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焚烧秸秆的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非由特定个人或机构“批准”。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此外,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了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的法律责任,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焚烧秸秆主要是出于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考虑。焚烧秸秆会产生大量烟尘和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可能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政府立法禁止焚烧秸秆,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总的来说,禁止焚烧秸秆的法律规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制定的,旨在减少因焚烧秸秆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