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九种人不可以进入区业委会: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比如私搭乱建,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人。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比如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影响其他业主利益的人。
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这类行为损害了小区公共设施,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这种行为严重威胁房屋安全,对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严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比如恶意拖欠物业费、侵占公共收益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于这类人无法完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适合进入业委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正在服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法有效参与业委会工作。
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如存在严重逾期、欠款等不良信用行为,可能影响业委会的公信力。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可能不适合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业委会的成员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责任感,能够真正代表业主的利益,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