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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早年的法哲学观重新解读_苦恼的疑问_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08: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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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早年的法哲学观重新解读_苦恼的疑问_

2006年11月第35卷第6期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ournalofSocialScienceofHunanNormalUniversityVol.35No.6Nov.,2006从马克思早年的法哲学观重新解读“苦恼的疑问”Ξ刘日明(同济大学哲学系,上海200433)摘要:马克思早年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决定了自己既不能像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那样完全置“物质利益”于不顾,又不能像黑格尔那样以“理念的自身同一”的方式来解决“物质利益”问题,因而产生了“苦恼的疑问”。“苦恼的疑问”本质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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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6年11月第35卷第6期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ournalofSocialScienceofHunanNormalUniversityVol.35No.6Nov.,2006从马克思早年的法哲学观重新解读“苦恼的疑问”Ξ刘日明(同济大学哲学系,上海200433)摘要:马克思早年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决定了自己既不能像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那样完全置“物质利益”于不顾,又不能像黑格尔那样以“理念的自身同一”的方式来解决“物质利益”问题,因而产生了“苦恼的疑问”。“苦恼的疑问”本质上是
2006年11月

第35卷第6期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ournal of S ocial Science of Hunan N ormal University

V ol.35 N o.6

N ov.,2006从马克思早年的法哲学观重新

解读“苦恼的疑问”Ξ

刘日明

(同济大学哲学系,上海 200433)

摘 要:马克思早年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决定了自己既不能像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那样完全置“物质利益”于不顾,又不能像黑格尔那样以“理念的自身同一”的方式来解决“物质利益”问题,因而产生了“苦恼的疑问”。“苦恼的疑问”本质上是“物质利益”问题向马克思早年的仍具浓厚形而上学色彩的法哲学观的挑战。

关键词:新理性批判主义;物质利益;苦恼的疑问

中图分类号:B0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529(2006)0620021205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在《莱茵报》后期所遭遇到的“物质利益”问题,使他产生“苦恼的疑问”,从而促使他对自己原有的法哲学观发生怀疑和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进而引发了马克思的法哲学观乃至世界观的转变。这在马克思哲学史上几乎是常识。

问题在于,为什么马克思早年这种法哲学观一旦接触到物质利益问题就会感到困惑而产生“苦恼的疑问”?按照梅林的解释,对于“仍然遵循着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学说”的马克思来说,之所以感到为难是由于他必须“谈到黑格尔思想体系中所没有考虑过的物质利益问题。”[1](P56)国内大多数学者接受了梅林这种看法,即认为“物质利益”问题与马克思这种来自于黑格尔的理性法、国家法的法哲学观发生了矛盾,从而产生了“苦恼的疑问”。这样的解释看似有道理,但肯定经不起追问。因为,把黑格尔的思想体系指认为“没有考虑过物质利益问题”,这明显有悖事实。有证据表明,早在法兰克福时期黑格尔就开始了经济问题的研究,并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和把握市民社会。诚如卢卡奇所证明的那样,“黑格尔不仅在德国人中对法国和拿破伦时代持有最高和最正确的见解,而且他同时是唯一的德国思想家,曾认真研究了英国工业问题;他是唯一的德国思想家,曾把英国古典经济学的问题与哲学问题、辩证法问题联系起来。”[2](P23)卢卡奇这种判断是有道理的,黑格尔对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确实是十分重视的,这一点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也可以得到印证。黑格尔在近代法哲学和政治哲学史上第一次明确区分了“市民社会”和“国家”,这跟他对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的考虑和研究直接相关。因此,问题不是黑格尔的“思想体系”没有考虑过“物质利益”,而是黑格尔这种“理念的自身同一”的思想体系把“物质利益”的矛盾安置于精神的领域内,因而不会产生物质利益的“苦恼的疑问”。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从马克思早年法哲学观发展的内在矛盾来重新解读“苦恼的疑问”。只有这样才可能回答如下的问题:为什么黑格尔的法哲学不会对“物质利益”感到为难而产生“苦恼的疑问”?为什么同样来自黑格尔哲学而后来返回到康德、费希特自我意识的鲍威尔主观唯心主义哲学也不会对“物质利益”感到为难而产生“苦恼的疑问”,而唯独马克思才会对“物质利益”感到为难而产生“苦恼的疑问”?揭示马克思早年法哲学发展的内在矛盾及其与康德、黑格尔和鲍威尔之间的复杂关系,对理解马克思后来的法哲学批判和整个世界观的转变都具有重大理论意义。

