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
| 法系 | 英美法系 | ||
| 定义 | 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 |
| 形成 | 西欧 | 英国 | |
| 主要代表 | 法国和德国 | 英国和美国 | |
| 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 | 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 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 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地区等 | |
| 不同点 | 立法权的归属 | 奉行立法机关才能立法的原则,不承认有创制法的作用。 | 立法权由议会和法官分掌。议会按立法程序制定有关法律并授予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规,法官也有权创制判法。 |
| 法的渊源 | 法典 (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式渊源。) | 判例法 制定法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束力”原则,即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 | |
| 法的体系 | 由、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清楚。 | 由、刑法、诉讼法及类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买卖法等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往往结合在一起。 | |
| 法的分类 | 公法与私法 | 普通法:通过国王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衡平法: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由英国枢密大臣发展起来,不受普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的判例法。 | |
| 司法制度 | 一般都有司法部、系统、系统、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 司法体系没有民法法系清楚,如英国不设司法部,美国虽设司法部,但又兼任检察长;陪审员不是合议庭成员,陪审团只认定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 | |
| 诉讼制度 | 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 | 采用辩论制或对抗制 | |
| 诉讼方法 | 1、开庭审判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2、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成文法典如何规定;3、判决书较简明扼要。 | 1、开庭审判以口头讯问为主;2、适用法律时,法官首先研究以前的判例;3、判决书一般都很长。 | |
| 相同点 | 二者的本质、经济基础和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通的 | ||
| 融合 | 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渊源方面,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民法法系在法的创制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法的拘束力;普通法系的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强调制定法优于判例法。 | ||
| 类别 | 代表法律 | 基本特征 | 历史地位和影响 |
| 古埃及法 | 《博克贺利斯法典》(BC8世纪) | 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实体和程序各个方面,而维护君主是其最基本的制度。 | 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律体系,具有古代法的一般特征,极富东方主义色彩,曾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产生重要影响。 |
| 楔形文字法 | 《乌尔纳姆法典》(BC22至BC21世纪,最早成文法典,为楔形文字法开创法典化时代)、《汉穆拉比法典》(BC18世纪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 1、法律结构体系较完整,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结构;2、内容广泛;3、缺乏抽象原则和规范;4、是人定法。 | 1、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推动了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2、是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其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立法技术发达。3、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被后起的西南亚国家继续适用,并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 |
| 古印度法 | 《摩奴法典》(BC2世纪,印度第一部正规法律典籍) | 1、是宗教法;2、是种姓法;3、缺乏地位。 | 1、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2、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
| 希伯来法 | 《摩西五经》(BC9至BC6世纪,奠定基础)、《塔木德》(200年,《密西拿》和《革马拉》) | 1、深受犹太教的影响;2、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以判例的形式保留下来。 | 是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对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古老的东方法律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
| 古希腊法 | 雅典“”、梭伦“”(BC594年,取消债务奴役制、将公民分为四等、提高民众大会地位、创设400人会议和陪审,作为民众大会执行机构和最高司法机关) | 1、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2、多是具体规范的规范,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未能形成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3、受哲学、政治学影响,注重强制法的“正义”观念,法的适用有灵活性;4、公法比私法发达;5、成文法出现较早,保留下的十分零散。 | 是东西方法律之间的桥梁,在借鉴东方国家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其某些具度和原则,对罗马法产生影响,其法学思想的影响极其明显。 |
