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xx县委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决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增收节支,勤政建院”的原则,强化财务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做到透明化、官方,从源头上消解,根据医院实际,对财务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二、成立医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第三条领导小组由院长、、副院长等医院班子成员共同组成,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长、财务科主任及有关人员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医院财务的审计结果、收费标准的审查、制订、大额资金的支出及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医院日常业务的收支核算工作。
三、收费管理
第四条医院一切收费项目,必须根据物价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继续执行。所有收费工作必须在收费处或医院财务科办事员办公室展开,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结算现金,严禁搞出“帐外帐”及“小金库”。
第五条收费时必须细心负责,交付现金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打印必须字迹清楚,认真做到三查:即查交费单位名称、打印日期、金额大小写等。开出收据留有存根复核备查。
第六条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认真审查收费收据,每笔业务必须努力做到帐实吻合。其现金必须定时进账,日清月结。严禁将现金撤离。
第七条按财务部门规定,做好记帐、报账工作。编制各类收入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手续完备,数字清楚,报表及时准确,有存根备查。
四、开支管理
第业务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医院的财务支出制度第九条完善财务审批手续,规范审批程序。各项经费支出首先由财务科审核、经办人员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报请院长批准报支的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条干部职工上班的住宿、补助金标准按县委中发[20xx]74号中发[20xx]37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须写借条,经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经院长批准方可借用。业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或无故长期不结账按财经纪律“挪用”的有关条例论处。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必须深入细致审查票据,定期与银行录入账目,搞好报表投档工作,每月定期向院长上报财务报表,充分反映财务信息,以便领导决策。
第十三条基建及设备采购的款项支付必须履行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并按合同付款时限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小型设备,由科室搞计划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查,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呈报总务科订货,杜绝先支出后审核现象。
第十五条接待支出要本着热情、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五、财务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财务科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及《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加强对医院收支情况的全面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建立“小金库”及“帐外帐”。
第十七条门诊、住院收费处必须努力做到日清月结,当日资质审查,当月报帐,防范现金撤离。不许私筹钱或挪作他用。
第十年度终了,财务科要向职代会通报医院收支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咨询,接受财务、审计、纪检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检查。
崭新年度,医院方面将财务工作建议十分严苛,而财务部门也将从:财务会计工作、价格管理方面、信息与统计数据方面和固定资产医疗设备方面抓起。现将办事员工作计划如下:
一、医院财务工作计划
1、在财务会计核算上:健全总收入,费用开支及退款以及代金券派发废旧核算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健全利润预测,资金财政预算的准确性,构成财政预算下的财务运作及分析体系。
2、在管理会计核算上:加强物流周转次数,有效控制资金利用率,实行物资安全库存量管理,科室限量备用及领用制度,提倡节约使用减少损耗,利用电脑信息系统建立安全库存量预警提示;加强进货成本的监督,完善进货(包括新产品、新物质)的报批程序及合同管理;加强各项售价(包括产品、物质)的报批程序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定最低售价的信息预警提示;加强广告费用的预算及执行的报批程序及合同管理,加强预决算的分析及有效广告投放如:(版面的合理分布等)的统计分析体系,配合营销策划部提供有效的统计数据以供领导决策;细化收入与成本的配比结构,建立收入与成本对接的电脑信息系统,实现毛利在信息上的及时反映,完善实现收入制及收款制两种不同核算体系共存的信息披露系统。
3、税收策划上:协调总部的管理建议,搞好本院在税收工作上的合理性精心安排,强化健全各项帐证管理,搞好各项税种的财政预算及核算工作;同时实现柜员机,刷卡机、现金交款并存的局面为医院的总收入管理缔造较好的环境。
二、医院财务人员目标管理
在总收入与成本的关系上展开理清,努力做到韧度的合理性。分后项目分后分后部门核算材料。成本上按总收入的韧度原则展开健全细化展开分类,区分不好手术中材料领有用,销售类的物资收到特别对科室领有用,免费领用等加强监督。
三、价格管理
1、医院物资(包含假体材料)发货上强化合约管理,对新产品崭新物资严格把关,协调领导层对医院采用物资,销售产品结构合理研发等的决策提供更多精确的数据依据,对药品,零星的医用物资等推行不定期的价格询查制度。
2、营销策划部实现大小开支项目在统一预算报批的情况下执行,按项目开支明细核定价格进行报销核算。
3、对医院的各手术、化疗项目的收费价格按照部门同意,财务测算成本后按程序的程序展开,并逐步完善电脑信息系统的最高销售价格打印,同时实现底价预警提示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缩写医院),包含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继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秉持厉行节约、勤政筹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医院应当成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搭载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上岗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 医院推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财政预算由总收入财政预算和开支财政预算共同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当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金的具体内容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行单位),根据卫生资金投入的有关规定确认。
第十条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继续执行情况展开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年度总收入的多寡因素,测算基本建设总收入财政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须要和可能将,基本建设开支财政预算,包含基本开支财政预算和项目开支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收支财政预算必须秉持以第五路两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严禁基本建设赤字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行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财政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科学合理性等展开深入细致审查,汇总并综合均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医院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医院财政预算就是掌控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来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并将财政预算逐级分解,全面落实至具体内容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财政预算继续执行过程中应当定期将继续执行情况与财政预算展开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搜寻原因,实行必要措施,确保财政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总收入财政预算调整后,适当减化或调减开支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财政预算由主管部门(或举行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对财政部门批准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当及时调整有关数据。
第十六条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行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财政预算继续执行、成本掌控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展开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做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展开综合考核、推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总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 总收入包含:医疗总收入、财政补助金总收入、科教项目总收入和其他总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总收入就是指是门诊病人提供更多医疗服务所获得的总收入,包含挂号总收入、诊治总收入、检查总收入、化验总收入、化疗总收入、手术总收入、卫生材料总收入、药品总收入、药事服务费总收入、其他门诊总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金总收入,即为医院按部门财政预算隶属于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补助金总收入,包含基本开支补助金总收入和项目开支补助金总收入。基本开支补助金总收入就是所指由财政部门拨归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金总收入,项目开支补助金总收入就是所指由财政部门拨归的主要用作基本建设和设备添置、重点学科发展、分担选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金总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总收入,即为医院积极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获得的总收入,包含培训总收入、租金总收入、食堂总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总收入、捐献总收入、的确无法缴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 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医疗总收入原则上当日出现当日进账,并及时支付。不得谎报、侵吞、占用和侵吞。现金总收入严禁卢戈韦。