  二、马克思早年“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及其特征

  马克思最初的思想经历是充满矛盾的。从法哲学观角度看,这种矛盾可以表述为政治或法的理想主义倾向与哲学理论的黑格尔主义倾向的矛盾,即马克思经历了一个从康德、费希特的理想主义到投入自己的“敌人”即黑格尔哲学的怀抱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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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收稿日期:200620921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研究》(06CZX00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刘日明(19682),男,江西吉安人,同济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

康德、费希特的法哲学是马克思早年法哲学思想的最初的重要支点。这也很好解释,因为费希特尤其是康德的法哲学极力推崇人的自由权利、人的价值尊严,它们所表达的是一种沿袭了启蒙人道主义的理想主义,而这对于在浓厚的启蒙精神环境中成长的马克思来说是十分契合的。拉宾指出:“当时,马克思对康德、费希特对法的看法颇为赞许。马克思是启蒙运动的崇拜者,他赞扬康德和费希特接受启蒙学派的基本的法学思想———关于人的自然法学说。关于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的学说。”[3](P29)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当马克思转学到柏林大学后,如饥似渴地阅读法律文献,选了许多法律课程,并且把《罗马法全书》的头两卷译成德文。马克思的目的是想把法学和哲学“这两门学科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使某种法哲学体系贯穿整个法的领域”,并试图按照康德、费希特的方式,创建一个庞大的法哲学体系。[4](P10211)然而,马克思这种康德、费希特的理想主义法哲学体系是注定要失败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康德法哲学本身是一种二元论基础上“应有”与“现实”的对立的体系,是一种抽象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对立的体系。当马克思一旦进入理论领域时,他就越来越认识到这种先验论的理想主义法哲学的缺陷,并采取了无情的自我批判精神逐步摆脱了这种理想主义法哲学,而转向了黑格尔哲学包括其法哲学。

马克思当时这种康德、费希特式的理想主义激情产物的法哲学体系的失败,其结果必然是转向黑格尔的哲学尤其是其法哲学。因为,黑格尔哲学强调的就是“思有同一”、“实体即主体”、“应然与现实的统一”,这十分符合马克思所寻求的“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自身中求得自己的统一”的哲学要求。尤其是就法哲学领域而言,黑格尔始终表达了反对形式与内容的对立,反对形式法与实在法的区分,反对从应然中构造法的思想。黑格尔认为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类似于这些黑格尔的哲学观点必然会深深地影响和吸引着马克思。这时马克思写了一篇对话———《克莱安泰斯,或论哲学的起点和必然的发展》。在这篇对话性著作中,马克思把“彼此完全分离的科学和艺术在这里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了,”并且发现“最后的命题原来是黑格尔体系的开端”,“这部著作,这个在月光下抚养大的我的可爱的孩子,象欺诈的海妖一样,把我诱入敌人的怀抱。”就这样,马克思从康德、费希特的理性理想主义法哲学转向了黑格尔的理性现实主义法哲学。

当然,马克思当时这种思想转向是包含着某种矛盾,或者说具有某种内在紧张和不安的,用马克思自己的说法就是,“但是一切声音都安静下来,我陷入了真正的讽刺狂,而这在如此多的东西遭到否定以后,是很容易发生的。”[4](P16)归纳起来看,马克思最初思想转折中所包含的矛盾和内在紧张主要表现为:第一、有过对康德、费希特理想主义法哲学最初信仰的经历,马克思在转向黑格尔哲学时,肯定更倾向于

鲍威尔的青年黑格尔派,而不是施特劳斯的青年黑格尔派。因为前者的“自我意识”本来就是贴近于康德、费希特的哲学,而后者的“实体”更贴近于斯宾诺莎。同样,由于这次理想主义法哲学信仰失败的经历,马克思又不可能像鲍威尔等人那样一无返顾地回到康德、费希特的“自我意识”,而是倾向于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第二、马克思放弃的只是康德、费希特的二元论哲学基础,而对他们有关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有关共和主义和启蒙主义的思想还是信奉的。同样,马克思信奉的只是黑格尔思维与存在相统一,从现实事物的理性出发的哲学原则及其理性主义法哲学,而不赞成在黑格尔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保守主义和德国庸人的弱点;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从法哲学角度来看,正像“纯理想主义”在法哲学体系建构方面的失败并没有使马克思一般地放弃康德的理想主义法哲学一样,马克思由康德主义转向了黑格尔主义,放弃了黑格尔法哲学的保守主义,但并没有放弃黑格尔的理性主义法哲学精神。

