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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13: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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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本案特点:本案的稽查人员面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以及相关账务资料的缺失,通过对同行业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对发现疑点,以货物结转环节作为切入点,对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收货等诸环节进行检查,并采取从核查其“出货单”等最基础资料入手,找出问题并取得突破,同时对发现的疑点充分运用书证、人证、物证等形成予以确认,最终查实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其办案思路和方法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6月10日,某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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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本案特点:本案的稽查人员面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以及相关账务资料的缺失,通过对同行业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对发现疑点,以货物结转环节作为切入点,对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收货等诸环节进行检查,并采取从核查其“出货单”等最基础资料入手,找出问题并取得突破,同时对发现的疑点充分运用书证、人证、物证等形成予以确认,最终查实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其办案思路和方法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6月10日,某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的稽查人员面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以及相关账务资料的缺失,通过对同行业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对发现疑点,以货物结转环节作为切入点,对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收货等诸环节进行检查,并采取从核查其“出货单”等最基础资料入手,找出问题并取得突破,同时对发现的疑点充分运用书证、人证、物证等形成予以确认,最终查实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其办案思路和方法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6月10日,某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息,反映某啤酒公司2001年至2004年共购进麦芽2.6万吨,以每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计算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极不相符,存在虚假作账、隐瞒销售收入的重大偷税嫌疑。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啤酒公司于19年12月1日开业投产并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黄某,出资人陈某,出资额2.55亿元,属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1994年1月1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直生产自有品牌,并零星受托加工其他品牌啤酒。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检查组结合举报线索查阅纳税征管资料,了解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2001年啤酒公司销售啤酒25396吨,申报消费税559万元,申报销售收入4087万元,申报154万元,税负3.8%;2002年销售啤酒31028吨,申报消费税685万元,申报销售收入5748万元,申报144万元,税负2.5%;2003年销售啤酒24944吨,申报消费税551万元,申报销售收入4496万元,申报42万元,税负0.92%;2004年销售啤酒19233吨,申报消费税428万元,申报销售收入5513万元,申报74万元,税负1.34%。2001-2004申报所得税为零。纳税人税负逐年降低,检查组认为申报异常。

2.确定检查重点。根据静态资料分析,检查组初步确定了分别从原材料购进、生产工艺流程、经销商网络和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进行检查取证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常规检查,未能取得突破

检查组依法调取啤酒公司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对现有人员进行询问,发现检查组面临啤酒公司以下状况:多次被举报并接受税务检查,但没有发现重大问题,说明其反检查能力比较强;货物销售业务现金交易,资金流难于检查落实;人员变动频繁,关键岗位人证难以取得;采购、仓库、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管理混乱,各部门间生产数据均连接不上;财务核算资料在不同时期核算口径不尽一致,数据勾稽关系前后矛盾;提供的资料不能完整、系统地反映其生产经营全貌。

稽查人员首先对啤酒公司主要原材料(上游产品)——麦芽的供应商销售情况进行了外调协查,核实了解到供应商提供的麦芽销售数量及金额均与啤酒公司账上相符,说明啤酒公司未有账外生产的情况。检查人员又对啤酒公司的附属产品(下游产品)——麦糟的数量进行核实,想以其主要产品与附属产品之间的产出比例关系,从附属产品推算出主要产品的的大体产量,以确定啤酒公司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但啤酒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麦糟主要销往个体养殖场,该个体养殖场没有核算资料,提供不出具体数量,导致稽查人员无法测算啤酒的真实产量。

为拓宽检查思路,检查组对当地其它啤酒生产企业进行调查,获悉在生产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啤酒投入产出比例一般在1:8,即投放1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而啤酒公司账上反映2001年至2004年生产投入产出比为1:7.2,啤酒公司投入产出低于行业正常水平。于是检查人员在初步掌握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检查方案,确定将落实其真实的经营销售情况,即对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等与实物直接接触的环节作为重点,以查找其偷税的证据。