| 罗马法 | 《十二表法》(BC450年,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国法大全》(16世纪,《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编》、《新律》) | 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2、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5、卷轶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 1、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对后世法律与具有重要影响,其关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2、是世界古代最发达完备的法律,是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3、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成为近现代西方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4、立法技术发达,许多术语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
| 国别 | 内容 | |||||
| 君主制度(人法) | 财产法(物权法) | 债权法 |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 刑法 | 司法(诉讼)制度 | |
| 古 埃 及 法 | 法老是集权制下的君主。 | 1、法老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2、土地占有使用形式有王室土地、神庙的土地、贵族和大臣的土地和农民的土地。 | 1、契约多种,借贷契约最为流行;2、废除债务奴役制。 | 1、保留有母权制残余;2、一夫一妻制;3、子女有权利;4、保障法定继承前提下,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 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繁多,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 | 1、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2、司法诉讼程序较完备。 |
| 楔形文字法 | 1、君权与神权相结合;2、规定军人的权利和义务;3、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阿维鲁与穆什凯努两种自由民地位不同。 | 1、土地公有制,有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形式;2、保护奴隶主的私有财产;3、详细规定了手工业、商业的法律关系。 | 1、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以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契约最流行;2、废除终身债务奴隶制。 | 1、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2、男女、夫妻不平等;3、家长制;4、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只有男子有充分继承权。 | 1、刑罚残酷;2、对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3、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 1、司法权与行政权无严格划分;2、诉讼由私人提起;3、“水审”等神明裁判占重要地位。 |
| 古印 度法 | 实行种姓制度,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等。 | 1、土地所有制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2、注重保护高等种姓的所有权。 | 高等种姓的债权受到特别维护。 | 1、婚姻神圣,原则上禁止离异;2、维护种姓内婚制,但有例外。 | 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2、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 1、缺乏统一而固定的组织;2、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
| 希 伯 来法 | 1、土地公有,不允许买卖;2、捐税制度。 | 1、法律规范处于初级规模;2、确认债权人的所有权,加以 | 1、严禁与外族通婚,夫妻不平等;2、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3、长子继承制。 | 1、罪名多,与宗教戒律相关;2、刑罚原始,且同态复仇;3、广泛适用死刑。 | 宗教领袖及国王有最高司法权。 | |
| 古希 腊法 | 雅典“”以民主制为其核心内容,有进步性和局限性。 | 1、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自由买卖;2、严格保护私有财产制。 | 1、分为契约之债和损害之债;2、废除债务奴隶制,契约种类繁多,以买卖、借贷、合伙和租赁最为流行;3、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负赔偿责任。 | 1、保留买卖婚的痕迹;2、家长制;2、一夫一妻仅对妻而言;3、男子继承权优于女子。 | 1、刑罚严酷;2、血亲复仇遗迹; | 1、刑事与民事有分工;2、诉讼分为“私诉”和“公诉”两种,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 |
| 罗 马 | 1、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构成;2、对无和行为能力的自权人设立监护人和保佐人;3、法人的出现与人格概念密切联系。 | 1、物权法定;2、所有权是最完全的;3、市民法所有权具有狭隘性和形式主义特征,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和外来人所有权弥补了前者的不足;4、他物权由所有权派生。 | 1、债是法锁;2、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契约、私犯、准契约和准私犯。 | 1、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度;2、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转变;3、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从宗亲继承到血亲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 1、分为公诉和私诉;2、先后实行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三种私诉程序。 | |
| 类别 | 代表法律 | 基本特征 | 历史地位和影响 |
| 日耳曼法 | 《撒利克法典》(486—496年,“蛮族法典”的代表)、《西哥特罗马法典》(484—507年,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 1、团体本位;2、属人主义;3、具体的法律;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5、世俗的法律。 | 1、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2、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3、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