由此可见,从法哲学角度看,马克思当时的法哲学观无疑是一种融合,亦即对康德理性理想主义法哲学观和黑格尔理性现实主义法哲学观的融合(当然,这是一种融合,而不是简单的架接)。有学者很恰当地把马克思这种融合基础上的法哲学观称之为“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哲学观。[5](P109)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具有理性批判精神,即崇尚理性和启蒙精神,崇尚人的自由和权利,反对压迫,主张从事物本身的理性出发,以理性尤其是法和国家的理性为尺度,对现实的君主和不合理的出版检查制度进行了批判;第二、这是一种批判理性与现实理性的结合、启蒙精神与科学精神的结合、批判激情与冷静理性的结合而构成的“新理性”,也就是一种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彼此补充的理性原则;第三、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本质上仍然是唯心主义,是一种法的形而上学,并且仍未摆脱法观念中的二元论缺陷。

  三、法是事物本质的理性之实现:“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具体展开

  马克思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在《莱茵报》时期得到了更具体的展开。马克思当时把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较明确地表述为“事物的本质的理性”、“人民理性”、“人民精神”、“国家精神”、“真理”。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是人的本性,是合乎理性的本质;自由、理性、精神和出版自由是一致的,因为精神的基本特征就是理性,就是自由。自由作为合乎理性的本质,它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而精神自由就是要对客观真理的自由探讨,只有当这种探讨合乎对象本身的性质,并且能够引出合乎真理的结果时,它才真正体现精神的自由。“精神的实质就是真理的本身,”“精神的普遍谦逊就是理性,即思想的普遍性,这种性按照事物

22本质的要求去对待各种事物。”作为体现真理的出版物,其探讨真理的方式应该由事物本身的性质决定,就是说也应该是符合真理的。“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引向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真理探讨本身应当是合乎真理的,合乎真理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最终都相互结合在一起。”[6](P829)然而,书报检查强调的不是真理,而是谦逊和严肃。马克思认为,这实际上是把人类精神的完美硬加在个别人身上,从而表现出了真正的不谦逊并把事情完全弄颠倒了,因为,检查官只是个别人,而出版物才体现了整个人类。

既然真理是普遍的、是由事物本身的性质决定的,那么精神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欢乐”、“光明”,它不能象书报检查令所规定的那样只有一种形式。马克思强调,精神自由必须从客观精神和理性出发,而不是从主体或个人出发,出版物体现了整个人类的利益,而不是任何个别人的利益,这实际上就是明确地把“理性”具体化为“人民理性”或“人民精神”。马克思的这一转变是极为重要的。从法哲学角度来看,这是马克思“思想经历”的必然,即是“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逻辑上的必然产物。有过对康德“自我意识”的经历,马克思不可能完全象黑格尔那样用“绝对”或“上帝”来解决“思有同一”原则问题;同样,有过黑格尔“思有同一”原则的经历,马克思不可能完全象鲍威尔那样全然置这个原则于不顾,全身退回到康德、费希特的主观唯心主义。马克思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原则,必然要求保持理性的批判向度,同时又不能置理性的现实性原则于不顾。马克思这里讲的“人民理性”或“人民精神”就是“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具体体现。马克思这一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比《博士论文》中的“相互作用”的抽象表述更具体化了,尽管这里马克思好象还是用“哲学已成为世界的哲学,而世界也成为哲学的世界”的语言,但他强调哲学是人民的精神,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是“文明的活的灵魂”,强调了“哲学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另一方面,正是这一转变,必然会引发后来的“苦恼的疑问”,从而带动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怀疑甚至整个世界观的转变。在一定意义上,“人民理性”或“人民精神”的提出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从上述立论出发,马克思捍卫了人的自由权利,捍卫了出版物的合法性。马克思认为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类自由的实现;同样,凡是反映自由的肯定存在的法律,就是真正的法律,出版法就是这样的“真正的法律”;凡是否定自由存在的法律,则是的法律,而的法律仅仅是形式上的法律,是任性与专横的体现,并不是法律,而是非法。基于这样的认识,马克思把出版法与检查法加以严格对比,热情地肯定了体现人类自由权利的出版法,坚决地否定了扼杀人类自由权利的检查法。

