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官一般相当于厅局级副职以上。
在我国,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而高级法官又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每等中各设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根据现行法官管理制度,四级高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可以审理相当于正处级别的官员。从我国职级对应的行政级别上来看,四级高级法官的级别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三级、二级高级法官相当于厅局级副职,而一级高级法官则相当于省部级副职。所以,高级法官最低是厅局级副职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一般的对应关系,不同地区和不同法院系统可能有所差异。此外,法官的级别不仅与其职务和职级相关,还与其审判经验、业务能力等因素有关。
总的来说,高级法官是一个相当高的职务级别,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通常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承担指导、监督下级法官的工作职责。