电缆10m以外的地方。接地体埋设方法应符合设计规定,两端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n,当大地电阻系数大于100nΩ·m时,亦不应大于10n,区间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n。电气化铁路区段长途通信电缆的屏蔽地线可代替防雷地线。 4.7.3 电缆防雷接地装置(排流线),应在距电缆0.3m左右的上方,与电缆平行敷设在土壤中。 4.8.16 电气化铁路区段的长途通信电缆,引到变电所、分区亭等处具有塑料外护套的分歧电缆金属护套,不得与干线长途通信电缆的金属护套连通,应进行绝缘并分别设置地线。 4.10.7 电气化铁路区段的长途通信电缆引入室内时,电缆的金属护套室内与室夕嘟分应进行绝缘,其室内部分的金属护套不得与接地的金属构件、机壳连通。 |
8.4 通信光缆线路 《铁路通信施工规范》TB 10205—99 6.2.1 光缆、光电综合缆装卸作业时,严禁将光缆、光电综合缆从车上直接推落到地。 6.4.1 光缆接续严禁露天作业。 《铁路光缆通信同步数字系列(SDH)工程施工规范》TB 10219—99 3.1.6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机房内及其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3.11 室内配线严禁有中间接头。 《铁路数字程控交换通信工程施工规范》TB l0216—94 2.2.1 在安装工程开始之前,必须对机房的建筑和环境条件进行检查,机房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8.5 铁路专用通信设备 《铁路通信施工规范》TB 10205—99 9.4.7 电气化铁路区段的车站电化引入柜的机壳应对地绝缘,并在电化引入柜前铺设绝缘垫。 |
8.6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 《铁路通信施工规范》TB 10205—99 10.2.5 隧道内吊挂漏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漏缆吊挂在隧道侧壁,槽口向下,距钢轨面的吊挂高度应为4.5~4.8 m。 2 电气化区段隧道内吊挂漏缆应在接触网回流线的另侧。不得已设在同侧时,漏缆与回流线或PW线(保护地线)的距离应大于0.6m。与吸上线交越时,漏缆外应套厚8mm、长0.5m的聚乙烯塑料管作防护。 10.2.6 隧道外漏缆吊挂高度应距钢轨面4.5~4.8m,与回流线或PW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6m,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2m。 10.4.5 车站电杆天线安装前必须安装避雷针,并打好地线。 10.7.1 天线杆(塔)应按设计在杆(塔)上做单独的避雷针,杆(塔)根部应埋设单独的避雷地线。 10.7.2 隧道外中继器需设置的防护地线。 中继器的天线架设在电杆、铁塔上时,应设置的避雷针和接地体。 中继器供电电流直接从自动闭塞贯通线上引接时,在电源进入中继器房后,应加接防雷隔离变压器。 10.7.3 隧道内中继器应在中继器附近设置的防护地线。 |
8.7 数字微波通信 《铁路通信施工规范》TB l0205—99 11.1.2 接地和防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微波中继站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微波天线的馈线及塔顶航空障碍信号灯馈线的金属外护层,应在顶端及进入机房入口处的外侧可靠接地。 5 微波站的送电线路和联络电话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雷措施。 11.5.5 波导管在引入机房前,必须按设计要求接地。 |
9 信 号 |
9.1 地面固定信号机 《铁路信号施工规范》TB l0206—99 4.1.1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不得已需设于右侧时,应由施工定、复测的主持部门报铁路局批准。 4.1.7 信号机各部部件应齐全,不得有破损、裂纹现象。 4.1.8 信号机绝缘软线不得有破损、老化现象。 |
9.2 转辙装置 《铁路信号施工规范》TB l0206—99 5.2.1 电锁器通电解锁时,锁闭子与锁闭片应有1mm以上的间隙,并不得跳出导框;断电时,锁闭子应可靠落下。 5.4.1 电动转辙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 表示系统的动接点与静接点的接触深度,不得小于4mm,与静接点座应有2mm以上的间隙;当挤岔时,定、反位接点应断开。 7 摩擦联接器的摩擦电流不得大于额定电流的1.3倍。 |
9.3 轨道电路 《铁路信号施工规范》TB l0206—99 6.1.4 轨道电路的限流装置应调整适当,严禁拆除电阻器的止挡。 6.1.6 驼峰轨道电路的调整,用0.5Ω分路电阻短路轨道电路区段时,轨道继电器的衔铁应可靠落下,落下时间不得大于0.2s。 |
9.4 电缆线路 《铁路信号施工规范》TB l0206—99 7.4.3 信号电缆地下接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穿越铁路、公路及道口时,在距铁路钢轨、公路和道口的边缘2m内的地方不得进行地下接续。 5 电缆接续中不得使用腐蚀性焊剂,严禁虚接、假焊、有毛刺。 |
9.5 室内设备 《铁路信号施工规范》TB l0206—99 8.1.3 设备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线条不得有中间接头和绝缘破损现象。 4 剖切电缆时,不得损伤芯线外层绝缘。 8.1.4 焊接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接时严禁使用带有腐蚀性的焊剂。 2 焊接必须牢固,焊点应光滑,无毛刺、假焊、虚焊现象。 |
9.6 闭塞设备 《铁路信号施工规范》TB l0206—99 9.3.7 安装后的闭塞设备,进行通电试验时,应动作正常;在错误操纵情况下,不得发生错误动作现象。 |
9.7 防 护 《铁路信号施工规范》TB l0206—99 16.1.3 室内设备应设安全地线,严禁与钢轨相连接。室外设备应设专用安全地线。 |
10 电 力 |
10.1 变、配电所 《铁路电力施工规范》TB l0207—99 3.2.13 横梁及设备托架必须安装明显的接地线与地网可靠连接。 3.11.11 储能电容器组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多次循环充电,严禁用短路线放电。 |
《铁路电力施工规范》TB l0207—99
4.5.7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
