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税收和减免税概述
一、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的规定(政治前提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和法律依据),由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就其财产或行为实施的强制(形式特征)、非罚(非罚性)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税(社会属性为强制性经济行为),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二、减免税:减免税是指国家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规定,这是对某些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规定,分为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对应缴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是指对应缴税额免予征收。它是税收的严肃性,固定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的措施。
三、我国税法中减免条件大致有三类:
(一)性减免,体现国家。如体现计划生育国策。
(二)鼓励性减免,体现国家对纳税人某些行为的鼓励和支持。
(三)自然事故性减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权限,给予定期减免。
在税收减免中,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问题较多,现就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筹划。
第二部分 减免及退税:
一、的概念:是以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也称附加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从实际操作上看,是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款,其余额为纳税人本环节应纳税款。
二、减免税优惠:分为五大类。
(一) 免税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 销售的自己使用的物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9、 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
10、 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 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20号文)
11、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 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60号文)
12、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21号文)
13、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生产的建材产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20号文)
14、 系统各单位为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免征;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拔给系统和国家安 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需工厂之 间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的产品,免征;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器材、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 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人民武装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系统、司法系统和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军事工厂之间为生军品而相互提供的专用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除军工、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生产的军品,只对、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对总装成品免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11号文)
15、 物资供应机构在(包括各级机关、、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干休所、仓库、供应站、业化工厂、军办矿厂、农场、马场、招待所等各类单位)内部调拔供应物资,原则使用的物资调拔计价单,调拔供应物资免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21号文)
16、 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135号文)
17、 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司法、系统使用的,免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29号文)
18、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
19、 在2000年底以前,对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568号文)
20、 下列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免征: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甲胺1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6)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
(7)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酵、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18号文)
21、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我省规定的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按次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摘自《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税务局[94]税流字023号文)
22、 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1号文)
23、 军品及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拔的货物,免征;
24、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加工或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
25、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号文]出口的征本环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并可据此在开具时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国税机关对销售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31号文)
26、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非自产货物除外),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50号文
27、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2号文
(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1、校办企业享受优惠的范围及条件:
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举办的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查批准,才可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具备上述条件的校办企业可享受的优惠: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
(2)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1997年底以前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年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除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外,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
(7)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不享受税收优惠;
(8)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
2、享受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及其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国税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上述民政福利企业可享受的优惠: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返还。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外购直接销售的货物和委托加工的货物;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112号文)
3、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从1996年1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实行即征即退。
具体范围是:
(1)国有森工指国有木材加工企业;
(2)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
(3)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21号文)
(三)先征收后返还
1、 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国税机关照章征收,财政部门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63号文)
2、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后比税改前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3、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后,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税额的70%返还企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2l号文)
4、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1)中国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 谈》、《了望》、《国际内参》、《内参选编》、《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刊物;
第(1)、(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先征收后,返还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刊物先征收后返还的退税环节为出版环节;
(8)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上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78号文)
5、 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造船企业在"九五"期间建造内销的船,实行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E97]88号文)
6、 在1997年底以前,对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我省为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模具中心,芜湖万通模具厂)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115号文)
(四) 超税负返还
1、 超税负返还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 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15号文)
2、超税负返还的计算:
对超税负返还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税款十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一工商统一税税款一特别消费税税款
