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
1、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处理方法
总原则:符合以上5个条件,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税务处理;即: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1)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但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债转股,对清偿、投资不确认清偿所得或
损失,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计税基础确定。
注: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注:吸收合并中,合并后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按零)计算。
注:存续分立中,分立后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
计为零)乘以分离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全部资产比例计算。
(5)非股权支付部分应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