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分类的可以用于制毒的第三类化学配剂,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司使用或生产销售的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类别、范围
第四条 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类别和范围如下:
(一)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车间:硫酸、盐酸、二甲苯
化验室:盐酸试剂、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试剂、三氯甲烷。
(二)易制爆化学品。
生产车间:、镁。
化验室:高锰酸钾、、铋、高氯酸、银、重铬酸钾、过氧化氢、六次甲基四胺。
第四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采购部牵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安环部牵头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
(一)对外牵头配合机关对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对内督办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二)传达落实机关对易制毒、易制爆最新要求。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及《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接到易制毒、易制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的报告后,及时向机关通报。
(五)接到车间、部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配合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核对进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五证”是否齐全、有效;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科管理职责
(一)负责定期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生产、储存单位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应知应会情况。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牵头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牵头制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定期组织员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快速应急反应能力。
(七)出现安全事故后,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 其他部门/车间职责
(一)部门/车间严格按存储和使用要求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进行使用和管控,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每天上午9:30之前,使用部门将易制毒化学品前一天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采购管理部,由采购管理部在7日内录入到《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三)易制毒购买证到期前20日,采购管理部负责办理延期手续。
(四)营销部应当在5日内负责将所购买及销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等信息报县机关备案。
(五)营销部应当做好运输车辆的调配管理及物流运输方资质材料审核检查、材料备案。
(六)采购部应当建立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台账,由采购管理部在7日内录入到《山东省易制爆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七)营销部应当建立易制爆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及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资质等情况。购买及销售使用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八)使用车间应建立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台账,储存车间应建立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台账,每天上午9:30之前将易制爆化学品台账报营销部,由营销部在7日内录入到《山东省易制爆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费用由采购部负责申报;《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用由营销部负责申报。
第五章 存储及使用要求
第十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存储要求
(一)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危险品库或专用罐体/容器内,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二)储存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分类存放。
(三)储存场地设置灭火设施。
(四)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专用仓库。
(五)易制爆库内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及其他工器具,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设备,并使用粉尘防爆照明,照明灯功率不大于60W。
(六)易制毒存储罐区、易制爆库配备淋洗器。
(七)电气线路穿钢管保护,钢管两端使用防爆泥密封。
(八)所在岗位员工劳保穿戴齐全、合格。
(九)储存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1511-2018《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要求
(一)建立统一专用台账,记录入库、出库时间、数量和相关责任人,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并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不准私自使用、流失。
(二)易制毒化学品按生产指令限额双人发放,双人存储,双人复核,双人领用、双帐双锁。
(三)使用部门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领用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超量领用、储存,不满足其存储条件的要及时上报。
(四)专用库定期通风散热,防止热量积蓄,保证在库的易制毒化学品性质稳定。
(五)每天对易制毒库温度进行两次的监控,并记录。
(六)《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操作时,相关责任人必须在1小时内通知采购部经理。
(七)责任车间每周对库存进行盘点,发现丢失被盗后立即报告综合办公室保卫科长,保卫科长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后,报告机关。
(八)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易制毒化学危险品,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九)所在岗位员工劳保穿戴齐全、合格,符合易制毒化学品劳动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装卸、运输要求
(一)委托运输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由采购部负责核查。
(二)运输车辆带进入装卸区须配装阻火帽,缓速慢行,装卸完成后不得在储存区停放、修理,并及时清理落料,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过磅后经质量管理部部化验室化验合格及使用车间、部门核对数量无误后方可卸车并将卸车数量做好记录。卸车人员在卸车过程中要时刻监护卸货、入库,禁止离开,卸车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并使用合格的劳保用品。
(四)运输路途中,必须有押运员负责随车(船)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车(船)。
(五)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六)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机关报告。
第六章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销要求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要求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易制毒系统管理人负责办理购买证并向县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三)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四)采购管理部应根据公司需要与《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客户及时签订购销合同时间,易制毒购买证到期前完成合同审批,证件及时传送给办理购买证负责人,供货商有变更时应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五)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县禁毒大队提供买卖双方签订有效的《购销合同》(原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原件)、《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原件)。
(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销工作,严格遵照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销使用流程,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销使用流程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易制爆化学品销售要求
(一)购买方必须为《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的客户,由营销部负责核对。
(二)购买方须凭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三)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章 其它要求
第十五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可参照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及管理。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运输、装卸参照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及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库房不得储存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第八章 处罚规定
第十 造成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标识损坏、污染的给予责任人100元/次处罚,标识缺失给予责任人200元/次处罚。
第十九条 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未履行以上职责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200元/次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现场或入库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到检查机关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参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500元/次处罚或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造成事故或社会影响的,由公司研究从重处罚及处分;造成事故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公司有权移交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参照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它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参照此制度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