| 教会法 | 《尼西亚信经》(325年,第一部正式教会法)、《格拉蒂安教令集》(12世纪中叶,最早的教令集)、《教会法大全》(16世纪末,是中世纪后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 1、是神权法;2、是封建性法;3、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 | 1、是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与世俗法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对罗马法的继承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2、对一般民众的观念、婚姻家庭制度、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起到重要影响。 |
| 城市法 | 特许状 | 1、衰落必然;2、法律渊源多元化;3、属地主义,也是共同法;4、公私混合、实体程序一体法;5、封建社会法,有资本主义因素。 | 中世纪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产阶级法有重要影响。 |
| 商法和海商法 | 《阿玛斐法典》(10世纪,判例汇编,规定海上争议和诉讼)、《奥列隆法典》(1150年,判例汇编,规定船舶法) | 1、两者关系密切;2、渊源实质是习惯法;3、是国际私法;4、公私法与实体和程序的混合物,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内容;5、具有资本主义因素。 | 促进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作为一个阶级的形成,为资产阶级商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
| 法 | 《古兰经》(610—632年,最根本的渊源) | 1、与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其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 1、在信奉教的地区被采用,形成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是东方三大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2、始终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
| 类别 | 内容 | |||||
| 制度(人法) | 财产法(物权法) | 债权法 |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 刑法 | 司法(诉讼)制度 | |
| 日耳曼 法 | 1、法律适用采属人主义;2、适用一般原则以出生事实为根据;3、通过各方适用自己的属人法和优先适用利益最大一方的法律来解决法律冲突。 | 1、不动产有马尔克公社、贵族和农奴份地三种土地所有权;2、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形成后,通过“委身制”、“特恩权”、“条邑制”巩固和扩大;3、动产占有者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 1、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债的履行和不履行、侵权行为和犯罪没有划分;2、契约种类少;3、订立契约注重形式;4、保留债务奴役制。 | 1、一夫一妻制,结婚方式有买卖婚和抢夺婚;2、家长制;3、实行法定继承。 | 违法行为包括犯罪与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刑罚有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对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 | 1、设立普通地方和王室;2、实行自诉原则,后期出现纠问式诉讼。 |
| 教会法 | 规定了教阶制度和神职人员的权利义务。 | 1、重视对土地所有制和教会财产的维护;2、强占教会财产,应受“弃绝罚”。 | 1、发展了契约终结制度;2、承认“死抵押”权。 | 1、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2、规定了应禁止和撤销婚姻的条件;3、夫妻不平等;4、遗嘱继承仅以动产为限。 | 1、犯罪要受到惩罚;2、刑罚种类有惩治罚、报复罚和补赎三类。 | 1、刑诉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2、民诉程序采用书面程序;3、设立异端裁判所。 |
| 城市法 | 确认了城市自治权、城市市民权,认可了城市机关,规定了行会组织制度和工商规则。 | 1、规定严密,体现进步性和封建性,如废除等级和原始证据手段;2、刑罚严酷,带有威吓主义色彩。 | 诉讼程序采用纠问式。 | |||
| 商法和海商法 | 确认了商人的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规定了合伙、票据和集市制度;制定了船舶法、船上管理法和共同海损制度等。 | 商事争议的管辖、审理程序。 | |||
| 法 | 规定了穆斯林最基本的义务是“五功”。 | 1、土地是“安拉”的财产;2、土地占有形式有“希扎士”、“伐果夫”、“米尔克”、“伊克特”、“瓦克夫”等。 | 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和致人损害两种。 | 1、允许一夫多妻,离婚等于丈夫休妻;2、妇女的继承权为男子的一半。 | 犯罪分为三类:“经定刑罚”、经未定刑罚、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 | 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 |
形成和演变过程
| 国家 | 发展阶段 | 主要内容 | ||
| 英国 | 封建法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 | 一、普通法的形成是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后果。二、衡平法产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是,对普通法缺陷的弥补。三、制定法在王权受到,国会立法权加强的过程中发展。 | ||
| 资产阶级后(17世纪中叶—19世纪30年代) | 一、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 二、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 |||
| 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 | 一、对选举制进行改革。 二、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三、改革了组织和程序法。 | |||
| 现代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 | 一、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二、进一步完善选举制;三、加强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四、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 |||
| 美国 | 殖民地时期(17世纪初—1783年) | 17世纪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并不占据支配地位,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 ||
| 战争后(1783年—1861年) | 一、成文制定后的法典化运动为后来美国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纽约州制定“菲尔德法典”;三、美国法最终保留在普通法系中。 | |||
| 南北战争后(1861年—19世纪末) | 一、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二、实现了由封建的普通法向资产阶级法的彻底转变;三、法学教育获得迅速发展。 | |||