第四章
开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开支包含医疗开支、财政项目补助金开支、科教项目开支、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其中,人员经费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交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含办公费、印刷费和、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开支,即为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总收入积极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出现的开支。用作固定资产的加给、开支无形资产等出现,应当扣除净资产,分期扣除。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为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开支,包含租赁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及维修费、食堂开支、充公开支、捐献开支、财产物资科穴和损毁损失等。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举行单位)获得的存有选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按照建议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行单位)上报项目资金采用情况;项目顺利完成后应当上报项目资金开支财政预算和采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拒绝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行单位)的检查环评。
第二十四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的,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有关规定并融合管理建议制订具体内容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开支比率等掌控指标。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本管理就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明确提出成本控制措施,减少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 成本核算就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花费按照核算对象展开划付和分配,排序出来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核算对象的相同,成本核算可以分成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通常应当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需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为核算对象展开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十条 科室成本核算就是所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花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展开划付和分配,排序出来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划付。
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轻易成本就是指科室为积极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出现的能轻易扣除或使用一定方法排序后轻易扣除的各种开支。间接成本就是指是积极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出现的无法轻易扣除、须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扣除的各项开支。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
各类科室成本应当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扣除的方法展开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迁移至临床服务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以使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就是以各科室积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划付和分配各项开支,排序出来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就是将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项目展开划付和分摊,分摊参数可以使用各项目总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 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三条 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就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至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排序停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条 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出现的开支。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开支。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存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开支。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严禁列为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原订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支出标准,对成本构成过程中的花费展开掌控。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收支结余就是指医院总收入与开支相抵后的余额。包含: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金收支扣除(余)、科教项目收支扣除(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总收入+财政基本开支补助金总收入-医疗开支-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扣除(余)=科教项目总收入-科教项目开支
第三十 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财政项目补助金收支扣除(余)、科教项目收支扣除(余)扣除下年稳步采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应当强化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恰当排序与分配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列入单位预算,在基本建设年度预算和继续执行中须要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精心安排采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金收支扣除(余),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按程序程序。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一条 货币资金包含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账款及预付款项必须强化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扫。
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收款龄少于三年,证实无法归还的应收账款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以做为坏账损失处置。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后,在坏账准备工作中冲销。归还已经核销的坏账,减少坏账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
购得的物资按实际购得价计价,自造的物资按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开支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实行“定量布局、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创建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展开数量、金额管理,充分反映低值易耗品原产、采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有用推行一次性折旧,个别价值较低或领用除役相对分散的可以使用五五折旧法。低值易耗品除役归还的残存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医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就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采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不含一年),并在采用过程中基本维持旧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至规定标准,但坚固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做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图书参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强化实物管理,不计提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
(一)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缴付的出售价款、有关税费、并使固定资产达至原订可以采用状态前所出现的可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有关开支做为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修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成本。