10.3 电缆线路 《铁路电力施工规范》TB l0207—99 5.1.1 电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电缆盘直接由车上推下。 5.1.26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5.5.1 铁路隧道内敷设电缆时,电缆固定支架不得侵入建筑限界内。高压电缆固定支架下端距钢轨面不应小于4.5m,低压电缆支架下端距钢轨面不应小于4m。 5.7.17 三芯电力电缆终端处的金属护层必须接地良好。 |
10.4 室内外配线 《铁路电力施工规范》TB l0207—99 6.2.10 在TN—S、TN—C—S供电系统中,金属管与塑料管、金属盒箱与塑料盒箱混合使用时,金属管与金属盒箱必须与保护地线(PE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6.7.5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的交流与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根管内。 6.10.3 塑料线槽必须是阻燃型。 6.10.6 金属线槽应可靠接地或接零,但不得作为设备的接地导体。 6.12.3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使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 |
10.5 室内外照明 《铁路电力施工规范》TB l0207—99 7.3.5 灯具在接触网支柱上安装时,灯具外缘距27.5kV带电体净距不得小于2m。 7.4.5 灯具、电源箱、配线支架等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
10.6 接 地 《铁路电力施工规范》TB l0207—99 9.5.3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l0m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
11 电力牵引供电 |
11.1 牵引变电所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TBl0208—98 4.4.25 每个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单独安装接地线与接地网或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严禁将几个部件串联接地。 4.4.29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处必须牢固,不得有假焊。 4.4.31 不得在避雷针及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 4.5.3 牵引供电变压器、油浸电抗器等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严重冲击和振动,运输倾斜角不得超过15°。充氮气或充干燥空气运输的变压器,在运输途中应保持气体压力在0.01~0.03MPa的正压。 4.5.4 装卸时,吊装或顶升的受力点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受力应均匀。钟罩式变压器起吊时,应将钢丝绳系在下节油箱专供整体起吊的吊耳上,并必须经钟罩上节相对应的吊耳导向。 4.7.6 在空心电抗器间隔内,所有磁性材料的部件必须固定牢靠;支柱绝缘子及设备防护网栅的接地线不应成为闭合环路。 4.8.8 软母线在挡距内不得有接头,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使用: 1)导线有扭结、断股和明显松股者; 2)同一截面处损伤面积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的5%者。 4.9.34 控制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当敷设长度超过制造长度时或必须延长已敷设竣工的电缆时可有接头,但必须连接牢固并不受到机械拉力。 4.12.4 起动试运行时,每台牵引变压器的冲击合闸试验应进行5次;中性点接地的电力系统,试验时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接地。 4.12.5 起动试运行,应由现场电力调度员发布操作命令,值班员操作,并应设人员监护。无电力调度员命令,严禁操作。 |
11.2 接 触 网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TBl0208—98 5.3.9 在整体坚石地带,拉线锚固的两根锚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严禁锚固在孤石、活岩体、风化石上。 5.8.10 补偿绳不得有松股、断股等缺陷,更不得有接头。 5.13.12 导线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跨距内接头; 2 跨越铁路,一、二级公路,重要的通航河流时,导线不得有接头; 4 结头位置距导线悬挂点应大于500mm。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 408—87 4.1.1 接触网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接触网支柱、承力索、接触线等侵入基本建筑限界。 |
11.3 牵引供电远动系统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TB l0208—98 7.1.5 远动装置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控制站至各被控站或远动终端间的远动通道满足设计要求,并提供使用; 2 控制站至各被控站间的电调电话应交付使用并畅通; 3 必须为控制站提供可靠电源; 7.3.6 远动装置至通信端子箱间的连接电缆以及遥测电缆必须采用屏蔽电缆,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7.3.8 远动装置的接地应连接牢固可靠。 7.4.2 测试过程中若需改线或重新设置板件地址及其他检查,必须断开装置电源开关,严禁带电拔、插板件。 |
11.4 电气试验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TB l0208—98 8.1.5 27.5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交流耐压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