| 现代时期(19世纪末—现代) | 一、成文法增加,法律系统化加强;二、行政命令作用和地位显著,委托立法出现;三、新的法律部门的建立和民主性、科学性的加强。 | |||
| 法国 | 封建法 | 封建割据(9—13世纪) | 法律分散,极不统一。大体可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地区 | |
| 等级代表君主(16—18世纪) | 一、习惯法的成文化;二、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的发展;三、王室立法的加强。 | |||
| 君主(16—18世纪) | 一、法律进一步统一,但习惯法的分散性和混乱性仍存在;二、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三、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 |||
| 近代(18世纪—19世纪末) | 一、近代法国法是法国大彻底性的产物;二、拿破仑时期,制定了“法国六法”,“六法”体系的出现,标志着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 | |||
| 现代(19世纪后) | 一、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立法;二、数经更迭;三、法律体现出“法律一体化”趋势。 | |||
| 德国 | 中世纪 | 日耳曼法统治(15世纪前) | 主要沿用地方习惯法(邦法);14世纪前后,德国开始出现城市法。 | |
| 继受罗马法(15世纪后) | 罗马法全面复兴;日耳曼法也得到发展。 | |||
| 法典编纂(18世纪至德国统一) | 统一前各邦法典编纂运动为统一后德国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 |||
| 近 现 代 | 统一后(1871—1918年) | 建立了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有自由资本主义色彩,又有垄断主义烙印,也有封建因素。 | ||
| 魏玛共和国时期(1918—1933) | 制定了许多经济立法和有关“社会化”立法。 | |||
| 法西斯专政时期(1933—1945) | 制定了以维护一党专政、个人和种族清洗、种族歧视为特征的法西斯法律制度。 | |||
| 战后(1945—至今) | 战后,东、西德各有法律体系,两德统一后,原西德法律制度施行于全德国。 | |||
| 日本 | 古代(5世纪—1868) | “大化革新”后,以唐朝法律为模式建立封建法制。武家法典广泛推行。有成文法传统。 | ||
| 明治维新与法制西化(1868—1914年) | 明治维新是法制西化的开端;确立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制定日本“六法”。 | |||
|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1945年) | 以1932年为界,前期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后期法律制度法西斯化。 | |||
| 二战后(1945—至今) | 占领期,进行法制改革;结束后,法制制度全面发展,尤以经济法为最。 | |||
| 俄 罗斯 | 十月前(882—1917年) | 古罗斯时期,早期有成文法传统,后汇编《罗斯真理》;集权时期,建立统一的国家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帝国时期,编纂了《法令全集》和《法律全书》。 | ||
| 苏联时期(1917—1991年) | 初创时期,属于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立法;全面确立时期,只适用于俄罗斯;进一步发展时期,适用于全苏联。 | |||
| 解体后(1991—至今) | 联邦法沿袭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 | |||
| 欧盟 | 形成时期(1951—1986年) | 三个条约是欧盟法的基础和核心 | ||
| 发展时期(1986—至今) | 在原欧共体法的基础上,扩充内容,强化效力,完备体系,提供可靠机制保证。 | |||
| 国家 | 法律渊源 | 基本特点 | 历史地位 |
| 英国 | 一、普通法(原则:遵循先例。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二、衡平法 三、制定法 四、其他渊源(习惯;学说) | 英国法是普通法系的核心,对世界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最集中表现,就是普通法系。 | |
| 美国 | 一、普通法(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二、衡平法 三、制定法(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 | 在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实行遵循先例;强调程序法;法律部门没有系统分类等与英国法相同。不同点在于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制定法比重和作用较大、制定法和判例法更灵活、种族歧视色彩等方面。 | 是英美法系中又一代表;制定第一部成文;创造了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创造了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 |
| 法国 | 一、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资产阶级后成为法系典型代表;二、以启蒙思想的自然法学说为指导,结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基本原则明确,具度完整系统;三、沿袭了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并出现了社会经济立法;四、组织分为普通和行院,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原则。 | ||
| 德国 | 具有法系一般特征,与法国法相比有不同处:更多保留了日耳曼法因素;更注重法典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更强调对国家经济的干预。 | 是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推动了法系的发展。 | |
| 日本 | 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融合两大法系特点,被称为“混合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对战后日本经济有重要意义;形成发达、完善的法学理论;保留许多封建残余。 | 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 | |
| 俄罗斯 | |||
| 欧盟 | 一、基本渊源(基础条约、欧洲聪明国际协定) 二、派生渊源(条例、指令、决定) |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也不同于国内法,其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因素,并在两大法系的影响下建立发展起来的。 | 开创了新的法律模式,促进了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对欧盟各国和世界法律文化产生影响。 |
| 国家 | 代表法律 | 主要内容 | 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