(四)拨用获得(例如拨用调到或拒绝接受捐献)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标明的金额加之有关税费确认。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新建工程就是指医院已经出现必要开支,但按规定尚未达至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医院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 医院原则上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采用年限内,使用平均值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年限见到附1)。计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不考量残值。计提固定资产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或审核。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加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至计提固定资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至不加固定资产;已提足固定资产仍稳步采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固定资产。
第四十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大型修缮确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当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采用单位应当选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医疗设备推行责任制,选定专人管理,制订操作规程,创建设备技术档案和采用情况报告制度。
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条 医院应对固定资产定期展开实地盘点。对盘盈、科穴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展开处置。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医院出售、受让、除役固定资产或者出现固定资产损毁时,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置。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缴付的价款计价;自行研发并依法提出申请获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获得时出现的注册费、聘用律师费等开支计价;拒绝接受捐献的无形资产,按捐献方提供更多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严禁作价进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受让无形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置。
第五十三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扣除管理费用。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成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不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份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行单位)和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六条 医院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配售的国家债券,按实际缴付的金额作价。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 负债就是指医院所分担的更有吸引力货币计量,须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债务的债务。包含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就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九条 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十条 医院应付相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扫并按照规定办理支付,确保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交还。因债权人特定原因的确无法偿还债务的负债,按规定扣除其他总收入。
第六十一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负责偿还。
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借款具体内容审核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行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二章
净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为医院按规定用作事业发展的净资产。包含结余分配转至资金(不包含财政基本开支补助金扣除)、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解除后转至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医院应当强化对事业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采用。对于事业基金足额较多的医院,在基本建设年度预算时应精心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就是所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含财政基本开支补助金扣除)的一定比例抽取、专门用作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医院应当强化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采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足额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度减少抽取比例或者暂停抽取。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抽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存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继续执行;没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举行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等待跳基金,即为财政补助金总收入和科教项目总收入构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以及项目支出结转(余)。
(五)科教项目扣除(余),即为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项目总计获得科教项目总收入乘以总计出现开支后,要待以后按原用途稳步采用的扣除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的科研、教学项目结余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医院出现撤消、划拨、分拆、分后立时,应展开结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含正式宣布结算时的全部财产和结算期间获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正式宣布医院中止前六个月至正式宣布中止之日,以下犯罪行为违宪: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早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六十五条 医院撤消时清偿的顺序为: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收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和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余下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划入接收单位或上缴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六十六条 医院结算完,结算机构应明确提出结算报告,基本建设结算期间的收支报表,检验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行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 财务报告就是指充分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积极开展成果的举例性书面文件,包含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财政补助金收支明细表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中、现金流量表中、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备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医院应当通过有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展开分析,具体分析参照指标参见附2。
第七十条 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经过登记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 财务监督就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展开的监察和严格执行。
第七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七十四条 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职责财务监督职责。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 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医院举行非单一制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就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列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 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继续执行外,还应当继续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管理表述。
第八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继续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在全国继续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公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