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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13: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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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析「重点法条」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条;《继承法》第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45条。「意思分解」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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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析「重点法条」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条;《继承法》第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45条。「意思分解」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析

   「重点法条」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条;《继承法》第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45条。

  「意思分解」

  1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

  若僵硬坚持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遗腹子”在其父亲死亡时将得不到任何遗产,这显然对该胎儿不公平。故《继承法》第2规定了对胎儿的应留份额保护制度,以作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一个例外。以例析之:甲、乙系夫妻,育有丙、丁两子,甲父母已亡,乙怀有身孕,甲出差不慎身亡。此时甲的遗产如何处理?

  依《继承法》第2及第10条,甲之遗产原则上应分为4份,即乙、丙、丁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但问题在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

  (1)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乙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以甲为被继承人,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原预留份。

  (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乙一人(法条依据见《继承法意见》第45条)。

  3 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

  (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

  (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但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之时间?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依《继承法意见》第2条,此时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2、6条;《合同法》第47条。

  「意思分解」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亦为司法考试重点。特别注意:

  1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2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

  (1)完全行为能力

  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行为能力

  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18(16)周岁的;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行为能力

  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周岁以下;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3 注意区分第13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

  4 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14条)。

  5 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

  (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9周岁儿童花3元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

  (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16周岁中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为。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见《合同法》第47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不要混淆」

  16-18周岁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与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相同点是其行为效力基本相同,但有一点不同,即“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无效的。但“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应由本人承担,不再由其监护人承担,这一点与行为能力人同。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9条。

  「意思分解」

  1 公民首先以户籍地为住所。

  2 当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以前者为住所。

  3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除外。

  4 特别注意《民通意见》第9条第2款:公民户籍迁出后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地为住所。

  「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7条;《民通意见》第12~18、21、23条。

  「意思分解」

  监护制度一直是考试重点,考查侧重于两个方面:监护人的指定和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我们先以第16条为中心,层层分解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见第18、133条的“意思分解”。

  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法定代理人)。

  2 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6条)。

  3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指定,本法第16条第2款所列顺序即是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可以不限于1人(《民通意见》第14条)。

  4 对指定不服可以起诉;且指定是设定监护人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民通意见》第16条)。

  5 一旦指定,即不得自行变更。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民通意见》第1)。

  6 特别注意夫妻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民通意见》第21条):

  (1)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均是子女监护人;

  (2)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为可以取消监护资格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监护权:①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的;②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的;③对子女明显不利的。

  7 了解《民通意见》第23条的规定。

  「不要混淆」

  1 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 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

  3 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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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析「重点法条」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条;《继承法》第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45条。「意思分解」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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