| 英国 | 16年《权利法案》 | 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税,不得征集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和特别,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财产;臣民有权向国王;议员在国会得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外任何机关讯问;确认威廉继承王位的事实。是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性法律之一。 | 英国的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分权、责任内阁制、法治。 特点: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有极强延续性;内容很不确定;是柔性。 |
| 美国 | 1776年《宣言》 | 以“天赋”和“社会契约”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为了保障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才成立。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列举了英国在殖民地的,提出殖民地是“合法”的,是“尊重人类公道”的正义行为;并宣告与脱离英国。 | 是北美人民反抗殖民压迫、争取民族的宣言,也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奠定了政治基础。 |
| 1787年《联邦》 | 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利、规定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和据此制定的法律和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本身的批准问题。确立了联邦主义、“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 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 | |
| 修正案《权利法案》 | 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
| 法国 | 17年《与公民权利宣言》(《宣言》) | 以“天赋”、“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为依据,借鉴《权利法案》,规定了资产阶级的理论、国家理论和法制原则。 | 法国第一部性文件,对法国和世界的、公民权、权力分立观念和法制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
| 德国 |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 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保障和平问题,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确立三权分立原则,恢复多党制,规定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确认司法,规定违宪审查制度。 | |
| 日本 | 1868年《明治》 | 确立实质是天皇专权的宪政,内阁只对天皇负责,并有“二重内阁”,只有天皇才能立法,议会只起协助和赞同作用。 | 日本历史上的第一部,是明治维新和法制西化的主要成果,进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创建近代法律体系,推进日本政治近代化。 |
| 1946年《日本改正草案纲要》 | “麦克阿瑟”方案:保留天皇权利,但须受;放弃国家交战权;废除封建制度。 | 确立国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责任内阁制;扩大国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体现和平原则。推动战后经济高速增长。 | |
| 俄 罗斯 | 1918年苏俄 | 宣布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宣布的根本任务为确立“苏维埃政权正式的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以便完全资产阶级,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奠定没有阶级划分,没有国家权力”的社会。 |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记载着十月的胜利成果,总结了无产阶级斗争经验,对巩固苏维埃政权有重大意义;对各国无产阶级和被压迫也是巨大的鼓舞,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
| 国家 | 代表法律 | 主要内容 |
| 英国 | 《货物买卖法》 | 一、财产根据诉讼形式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二、地产制的基础是地产权的分割,地产权分占有和将来地产权、残留和复归地产权、完全保有和租借地产权三种,前两种在1925年后废除。三、信托制是财产所有人为第三人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制度,来源于积极受益制。四、契约有当事人有订约能力、由双方自愿订约、具备有效对价、标的和格式合法四要素,其中,对价的意义独特和重要。五、侵权行为法的渊源是判例法,责任原则先后出现过失、比较和严格三种责任原则。 |
| 美国 | 《统一商法典》 | 涉及商品买卖和与之相关的担保、票据等,不包括破产、公司、合伙、海商法,且买卖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特点在于与传统商法典相比,适用对象不同(可用于商人和一般民事买卖)、内容范围窄、法典灵活适用,力求符合当代商事交易的要求。 |
| 《公司法》 | 规定公司的基本特征、管理制度和解散。其特点在于美国公司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划分为封闭和开放公司、加强对公司的控制。 | |
| 《联邦破产法》 | 目的在于建立统一破产制度,奠定了美国现代破产法的基础。 | |
| 《破产改革法》 | 破产程序分为直接破产和协商改组程序两种。 | |
| 法国 | 《法国民法典》(资本主义第一部民法典) | 一、由总则和三编组成,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第一编“人”,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是关于民事权利转移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二、其主要原则有民事权利平等、私有财产权无和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项。 |
| 《法国商业法典》 | 规定了商业事务、海商法、破产法和商事及诉讼程序。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商法典,提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 |
| 现代民法的变化表现在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增多、对所有权不断加大、契约自由原则受、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转向兼采过失和严格责任原则和婚姻、家庭、继承法(见后表)等方面。 商法的变化表现在加强商人责任、规定合伙公司、合同和票据、破产法等。 | ||
