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的
为了规范检验印章的式样、发放、使用、更换、注销,特制定本规程。
2.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专职检验的检验员。
3.职责
专职检验员按规定要求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在有关检验报表及有需要之处加盖检验印章,以表示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4.检验印章的管理规程
4.1检验印章代表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具体检验人员,检验印章的式样为长方形。
4.2印章代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代表专职检验,另一部分代表具体的检验员。
4.3印章的刻印由质检部报总经理批准后,办公室按提供的要求和数量刻印。
4.4每一位检验员所用印章代号不能与其他检验员的代号相同。
5.检验印章的发放
5.1检验印章由质检部统一发放和管理,并统一登记备案,确认印章的有效性。
6.检验印章的使用
6.1为维护检验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检验印章专人专用,不准转借或交他人使用,交他人使用视为失职,将追究检验员责任。
6.2检验员使用印章时,必须根据图纸、工艺规程和检验文件的规定,将检验印章盖在有关检验报表及质量证明文件上,盖印章代号必须清晰,不能倒盖或歪盖印章,易于识别,具有可追溯性。
6.3检验员不能在有关检验报表及质量证明文件及报废单上随意签字,一律要使用检验员印章才能生效。
7.检验印章的更换
7.1检验印章因使用中自然损坏,印章字迹不清楚时,应立即通过质检部办理注销更换手续,重新登记确认新发印章的有效性。
7.2因检验员不慎将检验印章遗失,本人要立即进行书面报告,报告质检部申请更换,同时必须在公司内部张贴遗失声明,确认原印章无效日期后,方补发确认新印章的有效性,如遗失不报或以其它印章代替,将追究检验员的责任。
8. 检验印章的注销
7.1检验员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检验工作或调离公司,所持印章由质检部注销,拒不交回者,由质检部通知财务部从本人工资扣除50-100元,并同时在原工作区域张贴所持印章作废的声明。
7.2检验员因工作严重失职或因受到行政,刑事处分,停职期间,所持印章应由质检部负责收回,恢复工作后,方再发给使用。
检验印章登记表
| 印章编号 | 领用人 | 日期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