综上所述,马克思这时站在民主主义者的立场上,把自由看作理性的本质,认为法是事物理性的本质的实现,并进而把“理性”表述为“人民理性”或“人民精神”和“国家精神”,使“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得到了具体展开,从而捍卫了人的自由和权利,批判了书报检查制度,这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然而,马克思仍从理性、从精神自由来谈法,尤其是特别相信国家的理性,这就说明马克思当时的法哲学仍具有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这种仍具有浓厚形而上学色彩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一旦“回到人间”,即一旦接触到现实的社会问题和“物质利益”,就必然出现深刻的矛盾,并进而使马克思产生“苦恼的疑问”。

  四、“物质利益”的出场与“苦恼的疑问”的产生

  如上所述,马克思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哲学观本身就是一种康德批判理性和黑格尔现实理性矛盾融合和互补的产物。换句话来说,马克思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其目的是要保留康德的批判精神而放弃其二元论的矛盾;要保留黑格尔的“思有同一”原则而放弃其保守主义的结论。因此,马克思不可能像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那样完全置“物质利益”于不顾。鲍威尔只立足于“自我意识”,放弃了“思有同一”原则,因此排除了“物质利益”的问题,不会产生这个矛盾。而马克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原则没有放弃“思有同一”原则。马克思的理性概念,尤其是“人民理性”概念原则上就是世俗的,至少是想回到“地地道道的人世问题”的,因而“物质利益”问题会直接进入到他的法哲学观中。同样,马克思的法哲学观又不可能以黑格尔那样的方式来解决“物质利益”问题,即把它置于“理念的自身同一”之中,用“绝对”、“上帝”来化解它的矛盾。因为,如果那样的话,马克思这种来自于康德的批判理性精神就不复存在了,这肯定不符合当时马克思的民主主义政治立场。

由此可见,按照马克思当时的“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哲学观,即按康德和黑格尔彼此补充的理性原则建立的法哲学观,必然让马克思对“物质利益”感到为难和苦恼,并进而暴露马克思当时这种法哲学观的矛盾。

这种矛盾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两篇论文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其中主要以理性的法和私人利益的极端对立表现出来。就依据和前提来看,马克思还是立足于黑格尔的立场,即认为“事物的法的本质”就是理性,法代表着理性和正义,而私人利益代表着不法。因而马克思站在理性法和国家法的立场上,对私人利益的不法性进行了批判;就论证思路尤其是解决矛盾的方式来看,马克思似乎更倾向于康德,因为就理性法、国家法和私人利益构成极端对立而言,即就马克思以“应该”式的解决矛盾的方式而言,这本身就是康德的思路。

32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文章中,深入地探讨了社会问题,谴责了贵族等级要求把拣枯枝也算作盗窃林木而予以制裁的不道德的法律,并为受压迫的群众的习惯权利进行了辩护。马克思辩护的依据是理性法。马克思认为,“事物的法的本质”就是理性,法律应该“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由此出发,马克思认为,森林占有者的习惯权利,实际上是违背理性法的“者的习惯”,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与此相反,穷人的“习惯权利”的客观基础却存在于穷人的贫困境况之中,它符合事物的本性即理性,因而对于任何立法来说,它是不可侵犯的。

马克思站在“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立场上,以理性法、国家法为一方,以私人利益为另一方,并以前者为依据揭露了私人利益的非法性,以便维护理性法和国家法的原则和尊严。马克思认为,国家和法正在遵循着私人利益的狭隘范围所设定的轨道运动着,私人利益以自己狡诈的手段,把自己最有限和最空虚的状态宣布为国家活动的范围和准则,因此,省议会这种目的,“不仅打断了法的手脚,而且还刺穿了它的心。”这样,省议会的立场不仅把立法权变成了保护私人利益的工具,而且把国家的一切、法的一切统统降低到私人利益的思想水平,伦理国家受到了最大的戏弄,国家丧失了自己应有的理性光辉,用完全同理性、法相抵触的手段来对付森林条例的违反者,这些都明显地暴露了国家日益沦为私人利益的工具。