| 德国 | 《德国民法典》 | 一、由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5编组成。 二、特点: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规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浓厚封建残余;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准确。 |
| 《德国民法典》 | 调整商业关系的特殊法规,适用于商人,未规定的适用民法典和商业惯例 | |
| 法西斯时期,非日耳曼人土地所有权被剥夺,强制实行日耳曼种族内婚制。二战后的民法变化: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严格责任范围扩大。 | ||
| 日本 | 《日本民法典》(“明治民法”) | 一、由人事、财产、财产取得、债权担保和证据等5编组成。 二、特点:吸收外来法典的过程中,注意兼容并蓄,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并保留了大量封建时代内容。 |
|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颁布单行法规,补充了财产法,建立了调停和信托制度,修改了身份法的不平等和封建色彩。二战后,主要修改了亲属编和继承编。 | ||
| 俄罗斯 | 1922年《苏俄民法典》 | 一、由总则、物权、债、继承4篇组成。 二、是世界法制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开创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体例和新原则。 |
| 国家 | 代表法律 | 主要内容 |
| 英国 | 《工作和作坊法》(首次规定防治职业病) | 一、劳工法方面,二战后,涉及劳动保险、工资保障、女工、未成年人保护、劳动卫生、安全技术、劳动技术、职业培训、工人参与企业管理各方面,此外,工会获得了法人资格,内部管理及劳资纠纷的处理日趋法律化;二、社会保障法方面,其发展与福利国家密不可分,内容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服务三部分组成。 |
| 美国 |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 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凡垄断或企图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其是美国历史上全面控制经济的首次尝试,向提出严峻挑战。 |
| 社会立法 | 一、劳工关系法方面,涉及工人劳动福利方面的立法和有关劳资关系的立法。 二、社会福利法方面,1935年《社会保障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联邦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社会保障”命令的法典。 | |
| 法国 | 一、行的发展与行院密切相关,行院包括最高行院、上诉行院、行庭和行政争议庭。 二、行无法典,法律渊源多样化。 三、行的特点:构成法律体系、有的行院体系、重要原则来自行院的判例、无完整行典。 | |
| 德国 | 一、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项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立法,“社会化”立法有代表性的是1919年《关于社会化法律》。 二、法西斯专政时期,经济法的目的是从法律上强化垄断资本,实现国民经济军事化,劳动立法的特点是剥夺劳工的基本权利,推行军事苦役制。 三、战后经济法的发展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全面干预和维护,社会立法的发展体现了对弱势人群的特别保护。 | |
| 日本 | 一、经济立法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内容广泛,都列有罚则专章,被称为“经济刑法”。通过经济立法,国家干预了经济,促进了经济高速发展。 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经济法的发展表现在对付经济危机的国家干预的立法和战时经济统治方面的立法。 三、二战后的恢复时期,颁布的经济法规有消除封建因素、改善工业结构,促进产业合理化、私人垄断,促进经济民主化的经济立法。在高速发展时期,制定的经济法规有积极扶植和促进重点产业、促进农业现代化、保护中小企业权益、维护竞争秩序的经济立法。 | |
| 俄罗斯 | ||
| 欧盟 | 经济法方面,主要内容有:一、关于建立统一市场的法律制度;二、欧洲联盟竞争法; 三、欧洲联盟反倾销法; 四、欧洲联盟公司法 |
| 国家 | 代表法律 | 主要内容 |
| 英国 | 一、叛逆罪、重罪与轻罪的传统划分已被可起诉罪、可速决罪和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的现代划分所代替。 二、1998年最终废除死刑。 三、刑罚包括监禁(分为终身和有期限监禁两种)、缓刑、罚金、社会服务、监督管制和无条件或有条件释放。 | |
| 美国 | 基本特点:一、刑法渊源具有多样性。 二、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种,各类罪又分不同等级。 三、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等。 | |
| 法国 | 1810年《法国刑法典》 | 一、由总论和4卷组成。前两卷属于刑法总则,后两卷属于刑法分则。 二、特点: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和法不溯既往原则;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巩固和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刑罚残酷、规定了国家官吏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犯罪和刑罚。 三、意义: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制定的一部有代表性的刑事法典。奠定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刑法典型。 |
| 德国 | 1871年《德国刑法典》 | 一、由总则和两编组成,第一编为“刑例”,第二编为“罪及刑”。 二、特点:采纳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制度,并有所发展;以严厉刑罚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人民的反抗;严格保护容客贵族和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专章规定宗教罪。 |
| 1933年《国社党刑法之觉书》 | 基本特征:一、以类推原则取代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二、以“意思刑法”取代“结果刑法”;三、贯彻种族主义的“素质论”;四、刑罚残酷。集中反映了纳粹党刑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 | |
| 《1975年1月1日修订的1871年5月15日刑法典》 | 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刑法的新动向。除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等资产阶级刑法基本原则和保护私有财产外,明显反映了轻刑主义倾向,体现了刑罚应以防范和改造罪犯为目的的刑法思想。 | |
| 日本 | 一、1880年“旧刑法”以1810年法国刑法典为依据,是日本第一部西方式的刑法典。 二、1907年新刑法在贯彻资本主义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了浓厚封建残余,量刑幅度扩大,有些罪的规定不明确。 三、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对刑法典的修改为战后刑法修改提供依据。 四、1980年修改刑法的要点:重新肯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废除了杀害亲属罪;量刑上突出了刑法的主观主义思想。 | |
