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工姓名 | 社会保障号码 | ||||||
| 未就业配偶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单位名称 |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生育时间 |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是()否() | ||||||
| 生育类别 | □平产 □助娩产 □剖宫产 □不满3个月流产 □3—4个月流产 □满4个月流产 □上环 □取环 □结扎 □其他 | ||||||
| 胎儿数 | 孩次 | ||||||
| 结果送达 方式 (勾选) | □自取 □网上自助查询 □短信送达(请填写手机号码: ) □邮寄送达(请填写邮寄地址: ) | ||||||
| 职工意见 |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职工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 | 本单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盖章) 年 月 日 | ||||
| 社保经办 机构核定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 “生育时间”是指生育时间、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时间及符合生育实施复通手术时间。
2. 申请人申请时除填写提供本表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形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平产、剖宫产、助娩产待遇的: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2)申请符合计划生育的流产、引产待遇的:①从确认怀孕开始(末次月经)时间的病历复印件一份;②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或引产时间证明复印件一份。
(3)申请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节育、复通手术待遇的:①结婚证复印件一份;②医疗费原件一份;③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复印件一份。
(4)申请未就业配偶待待遇的:①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②生育医疗费原件一份;③未就业承诺书或就业创业证原件一份。
3. 申请人申请材料如为复印件的,申报单位需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盖上单位章,同时注明“与原件无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