问题在于,把法和国家沦为私人利益的工具,这符合事物的理性或法吗?马克思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伦理国家和理性的法成为私人利益的可靠保障,这是与法背道而驰的,因为“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难道不法可以颁布法律吗?正如同哑子并不因为人门给了他一个极长的喇叭就会说话一样,私人利益也并不因为人们把它抬上了立法者的王位就能立法。”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法与私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事物的法的本质”就是理性,而法律只有在它是这一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时,才是合理的,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本质。私人利益具有不法的本能,它总是诱使法律离开事物的法的本质或理性,从而在法律的假象后面制造出法的反面,即真正的不法。因此,法与私人利益的对立表现为:法是“事物的本身”,是“事物的法的本质之理性”,是“的对象”,而私人利益则是“不把法当作的对象,而是离开法,把我们的注意力或者引到外部世界去,或者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从而在法的背后大耍花招。”这就是说,为私人利益所驱使而颁布的法律不可能是法的普遍的和真正的代表,他们所颁布的法律是不法的,省议会把维护私人利益作为自己的基

本任务和目的,是践踏了法,走上了与法相对立的方向。总之,理性的法和私人利益是对立的、是“永世的仇敌”,理性的法是事物的客观、普遍和真正的本质,是“共同的精神”和“人民的理性”,是“肆无忌惮的私人利益的障碍物”;而私人利益是违背理性的,是没有内容的,它只会“斤斤计较、贪图私利”,只“讲求实际”,只具有“空虚的灵魂”,它“没有记忆,只考虑自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私人利益的代表“把某种物质对象和屈从于它的某种意识加以不道德的不合理和冷酷无情的抽象,”并且谴责它是一种“下流的唯物主义”,是“违反人民和人类神圣精神的罪恶”,进而认为它是“‘普鲁士国家’正向立法者鼓吹的那一套理论的直接后果,这一理论认为讨论林木法的时候应该考虑的只是树木和林木,而且总的来说,不应该从政治上,也就是说,不应该同整个国家理性和国家伦理联系起来解决每一个实际任务。”[6](P163、1482149、1792180)

通过以上步骤,马克思以“法之为理性而利益之为不法”、“私人利益无权颁布法律”、“理性法和国家法不应该降到私人利益的水平”的思路,使“物质利益”或“私人利益”问题暂时得到了理论上的安置。按理说,马克思就不会有什么“苦恼的疑问”了。然而,情况远非如此。“物质利益”或“私人利益”的力量如此强大,它直袭马克思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也不断瓦解马克思采取的上述安置方式。马克思自己也意识到了,实际的情况和他所论述的完全相反。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私人利益是不合理性的,是不法的,而不法当然不应该而且也无权颁布法律,可是实际情况往往是,“利益知道怎样污蔑法”,“诡计是利益用来进行狡辩的伎俩中最活动的因素”,“一旦法的利益和这位神圣的高尚人物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利益占了法的上风。”[6](P173、179)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已经初步揭示了“物质利益”问题的要害。如果沿着“法在和利益相抵触时必须闭上嘴巴”,“利益总是占了法的上风”的路子发展下去,就必然可以回答不法的利益何以可能颁布法律的疑问。也正是这个要害问题的提法,直接动摇了马克思自己的“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哲学观,也动摇了以黑格尔为主要代表的形而上学法哲学观。正是在这里引发了马克思要研究经济关系的最初动因。当然,实质性的转变还是以后的事情,毕竟马克思还只是从批判和谴责的意义上来谈及“物质利益”这个要害问题的,并且从总体上来看,马克思当时只是动摇和怀疑而没有完全放弃“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换言之,马克思当时只是从批判和谴责的意义上提出了这个问题,而不可能解决为什么“利益总是占了法的上风”的问题。于是,马克思仍然以康德式的“应然”的方式来解决这个矛盾。在马克思看来,省议会尽管在实际上彻底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袒护了特定的私人利益并把它作为最终目的,但他们的做法并不因此就是正确的、合乎理性的。马克思分析说,任何现代国家,不管它是怎

42样不符合自己的概念,如果有人为了私人利益而利用立法权利,它都是非法的。因此,无论如何,立法者们都不应该站在私人利益的立场,而应该站在国家的立场,即站在理性和法的立场。“莱茵省的居民应该战胜这些代表的等级,人应该战胜林木占有者,”而且,无论私人利益和全省的利益发生怎样的冲突,“私人利益的代表应该毫不犹豫地为全省的代表牺牲。”[6](P180)

