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政党进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环节。
《会计法》对此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即是违法行为;
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交送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也是违法行为。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
《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规定包括:
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
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从而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上述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三)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改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内容更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