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旨在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和纠纷,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该办法明确了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治安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等15类民事纠纷,并规定了行政调解的程序和要求。它适用于山东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循。
办法中强调,行政调解工作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并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则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此外,《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还规定了行政调解的申请条件、方式,以及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具体方式、步骤和期限等。若民事纠纷属于行政调解范围,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调解,并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总的来说,《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为山东省内的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更高效地解决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争议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