2.突击检查,查获重要证据

检查组通过对啤酒经销商的调查,了解到经销商向啤酒公司正常提货时使用 “送货单”,促销赠酒时使用 “赠酒单”。于是,为从啤酒公司获取上述单据资料,检查组分兵几路,同时突击检查了该公司的财务部、营销部、仓储部、保安部、运输部,终于在营销部获得了该啤酒公司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的部分“送货单”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等单据。两种送货单为啤酒公司经销商提货及领取促销赠酒所使用的单据,详细纪录了啤酒公司销售和促销赠酒的品种、规格、数量、客户、提货方式、提货车号、提货人等有关资料。并从经销商处取得了啤酒公司销售啤酒正常提货时使用“送货单”,促销赠酒时使用“赠酒单”,以及啤酒公司与上述购货方采用现金方式直接收款的事实,证明啤酒公司啤酒销售实现的时间即购货方收到啤酒的当天。

3.数据抽样比对,测算隐匿收入

在查获啤酒公司两种送货单后,检查组通过整理归类,抽取了一个月的啤酒送货单进行统计,然后与账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发现送货单上记录的啤酒销售数量远远大于同期账簿反映的纳税申报数量。于是,检查组耗时30多天,对上述全部送货单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对产成品明细账的8万余条信息逐笔录入电脑,形成了如下三种类型的700余份统计表格:

一是财务部会计核算统计,包括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当天生产完工入库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以及每天销售的单价;

二是仓储部核算统计,包括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当天领用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

三是营销部上述“送货单”部分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统计,包括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当天领用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销售对象、领取人,以及每天销售的单价。

经过对上述各类数据统计表的信息数据比对,核实啤酒公司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期间,销售啤酒10542万瓶、生啤5730升。而同期纳税申报销售啤酒60万瓶、生啤300升。与企业正常纳税申报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有啤酒3244万瓶、生啤5430升的数量差距,按照同期或近期同类或类似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和啤酒的密度(吨/升)计算,涉及啤酒19558吨,销售收入3316万元。

4.正面交锋,偷税案水落石出

在掌握了上述重要证据后,检查人员与啤酒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正面交谈,告知其主要涉税问题的严重性和已经取得了其偷税的直接证据,要求其主动配合检查,并对上述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告知其只有把情况说明清楚,把责任分清楚,才能排除或减少相关法律责任。通过对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及法律顾问的耐心教育和开导,上述人员消除了顾虑,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了其它偷税证据。啤酒公司也以“自述材料”的形式书面说明和确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对检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资料一一签字、盖章确认。至此调查取证工作完成。

(三)相关证据的认定

在相关证据的认定上,检查人员首先对财务部门核算资料,投入精力按产品规格、型号、名称,理出期初数量、完工入库数量、发出数量、期末数量进行归类整理,然后对照纳税申报资料,落实账面核算的产品发出是否存在没有及时作销售处理,已销售产品是否存在没有申报纳税问题。其次,把营销部的“送货单”部分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按产品规格、型号、名称、提货人、运输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单时间、发货时间等要素,理出每天实际发出商品的真实数量;再次,把仓储部的成品,按照规格、型号、名称,每天期初数量、入库数量、发出数量、期末数量,货物入库验收人、发货人等要素,理出每天出入库真实数量。最后把生成的上述信息进行同口径比对,得出每天实际销售数量,形成完整、准确的数据证据资料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间,啤酒公司销售啤酒19558吨,采取账外经营,资金体外循环,在账簿上少列收入3316万元,少缴5万元、消费税431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啤酒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1)对该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33156万元的偷税问题,追缴5万元、消费税431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98万元;

(2)对该公司少列收入3315.5万元,应调增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2001年度及2002年度企业亏损,查增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责令其按规定调整账务,并对该公司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行为,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2.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条和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1.找准突破口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一般经过精心策划,从账面上很难发现其大的涉税问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一方面要要善于使用企业的内部资料,利用其较真实的内部核算资料掌握其真实的情况,同时要全面了解其具体经营流程,从其经营流程中最真实反映经营状况的环节寻找突破口,并围绕疑点问题提取证据资料,用证据资料把涉税违法问题确定下来。

2. 技术查账是提高案件查办效率的重要手段

专案组面对查获的大量需要分类、统计、分析的杂乱、零散原始单据信息,通过建立计算机电子表格,利用计算机的多项功能的辅助,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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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本案特点:本案的稽查人员面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以及相关账务资料的缺失,通过对同行业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对发现疑点,以货物结转环节作为切入点,对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收货等诸环节进行检查,并采取从核查其“出货单”等最基础资料入手,找出问题并取得突破,同时对发现的疑点充分运用书证、人证、物证等形成予以确认,最终查实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其办案思路和方法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6月10日,某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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