当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指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准予抵扣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外函[94]009号文《关于贯彻国税函发[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特别消费税税款,指按照当年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税务局[]国税流字第112号《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所列税目、税额和计算方法计算的税款。
当期多缴纳税款,指超税负返还税款。
(1)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又缴纳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和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 当期多 当期实际缴纳的税款
税税款 = 缴纳税款× --------------------
当期实际缴纳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是,对于个别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作个案处理。
(五) 出口免税
1.出口免税并退税(又免又退):适用的企业:
(1)生产企业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3)特定企业
适用的货物:
(1)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适用的企业: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普通的货物出口,只免不退。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适用的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非计划内卷烟出口,照章征收和消费税);
(4)军品以及系统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拨调货物。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适用的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非生产企业、商贸企业。
适用的货物:
(1)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三、报批程序
(一) 免税。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税法规定免征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免税:
1、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免税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如货物的属性、材质、生产工艺、用途等);
(2)免税货物的生产、经营情况;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属于特定行业的特定货物免税的,还应提供其主管部门的批件、计划等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对照有关法规进行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批件后,应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免税货物的销售额,按规定确定免税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纳税申报表上如实反映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二) 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国有森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1、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部门的批件;
(2)生产、经营情况;
(3)税收缴款书;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属于福利企业的,还应提供"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派人到企业核实。经审核符合税法规定的,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县国税机关。
3、 市、县国税机关接到主管国税机关的报告后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填开"收入退还书",按规定将已征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企业。
(三) 先征收后返还
按规定可享受先征收后返还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仍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然后按下列程序办理税款返还:
1、向所在地、市财政局中企组(科)[地、市财政局已委托县(市)办理的,为县(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已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企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 地、市中企组(科)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初审,符合退税条件的,在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和"退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企业报送的缴款书复印件一并报送财政部驻省专员办。
3、 财政部驻省专员办收到地、市报送的资料后,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下达准予退付或不予退付的批复。
4、 地、市中企组(科)收到批复后,对准予退付的税款,开具"收入退还书"退库。
(四) 超税负返还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认真计算填写《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叭见附件59),同时附送、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逐级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超税负返还的限定条件是,第一,外商投资企业按新税制计算的税款必须足额缴纳入库,方可办理超税负返还;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款入库的企业,不予办理超税负返还;第二,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专用或者违反专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不予办理超税负返还;第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第四,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开办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该部分超税负返还;第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返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四、利用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案例
(一)减免税的计算:企业全部产品减免税的计算如下:
1.免税的计算。免税指国家免征企业"应交税金"。企业要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进而算出应交税金,该"应交税金"即为免税税额。
2.减税的计算。减税包括减率征收和减额征收。凡减率征收的产品,仍照常计算应扣税金,只是在结转销项税金时,按减征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减率产品由于销项税金减少而使应交税金相应减少,这部分减征税金体现在企业的利润中。减额征收,企业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然后对应交税金减征一定数额,如果企业既生产减免税产品,同时又生产应税产品,由于应扣税金是按购进额计算的,难以按产品分开,因此,通常要按无税生产成本对应扣税金进行比例分摊。
(二)利用"挂靠"避税筹划案例: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靠"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1.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个体捡破烂的)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专用,因而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从个人(破烂王)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法人,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机关批准,执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专用,税率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在1995年内,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
例2.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新税制实施一段时间以来,该企业决策层经研究,决定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司,法人,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使得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例3.某建材企业,生产的某类建材产品属综合利用产品,其原料中掺有25%的粉煤灰,实施以来,由于其原材料大多为泥土、砂石及工业企业的废物如粉煤灰,在购进时大都取不到专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金,税负较高。
1995年以来,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煤矿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之前免征,该企业发动科技攻关,在配料比例中将粉煤灰的含量提高到30%以上,又不使该产品的性能受影响。
通过这种技术处理,企业一方面享受了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对废弃资源粉煤灰的利用,利民也利己。
(三)利用"分散优势"避税筹划案例
某乳品厂隶属于菜市商业局,由于计划、行政的束缚,该企业一直实行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形式,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
新税制实施之初,该企业在原有的组织形式下税负增加很大,因为依据新有关的规定,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依据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接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专用,所以,纵观乳品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适用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减去进项税额为该企业的应交税金。该企业1994年税负达到了川%以上,大大超过实施新税制之前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1995年伊始,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核算,分为两个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前程序处理,即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这样处理,将产生以下效果:
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计划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
经过以上的机构分设,解决了原来企业税负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违背现行税收的规定。
(四)利用"联合经营"避税筹划案例
避税筹划可以利用分散优势,同样可以利用联合经营达到目的。
某电子器材公司,最近组织到一批国外先进的寻呼通信机,在国内销售预计利润率将很高,该公司领导层经过研究,决定改变目前的经营形式,主动与邮电局某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一个专门寻呼台,由三产企业和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三产企业以寻呼网络投资,而电子公司则以该批寻呼机作为投资,该寻呼台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始营运,销售该批寻呼机并提供寻呼服务,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既销售寻呼器材,又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不缴纳而缴纳营业税。而单独销售寻呼器材,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应缴纳。这样,经过联合,电子器材公司销售该批寻呼器材,仅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税,税负大大低于预计的缴纳的税负;邮电局下属三产企业通过与电子公司联合,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双方相辅相成,各有所得。
