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业主(需要在此处详细列明各业主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
被告一: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二: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提供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xxxx小区内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具体为公共停车位、各楼栋电梯、门岗道闸、网球场、会所、架空走廊、电动车充电桩、饮料售卖机、游泳池、快递柜、售水机)用于停放车辆、投放广告、场地摆摊和出租等经营收入所涉完整账目明细、合同、银行账单、收款收据、二维码等电子收款记录、现金日记、存根等有效凭证,供原告查阅。
二、判令被告二提供以上第一项诉讼请求所涉经营收入存入公共收益专用账户的进账银行流水明细以及该账户里存款余额产生的利息收入明细,供原告查阅。
三、判令两被告提供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xxxx小区公共收益支出所涉的完整账目明细、合同、支付银行流水、、完税证明的有效凭证以及用于公共维修所涉的费用清单、审价报告及其招投保书、预决算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供原告查阅。
四、判令被告一提供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将公共收益用于xxxx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之费用所涉的会议记录、表决记录、决议、审核批准记录、公示公告记录等材料,供原告查阅。
五、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X(业主姓名)等20名原告均系xxx市xxx小区(以下简称“xxx 小区”)的业主。
20xx年x月xx日,xxx小区换届产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后由被告一xx市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一”)与被告二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签订《xx市x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二为x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服务期限为5年,自20xx年x 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同时,该物业服务合同第xx条“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其管理”约定:“1.xxx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其产权属xxx小区业主共同所有;xxx小区公共停车位及公共场所地出租所得的税后收入扣除必要开支归xxx小区业主所有,并实行核算。2.xxx小区物业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出租),并参照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按收入提取管理服务费用及维护费。3.xxx小区设施及业主共有物业出租的收入扣除服务成本和税金后存入物业管理公司专用账户,经报业委会审核批准,用于补充xxx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之费用。”
在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长期以来,两被告未按规定公布xxx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账目,原告以及小区其他诸多业主曾多次向两被告提出公布、查阅公共收益账目明细的知情权请求,均未果。
20xx年x月xx日,由被告二单方委托的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会计所”)出具(20xx)xx审字 212xxxx 号《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显示:“经审计,xxx小区20xx~20xx年公共收益收入xxxxxx元,公共收益支出xxxxxx元,结余xxxx 元。”,附表仅有一份由xx会计所手工制作的《20xx~20xx年xxx小区公共收益收支表》。因未附有明细账目、原始支付凭证以及银行对账单等有效凭证,前述审计结论及附表中统计的金额是如何核算得出的、是依据哪些收支凭证进行审计的抑或据以审计的账目凭证是否完整,原告至今不得而知。因该审计系由被告二单方委托,且审计报告内容流于形式,并未载明其据以审计的依据或数据来源,其中立性、公信力存疑,以原告为代表的xxx小区众业主有合理理由认为被告二公示的该审计报告载明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在以原告为代表的xxx小区众业主的强烈要求下,被告二直到20xx年x月xx日发布《关于公示20xx~20xx年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的通知》以及《xxx小区20xx~20xx年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报告》,但未公布所涉账务收支表的统计核算依据,原告无法核实该手工编制表格中载明金额的真实性。截至本案起诉之日,以原告为代表的xxx 小区众业主仍未能查阅到与小区公共收益相关的详细原始收支凭证。
综合以上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等规定,原告认为:原告作为xxx小区的业主,对xxx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业主知情权的主要行使方式表现为查阅权,为了充分有效行使该权利,业主在查阅过程中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以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复制。
被告一与被告二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等公共场所地经营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实行核算(存入物业公司专用账户),故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状况与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原告作为业主有权查阅涉案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电梯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等共有部分的经营、利用状况及相关的收支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原始账簿、银行账单、、合同等凭证)。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共有部分由被告一委托被告二代为管理,双方构成委托关系,故两被告均有义务向以原告为代表的xxx小区众业主公布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明细情况。被告二虽公示了xxx小区20xx~20xx年公共收益的收支表,但该内容仅系被告二单方自行编制的资金情况表,并未公布所涉账务收支表的统计核算依据,故原告需要进一步查阅详细的账务原始凭证后才能核实该资金情况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在以原告为代表的xxx小区众业主对公共收益手工编制表中载明的金额均持异议的情况下,两被告拒绝原告查阅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账务账册凭证等原始材料,已对原告的知情权构成侵犯。鉴于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对小区的公共收益经营和处分进行有效监督,原告遂根据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业主知情权之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人民
具状人:中山市xxx小区xx等20名业主
诉讼代表人:
20xx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