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现对补助相关审计应对措施进行提示。
一、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规定,补助是指企业从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收益相关的补助。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补助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财会【2012】25号及会计部函【2013】232号(《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对如何区分公司与发生的交易属于收入还是补助作出了说明,财会【2012】13号以及会计部函【2013】232号(《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对对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做出了规定。实践中,公司对补助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将有偿投入作为补助。例如,将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要求将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补贴等作为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议,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补助。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补助分类不正确。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补助。
(四)将未到达确认条件的补助予以确认。例如,公司在未到达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及不符合财政扶持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取得的补助,在未收到补助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五)将已到达确认条件的补助不予确认。例如,将本期已到达确认条件的补助推迟到后续会计期间确认。
(六)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例如,将不符合经常性损益的补助披露为经常性损益。
二、补助审计的常见问题
审计人员在对补助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公司认定的补助实质上是否符合补助的定义,对补助资产是否直接从取得关注不足。
(二)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对于补助分类的判断;对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未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
(三)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文件所附条件;二是未能支持公司已收到补助金额(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补助以及符合财政扶持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除外)。
(四)未关注补助资金来源的适当性。如未关注补助资金的付款单位和资金来源是否正常,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五)未关注与收益相关的补助所补偿费用对应的期间,未检查相关费用是否已经发生。
(六)未检查公司对补助的列报是否恰当、披露是否完整。
(七)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不能体现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程序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三、审计应对措施
在补助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时,审计人员应采取应对措施,防范与补助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人员应分析公司以下粉饰财务报表的舞弊动机,主要包括:1. 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2. 满足融资业绩条件;3. 避免上市后业绩迅速下降;4. 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5. 满足重组承诺的业绩条件;6. 迎合市场业绩预期;7. 谋求以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8. 满足有关部门的考核要求。
(二)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公司的利润的构成及主要来源。如果存在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的补助,项目组应将其作为重点关注领域并安排有足够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三)审计人员应认真检查补助相关文件,通常至少包括出具的补助文件和公司已获得相关资产的凭据。必要时,审计人员应检查公司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和重要会议纪要的相关资料,并将相关项目资料与文件内容进行比对。
(四)审计人员应对补助的真实性保持合理怀疑态度,并考虑补助项目是否明显违背国家产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五)审计人员应按照补助的定义认真核对公司认定的补助事项、对补助资产的来源单位及其与文件规定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六)审计人员应核对分析公司满足补助的确认条件并到达或者可以到达的补助的所附条件、检查补助金额收到与否(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补助以及符合财政扶持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除外)。
(七)审计人员应对公司补助分类的恰当性进行充分核对,尤其是核对公司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中是否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成分、公司认定为难以区分的支付补助是否确实难以区分。
(八)关注企业搬迁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
1、为公共利益搬迁且收到财政预算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实务中较常见的公共利益搬迁,主要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公共绿地建设、道路修建等。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对上述款项来源保持应有的执业敏感性。在确定是否是财政预算拨付时,除查验补助文件、收款单据等直接证据外,如果款项来源于非财政的其他部门、拆迁办、下属的投资公司等,应取得其款项来源是否为财政预算内款项的补充证据。
2、补助文件中是否明确补助的范围和相应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补助文件中未明确属于上述补助范围或金额不明确,抑或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仍有结余的,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九)审计人员应充分核对公司补助的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特别关注下列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1、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部分应披露下列与补助相关的具体会计:
(1)区分与资产相关补助和与收益相关补助的具体标准。若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还需说明将该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
(2)与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
(3)补助的确认时点。
2、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补助,公司应按补助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3、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涉及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逐项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资本公积金额以及期末余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4、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分项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5、核对将补助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的依据是否充分,如作为经常性损益,则应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中逐项披露理由。
(十)审计人员应将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分析判断过程和得出的结论完整地记录工作底稿中。
(十一)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明显不合理迹象时,审计人员应与相关部门沟通或执行函证程序,或在必要时聘请律师或其他外部专家提供意见。
技术标准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