(五)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
1. 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
例2.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1996年10月,该厂承包了飞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飞天歌舞厅开具普通,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假如该厂1996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如果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则一并缴纳。
那么,该行为应纳额如下:
10/(1十17%)×17%=1.45(万元)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
例3.立新化工厂为一般纳税人,1月1日销售货物4万元,并利用自己的车队为购买方送去货物,运费为800元,此项业务应纳如下:
(40000十800)/(1十17%)×17%=5928.2l(元)
(六)购进扣税避税筹划案例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应税商品1000件,专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实际月销售量100件(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10-17)。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
1.36÷(1十2%)9×(1十3%)9 +2.04÷(1十2%)10×(1十3%)10=2.1174(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七)出口退税案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方法。免征;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占销售额50%以上时,一个季度内对没有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不足50%,下期继续抵顶。免、抵、退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公式如下: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离岸价格×外汇牌价×(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应用举例: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3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专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2、如果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 '免、抵、退'办法计算步骤为七步,公式如下: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第二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第三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额
第四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第五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第六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七步--确定免抵税额
应用举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3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专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7%-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00×(17%-13%)-4=8-4=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3(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19-13)万元。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获得高票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分治十余年之久的企业所得税法终获统一,这标志着中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外资企业在华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6、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7、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案例:
(一)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
1、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如,某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价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企业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0%×5.335=96030(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0%×4.355=104520(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
2、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例如,该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节税呢?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节税情况
8年折旧年限的节税额=60000×15%×3+60000×30%×2=81000(元)
6年折旧年限的节税额=80000×15%×3+80000×30%=60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节税额折现如下:
9000×(3.791-1.736)+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节税额折现如下:
12000×(3.791-1.736)+24000×0.5=38196(元)
(二)利用坏账损失处理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未收到。若采用直接冲销法处理,结果如下:
1996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1200000
贷:销售收入 1200000
1997年核淮为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管理费用 1200000
货:应收账款 1200000
若A公司采用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提取坏账比例为3%,公司如果采用备抵法处理,结果如下:
1996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3600
贷:坏账准备 3600
1997年确定为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120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0
由此可见,采用备抵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交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备抵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一笔元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如下:
1200000×33%=396000(元)
(1200000-3600)×33%=394812(元)
(396000-394812)=1188(元)
仅这一笔业务,备抵法就使企业无偿使用国家税款1188元。
(三)利用股票投资核算方法的避税筹划案例
这里所谈的股票投资是指企业利用股票作长期投资,其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的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例.A公司1996年1月1日购买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B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000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给A公司: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若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内,即 A公司于1996年末未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作任何帐务处理。
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长期投资人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B公司199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长期投资 48000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例.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如果其应得股利在1996年底未分回,而是留在B公司作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那么A公司已实现的投资收益48000元在其账面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规避了企业的这部分所得税。
但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则无论其应得股利是否分回,其"投资收益"账面都会反映这部分应得股利,即使A公司继续将48000元股利转作对B企业的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均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股票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尽管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的核算。在这种规定下,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就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5%的比例时,仍然可以成功地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滞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四)利用亏损弥补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此可见,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超过五年。"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企业。由此可见,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年度损的,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
1、本年度收益额大于前5年亏损额时,应就其差额缴纳所得税。
例.M公司年度所得额的资料,如图表所示。
| 年度 | 本年度所得额(单位:万元) |
| 1994 | 0 |
| 1995 | 0 |
| 1996 | -13 |
| 1997 | 8 |
| 1998 | -9 |
25-13十8-9=11(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1×18%=1.98(万元)
2.本年度收益额小于前5年亏损额时,所剩余额于次年度留抵扣除。
例.M公司年度所得的资料,如图表所示。
| 年度 | 本年度所得额(单位:万元) |
| 1994 | 0 |
| 1995 | 0 |
| 1996 | -15 |
| 1997 | -6 |
| 1998 | -20 |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避税筹划
1、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
根据国家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1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沂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100%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几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2、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