| 俄罗斯 | 1922年《苏俄刑法典》 | 一、是第一部苏维埃刑法典,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典,是在《苏俄指导原则》以及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二、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三、规定刑法的任务是“在法律上保卫劳动者国家,防止各种犯罪行为及社会危险行为,并对于危害秩序的人适用刑罚或其他社会保卫方法,以实现此种保卫”;提出了犯罪的概念:“凡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主义过渡时期内所建立的秩序的一切有社会危险性的作为或不作为,均为犯罪行为。”宣布采用类推原则,强调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规定了多样化刑罚种类,并使用社会保卫方法; |
| 1958年《刑事立法纲要》 | 废除适用类推的规定,实行罪刑法定主义。重新定义犯罪概念。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明确规定了判刑的一般原则,免除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条件。 | |
|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 一、有较大的变化,其中,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和处罚,值得借鉴。 二、顺应当代俄罗斯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的需要,对传统的俄罗斯刑法做出重大变革,标志着俄罗斯刑法的新发展。 | |
| 欧盟 |
| 国家 | 代表法律 | 主要内容 |
| 英国 | 一、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和低级;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可分为民事和刑事,取代原有普通和衡平之分。 二、高级包括上议院(实际最高)、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低级包括郡和治安。 三、陪审团分为大、小陪审团。陪审制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陪审团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决,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 四、法庭辩论采对抗制,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种。 | |
| 美国 | 一、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是联邦最高运用司法审查权的首次实践,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确立三个原则: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相抵触;联邦最高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某项规定是否违反;经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二、有联邦和州两套组织,联邦组织系统包括联邦最高、联邦上诉、联邦地区和联邦专门;州组织系统包括州最高、地区(郡、巡回、高级)、治安。 三、联邦和州各有其司法管辖权。 | |
| 法国 |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 一、共两编,分别为审理程序和各种程序的规定。 二、确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原则和民事诉讼采用口头辩论的原则。 三、详细规定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其的制定,标志法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 |
|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 一、由总则和两编组成。总则是关于起诉和侦查的规定,第一编是搜查程序,第二编是审判程序。 二、特点:实行预审程序;刑事案件可附带民事请求;对重罪规定了特别程序,只有重罪才实行陪审;实行审检合一。 | |
| 德国 | 德意志帝国期间,确认了司法原则,设置了普通体系,又规定了民事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 |
| 纳粹期间,设立特别法庭、“人民法庭”,并建立盖世太保。 | ||
| 战后,联邦和州设有、普通、劳工、行政、社会和财院。民诉方面,以职权主义代替当事人主义,并加快与简化了诉讼程序,刑诉方面,实行检察机关公诉制,庭审采“纠问式”,被告人、辩护人均有权上诉。 | ||
| 日本 | 一、明治在形式上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促进了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分为普通和行院两个系统;1880年《治罪法》是最早的西方式刑诉法典;10年公布第一部民诉法典。 二、二战后,新强化了裁判的一元化和加强了司法与司法权优越地位。分为最高、高等、地方、家庭和简易裁判所。单独设置,实行审检分立制。此外,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保障。民诉法则规定了强制执行和和解程序的适用。 | |
| 俄罗斯 | 一、苏维埃国家的的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有:与单独设置,实行审检分立制;实行双重领导,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审理案件,除特别规定,实行陪审制、公开审理制和辩护制。根据新的立法纲要,苏联包括苏联最高和军事,加盟共和国包括加盟共和国最高,自治共和国最高,边疆区、州、市,自治州,自治区,区(市)。 二、诉讼制度大量借鉴了资产阶级诉讼制度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而且十分重视诉讼制度的成文化和法典编撰,其诉讼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刑诉中司法机关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提起公诉,惩罚罪犯,民诉中国家、社会积极进行干预,贯彻调解原则,与法系的诉讼程序十分接近。 | |
| 欧盟 |
| 国家 | 代表法律 | 主要内容 |
| 英国 | 一、确立离婚自由原则,将离婚理由简化为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以“无过错”代替“过错”离婚原则;二、确认妇女的行为能力;三、提高子女地位,保护非婚生子女;四、对遗嘱自由加以适度。 | |
| 美国 | ||
| 法国 | 一、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享有完全的权利;二、取消家长干预结婚的“同意权”;三、离婚从传统的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过渡;四、对待未成年子女的法律逐步演变;五、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 | |
| 德国 | ||
| 日本 | ||
| 俄罗斯 | ||
| 欧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