诉之于理性法和国家法,呼吁着“应该”,这只能证明当时马克思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的无力,也恰恰证明“物质利益”或“私人利益”问题必然使马克思对这种法哲学观发生动摇和怀疑。如果说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还能使他对林木盗窃法的不法行为进行某种激烈批判,从而体现出了马克思的民主立场和理性批判精神,那么,这种法哲学观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有关地产分割问题上就显得极为为力了。马克思只是很简要的认为,行政当局“农民把土地分为小块是同他们的权利方面的传统意识相矛盾的”,“那种不切实际的计划,一接触现实———不仅是现实的条件,而且是现实的市识———就全部破产了”。也正是这样,马克思仍然认为唯有“自由报刊”这种“理智的力量”,“才能化私人利益为普遍利益,才能使摩塞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成为祖国普遍注意和普遍同情的对象,唯有它才能减轻这种贫困状况。”[6](P2282229、231)

由此可见,马克思站在先行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立场上是无论如何也处理不好“物质利益”问题了,这些问题象一道厚实的围墙堵在他的面前,必然使马克思感到为难并产生“苦恼的疑问”。

五、结论

归纳起来看,“苦恼的疑问”大致可以理解为:

第一,马克思思想经历的发展,在康德批判理性和黑格尔现实理性相互补充的理性原则基础上而形成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不可能像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那样完全置“物质利益”于不顾。相反,马克思这种“新理性批判主

义”法哲学观必然把“物质利益”带进来,而按照这种法哲学观的要求,又不可能像黑格尔那样解决“物质利益”问题,因而产生“苦恼的疑问”。

第二,“物质利益”直接介入这种法哲学观,充分暴露了“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的矛盾,当然也暴露了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整个近代法的形而上学的矛盾,而由于当时马克思对经济关系缺乏深刻研究,法哲学观和整个世界观也没有根本转变,所以不可能说明法的本质及其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因而产生“苦恼的疑问”。

第三,“苦恼的疑问”从本质上讲,是马克思对自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疑问,是对形而上学法哲学的疑问,即“物质利益”问题向他的法哲学观和整个形而上学法哲学观提出了挑战。因此,要消除疑问就意味着必须实行对自己的法哲学观和黑格尔的形而上学法哲学的批判,因为黑格尔的形而上学法哲学是马克思的理论前提。

第四,“苦恼的疑问”必须被理解为暂时的、不稳定的和具有过渡性质的。马克思在当时还无法解决它,那是因为他总体上仍然滞留在“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的内在矛盾之中。但是当“苦恼的疑问”一旦直接逼近为什么“利益总是占了法的上风”的疑问时,就意味着马克思对原有“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整个近代法的形而上学观的动摇,也意味着马克思的世界观必然发生转变。马克思接着要做的事情就是必须对它们进行批判和清洗,这构成了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来马克思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梅林.马克思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2] 卢卡奇.青年黑格尔[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3] 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M].北京:三联书店,1982.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

京:人民出版社,1982.

[5] 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6.

Reinterpreting the A fflictive Que stion in the View of the

Philo sophy of Rights of Early Marx

LI U Ri2ming

(Philosophy Department,Tongji Univer sity,Shanghai200433,China)

Abstract:In his early years,Marx neither neglected the material benefit such as the School of Y oung Hegel nor set2 tled it in this way of the Identity of Abs olute Mind of Hegel due to his Neorational2criticism.Thus,the A fflictive Question appeared.Essentially,it was a challenge of problem of material benefit to the metaphysics of rights of early Marx.

K ey w rods:neorational2criticism;material benefit;afflictive question

(责任编校:文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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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第35卷第6期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ournalofSocialScienceofHunanNormalUniversityVol.35No.6Nov.,2006从马克思早年的法哲学观重新解读“苦恼的疑问”Ξ刘日明(同济大学哲学系,上海200433)摘要:马克思早年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决定了自己既不能像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那样完全置“物质利益”于不顾,又不能像黑格尔那样以“理念的自身同一”的方式来解决“物质利益”问题,因而产生了“苦恼的疑问”。“苦恼的疑问”本质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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