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制度编号 | MYYG-HR010-2010-01 |
| 发布日期 | 2013年7月19日 |
| 施行日期 | 2013年7月19日 |
| 起草部门 | 人力资源部 |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员工差旅费用报销,制定本规定。
1.2 差旅费用,是指员工跨省(市)出差时,在交通、住宿、通讯上发生的费用、补贴和相关补助。
2 交通费报销与补贴规定
2.1 员工按表1的标准,选择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并报销乘坐的交通费用。
表1:员工出差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 级别 | 交通工具类型 | ||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
| 总经理级 | 经济舱 | 软卧 | 二等舱 |
| 副总经理级 | 经济舱 | 软卧 | 二等舱 |
| 经理级及以下 | - | 硬卧 | 三等舱 |
2.3 经理级及以下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过总经理批准的,也可乘坐飞机:
2.3.1同目标地的机票费用(包括机票价格、机场建设费、保险费、订票费)低于火车费用(包括火车票价、路途补助、订票费)时;
2.3.2有明确的应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要求、但乘坐火车不能满足具体时间要求(如到达当天即参加会议或需要转乘其他交通工具)时;
2.3.3工作安排必须与总经理级或副总经理级人员同行时。
2.4 出差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短距离交通工具的费用,据实报销。在仙桃境内出差,每日最高可报销“的士”的费用为10元;在仙桃境外出差,总经理级、副总经理级、销售等人员的“的士”费用实报实销,其他人员每日最高可报销的“的士”费用为30元。
2.5 乘坐火车(不含软座)、汽车硬座的时间,在连续12小时以上或在下午18:00至次日早上10:00间连续乘坐6小时以上的,按火车、汽车票面金额的60%给予补贴。
3 出差住宿费报销和出差补助规定
3.1 员工按照表2的标准,报销出差住宿费,并获得出差补助。
表2:员工出差每天的住宿费、出差补助标准(单位:元/天)
| 级别 | 特殊城市 | 一类城市 | 二类城市 | |||
| 住宿费 | 生活补助 | 住宿费 | 生活补助 | 住宿费 | 生活补助 | |
| 总经理级 | 380 | 60 | 350 | 50 | 300 | 40 |
| 副总经理级 | 300 | 60 | 280 | 50 | 240 | 40 |
| 经理级 | 220 | 60 | 200 | 50 | 160 | 40 |
| 副经理级及以下 | 180 | 60 | 150 | 50 | 120 | 40 |
3.2.1 特殊城市:北京、上海、广州。
3.2.2 一类城市:省会城市(含重庆、天津)、深圳、珠海、中山、东莞、厦门、泉州、石狮、晋江、苏州、常州、无锡、宁波、温州、绍兴、张家港、青岛、大连。
3.2.3 二类城市: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
3.3 出差天数计算方法为:返回公司的时间减出发时间。
4 出差电话费报销和电话补贴规定
4.1 员工按照表3的标准报销电话费或领取电话补贴。
表3:员工出差电话费报销或补贴标准(单位:元/天)
| 级别 | 报销或补贴标准 |
| 总经理级 | 据实报销 |
| 副总经理级 | 据实报销 |
| 经理级 | 18 |
| 副经理级 | 10 |
| 主任级及以下 | 8 |
5 其他规定
5.1 员工请探亲假,可报销往返的车船交通费。
5.2 国外出差补助,按出差前核定的标准报销。
5.3 参加行业展会、行业研讨会等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生活费等,按参加会议前核定的标准报销。
5.4 司机出车,不执行5.1、5.2、5.3规定,其行车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6 违规处理
6.1 违反上述规定程序或超出标准的,不予核销费用;另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6.2 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规行为:
6.2.1 虚报费用的;
6.2.2 使用假报销的。
6.3 违反以上规定的,退还实际报销费用,并处以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7 附则
7.1 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